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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各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有问题,请迳与我局技术和质量科联系。

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7年6月21日

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业企业技术改造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加大扶持力度支持新一轮技术改造新增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粤经信技改函〔2016〕57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的设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由省级、市级两级财政共同出资,初期总规模200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出资1000万元、市级财政出资1000万元。视风险补偿资金运作情况和上级要求,市级财政可调整资金规模。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用途包括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以撬动合作银行和社会资本增加对企业的贷款投放量,代为补偿合作银行及相关机构开展技术改造融资服务时产生的部分风险损失。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为符合中山市产业发展导向和技术改造方向的企业提供融资贷款风险补偿;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规范程序,科学决策,择优扶持;

(三)专款专用,严格监督,确保风险补偿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并及时核销;

(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改造是指工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机构,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总体规划和监督。

为保证风险补偿资金的高效、安全运作,市经信局委托中山中盈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公司)作为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具体运作和管理,中盈公司接受市经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经信局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风险补偿资金支持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标准和申请方式;

(三)确认合作机构,与合作机构签订风险补偿合作协议;

(四)组织专家小组对损失款项进行会审、评估,确定风险补偿资金的支出和核销;

(五)资金管理事项的调整和决策;

(六)监督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核实资金管理情况;

(七)对风险补偿资金运作进行监督检查,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条 中盈公司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具体运作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开立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作为风险补偿资金存放及支出的专用账户;

(二)负责风险补偿资金日常运作、账户管理、资金核算管理工作,保证风险补偿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三)接受合作银行的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后提交市经信局核准确认合作机构;

(四)及时收集银行贷款信息;

(五)贷款损失发生后,会同合作银行办理具体资金划转手续,后续资金追讨事宜由合作银行负责;

(六)配合市经信局开展对损失款项进行会审、评估工作,风险补偿损失及拨付补偿资金确认后,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资金划转工作。

第四章 《项目库》的建立及企业职责

第九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扶持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

(二)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能按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或相关财务证明;

(三)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信誉良好;

(四)能够提供资金用途、融资需求说明或项目可行性报告等;

(五)已取得经信部门出具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以及其它相关部门出具的环保、国土、规划选址等必备文件;

(六)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

(七)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且固定资产不低于60%;

(八)企业贷款需用于项目建设上。

第十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市经信局提出入《项目库》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中山市技术改造项目入库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信部门出具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以及其它相关部门出具的环保、国土、规划选址等必备文件;

(四)企业上年度末财务报表;

(五)企业对地方社会发展贡献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市经信局受理申请并审核后,确定入库企业名单,建立《项目库》。企业名单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市经信局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市经信局建立企业《项目库》后,在中山市经信网等网站公布,并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合作机构。

第十二条 《项目库》内企业如要享受本办法有关融资扶持政策,必须签订《项目责任承诺书》(详见附件),书面承诺按国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由本风险补偿资金对应支持的单个企业贷款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已归还的贷款不计算在内),并且不超过风险补偿资金的20%(以发放贷款的前一个月底风险补偿资金账户余额计算),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

第十四条 企业获得技术改造融资贷款后,不得将贷款用于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机关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扶持的企业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对于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列入中山市诚信黑榜,不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合作银行的选取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职责

(一)根据信贷规模和业务发展规划确定当年开展技术改造融资贷款业务的目标任务,并制定措施确保实现目标任务;

(二)加大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扶持力度,加强贷款风险控制,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技术改造融资贷款业务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的准入条件

申请合作的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风险防控能力较强;

(二)制定了详细的技术改造融资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三)有足够的信贷额度支持《项目库》内企业发展;

(四)承诺按风险补偿资金的10倍以上放大对《项目库》内企业的贷款额度;

(五)可接受的贷款担保方式灵活多样,除标准抵押物担保贷款外,还可接受非标准抵押物担保、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联保联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依法可抵押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等担保方式,也可以信用方式贷款;

(六)加大对《项目库》内企业的扶持力度,尽可能为《项目库》内企业提供优惠利率,对提供了标准抵(质)押物的贷款企业,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含);

(七)接受本办法的有关条款。

第十八条 市经信局有权根据风险补偿资金运行情况,引入合作银行之外的其他合作机构,具体办法由市经信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风险准备金的设立、用途和管理

第十九条 风险准备金的设立

风险准备金是指由中盈公司安排作为风险补偿资金业务贷款风险补偿的资金,专门用于对合作银行为符合条件的《项目库》内企业发放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进行补偿。

第二十条 风险准备金用途

(一)分险。用于中盈公司为《项目库》内企业通过风险补偿资金业务模式获得贷款的企业提供风险分摊,风险准备金与合作银行机构各按50%的比例共同分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

(二)增值。通过风险准备金的结构性安排,开展风险准备金保值增值业务,获取收益滚存进入资金池。

第二十一条 风险准备金的管理

(一)中盈公司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用于存放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孳生的利息滚存进入资金池。

(二)风险准备金仅限于为《项目库》内企业以风险补偿资金业务模式获得合作银行贷款提供风险补偿。

(三)风险准备金的调拨:

1.本文颁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中盈公司向合作银行开立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并发放风险准备金,最初发放至各银行专用账户风险准备金额为资金池总金额的2%。

2.中盈公司每月根据银行风险补偿资金业务的审批计划按10%的比例核算应存放在银行的风险准备金,如存放合作银行的风险准备金余额多于银行已审批及发放的风险补偿资金业务金额的10%,则暂停补充资金;如存放合作银行的风险准备金余额少于银行已审批风险补偿资金业务金额的10%,则按差额补充资金,由合作银行向中盈公司申请补充资金。

票据融资、非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发放的贷款项目不属风险补偿范围。

3.中盈公司每季度根据各合作银行报送的风险补偿资金业务清单审核确定每家银行应存放的风险准备金,对因企业还贷导致风险补偿资金余额达不到本行存放风险准备金10倍的合作银行,由中盈公司按规定将超出的风险准备金转至风险准备金不足的合作银行。

4.如释放出的风险准备金暂无法覆盖新增风险补偿资金所需的风险准备金,则合作银行可暂按一般贷款条件审批放款,待释放出的风险准备金足以覆盖风险补偿资金后再在各行间调剂风险准备金。

5.中盈公司每季度初15个工作日内将风险补偿资金业务清单、《项目责任承诺函》报市经信局备案。

(四)风险准备金的设立期限暂定5年,合作期内中盈公司根据银行风险补偿资金业务规模变化增减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终止运作时,市国资委按照相关程序聘请第三方对资金进行清算,风险准备金有盈余的,于设立期限届满后1年内将余额归还市财政资金账户。

第七章 业务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接贷款项目

合作银行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与入库企业进行贷款项目对接,达成贷款协议后向市经信局提交贷款备案资料(包括贷款协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凭证(借据)等)。

第二十三条 备案审核

在收到合作银行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市经信局对合作银行与入库企业达成的贷款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贷款企业是否入库、贷款金额是否超过单户限额、融资成本是否符合要求、风险补偿资金账户是否有足够额度支持该笔贷款)。备案审核仅限于合规性审核,不对企业经营情况和贷款风险程度负责。合规性审核通过的,市经信局予以备案,并以书面形式向合作银行出具备案审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发放贷款

经市经信局备案审核通过的贷款项目,由合作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中盈公司负责在合作银行中开立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在各家银行存放一定风险补偿资金作为银行铺底启动资金,再每月根据各家银行业务开展情况调拨相应数额的风险补偿资金,将相应数额的风险补偿资金存放在专用账户当中。

第二十五条 贷后管理

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负责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市经信局、中盈公司配合合作银行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还款解除

企业向合作银行归还贷款后,合作银行须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经信局、中盈公司,市经信局解除该笔贷款的备案登记。

第二十七条 风险处置

若发生企业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由合作银行负责开展催收和风险处置工作,合作银行应在以上情况出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市经信局、中盈公司报告。市经信局、中盈公司积极配合合作银行开展催收贷款的风险处置工作。

第二十八条 风险补偿

企业贷款逾期未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超90天,经合作机构按规定程序催收不成的,由合作银行及时通过司法程序对贷款企业进行起诉,在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正式立案受理收到通知书后,风险补偿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的风险补偿条款由中山中盈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合作银行进行补偿,每家合作机构业务补偿额度以贷款本金损失的50%为上限。

风险补偿资金发生风险后,由合作银行负责依法追偿,追偿回收的资金扣除因启动司法程序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再按补偿比例归还风险补偿资金。

第二十九条 如每家合作银行技术改造贷款业务补偿额度超过存放该银行的风险补偿资金总额,超出部分由银行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风险补偿的范围仅限于合作银行向《项目库》中的企业发放的技术改造贷款,其他贷款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三十一条 合作银行不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开展业务的,市经信局有权终止与合作银行的本项目业务合作关系。市经信局可按有关规定重新选择新的合作银行开展风险补偿项目业务合作。

第三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在本办法到期并履行相关风险补偿责任后,余额按比例退还给出资方。

第八章 资金的监管

第三十三条 市经信局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风险补偿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也可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三十四条 合作银行应每季度向市经信局、中盈公司报送项目企业和风险补偿资金的拨付、开支等情况,接受市经信局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对有弄虚作假、挪用风险补偿资金等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追回相关款项外,一并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于合作银行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风险补偿资金,取消其合作银行资格。

第三十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如有分歧,协商解决。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可视实际情况调整。

第三十九条 风险补偿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能超出本办法有效期,否则风险补偿资金不承担任何风险补偿责任。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相关解读政策链接:【政策解读】《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