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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阳府办函〔2014〕271号及相关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阳府函〔20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市政府同意对《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上市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阳府办函〔2014〕271号)及相关文件有关条款中“对已完成股份制改造”且“对成功在‘新四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的内容修订为“对已完成股份制改造且成功在‘新四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资金由企业注册所在县(市、区)财政负担;如企业注册所在地属江城区,资金由市财政和江城区财政按7:3比例负担”。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