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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

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121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18年,全市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完善,残疾人小康进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协调、相适应。到2020年,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残疾人安居乐业,生活殷实、幸福、更有尊严。

二、扎实做好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和改善工作

(一)落实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按照省的标准,逐步提高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水平,适时适度扩大覆盖范围。落实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以及监护人无经济能力的低保对象及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

(二)完善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一至三级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最低标准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负担部分由县级政府支付。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并按规定加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将因病超出家庭经济负担能力,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残疾人,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应急医疗救助支付后仍然困难的,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按规定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三)优先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城乡居民保障房和危房改造工程优先保障对象,到2018年全市残疾人危房户改造全面完成。开展贫困残疾人家庭居家无障碍环境改造工作,市财政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适当补助,力争到2020年全市残疾人居家无障碍环境改造实现应改尽改。

(四)逐步提升残疾人福利待遇。修订我市有关扶助残疾人的规定,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等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免费进入对公众开放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体育场(馆、中心)、文化馆(室、中心)、文物古迹遗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参观游览。对盲人和重度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或优惠进入上述场所。鼓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推出适合聋人、盲人的电信消费优惠套餐。

三、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就业及家庭增收

(一)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认真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和招聘残疾人就业,到2020年,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有条件的县(市、区)参照执行;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招录残疾人岗位,要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招录单位不得设置歧视残疾人的招录标准和条件。建立全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公示制度。各地应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评先标准,对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能参评先进个人。建立和完善按比例就业奖励制度和岗位补贴制度。

(二)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积极培育残疾人集中就业的生产企业和服务企业。到2018年,市级建立两个规模化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其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支持。规范和支持盲人按摩服务业发展,实行品牌化和规模化经营。搭建全市残疾人集中就业产品展销平台,将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项目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采购。强化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残疾人在岗在职平等享受晋职、晋级、评定职称、薪资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各项权益。

(三)大力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建立和完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制度。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吸引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辅助性就业机构;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支持;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中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岗位,其从业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可纳入当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范围;对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就业项目、经营场地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或单位,给予补贴或奖励。进一步完善社区康园网络建设,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社区职业康复、文体康复和庇护就业场所,到2017年,每个街道(乡镇)至少要建立1个社区康园中心。

(四)建立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制度。落实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创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将残疾人就业创业纳入当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补贴范围,可享受相关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含鉴定)、社会保险与岗位、创业培训、创业资助等补贴。对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

(五)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支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服务、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推进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将残疾人就业信息纳入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交换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加强服务人员专业化培训和考核,各级残联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培训,实行实名制动态监测。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及就业基地建设,向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的企业或就业基地提供就业服务指导,向安置精神、智力、多重残疾人的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支持性就业服务,指导雇主科学编排适合残疾人岗位、工种。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

(六)大力支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其他形式就业增收。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或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将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公益性管理岗位,逐步完成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两级残疾人专职委员配备。

(七)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认真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2〕1号),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脱贫项目列入全市新时期精准扶贫范围,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加强残疾人扶贫基地网络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实行服务对象实名制补贴制度。组织动员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权益。参照国家康复扶贫贷款管理规定,为残疾人扶贫、培训、集体从业、自主创业和就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贷款贴息。

四、着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一)建立残疾报告和信息共享系统。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精神卫生等残疾预防知识,建立完善残疾报告、评定、残疾人服务转介制度和残疾评定征信系统。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将残疾人基本信息纳入市级人口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依托市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实行残疾人证网上办理,推进残疾人证智能化和电子证照工作,实现残疾人信息与人口、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教育培训、就业扶贫等有关信息互联共享。

(二)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和重点康复项目。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网络和服务体系。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兴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扶持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发展,市县两级财政给予相应的机构建设经费补助,并按标准安排年度康复训练经费补助。逐步提高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的康复救助的补助标准,市县两级财政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施重度肢体残疾人居家康复训练、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补贴、住院补贴等重点康复项目,所需经费除省财政补助外,不足部分按市本级财政资金差异化配套落实。

(三)建立健全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保障制度。加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力度,探索医疗资源与辅助器具装配资源互补共享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医院开展假肢和辅助器具装配服务,并纳入三级医疗服务机构评审项目。加大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市级财政配套投入、提升市级辅助器具中心服务能力,逐步实现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四)开展多层次康复服务。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实行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残疾人康复中心(医院),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范围。推广“家庭病床模式”,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考核内容。根据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康复配套经费的补助标准。

(五)提高残疾人教育水平。落实国家和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1号)及后续行动计划,加快推进市、县两级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特殊教育学校普遍开展学前教育,面向残疾儿童的康复幼儿园要参照规范化幼儿园标准和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合理配置资源。切实解决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问题,提高残疾人教育普及水平,提升特殊教育教学质量。推行全纳教育,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对适龄重度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服务。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要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市级及有条件的县级特殊教育学校应当举办残疾人普通高中或中职教育部(班)。加大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的相关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教育水平。

(六)加大残疾人教育资助和奖励力度。加快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幼儿园阶段的残疾儿童保育费和康复费给予补贴。完善残疾学生的助学政策,对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收学杂费、课本费。贯彻落实“南粤扶残助学工程”,资助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残疾人大学生。落实特殊教育津贴政策和上级部门“评优”、“创先”等相关政策。

(七)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和服务能力建设。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残疾人服务设施立项、建设用地、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加快推进市残疾人康复和托养中心的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县级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实施“全民助残健身工程”,各县(市、区)建成一批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普及推广适合各类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组织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方便残疾人参与的文化艺术和群众性体育活动。

(八)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建立和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和业务。各地要切实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城镇化、信息化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加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社区、社会福利、公共交通等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与改造。支持各地发展智能交通,推动视力、肢体及听力言语残疾人无障碍乘坐公交。逐步推进政务网站、公共服务网站等无障碍改造工作,建设清远市无障碍公共服务平台。大力推进金融、旅游、药品、食品信息识别等行业无障碍服务。市级及有条件的县级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览室,配备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市级电视台每周开办一次手语栏目,主要新闻栏目逐步加配手语解说和字幕。

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

(一)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鼓励、支持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发展,采取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在资金、场地、设备、管理、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鼓励、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慈善帮扶。培育个性化助残项目,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二)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健全志愿助残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完善助残志愿者注册登记、招募培训、活动管理、考核激励、资源整合等制度,推动助残志愿者组织与康复中心、康园工疗站、特殊教育学校等各类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机构全面结对,基本实现助残志愿服务对城镇残疾青少年的全覆盖。加强助残志愿者培训,推进“社工+助残志愿者”联动模式,广泛开展以日间照料、就业支持、支教助学、文体活动和爱心捐赠为主要内容的志愿助残阳光行动。

(三)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形成多元化的残疾人服务供给模式。培育一批残疾人服务龙头企业,在用地等方面给予优惠,在金融、信贷、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给予帮助,鼓励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面向残疾人服务的技术和产品。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相关职业设置,完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员职业能力的培训、考证、认证、评价体系,建立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库。扶持盲人读物、残疾人题材图书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研究制订贯彻落实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政策措施。

(四)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等服务为重点,设立开发残疾人服务项目,逐步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到2018年,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残疾人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残联组织和社会力量充分发挥作用、残疾人公共服务资源高效配置的服务体系和供给体系,显著提高残疾人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

六、全面落实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作用;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局面;各级残联要进一步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发挥“枢纽”作用,全面推进残疾人各项工作。

(二)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所需经费;要将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纳入以社区为基础的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能力。加强残疾人工作队伍建设,强化教育培训,提升职业素养,增强服务意识,更好地服务残疾人。

(三)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保障残疾人权益。规范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落实《广东省信访条例》,保障残疾人合法合理诉求得到及时有效解决。深入开展权益保障理念教育,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加强执法检查,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形成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环境。

(四)加强残疾人事业宣传。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在残疾人领域的新政策、新举措,广泛推进残疾人事业的新发展、新成效,深入反映残疾人的新生活、新面貌。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和重点任务分工,抓紧落实相关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实施情况的跟踪督促,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