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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惠州市“三项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

《惠州市“三项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反映。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17年1月5日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惠州市“三项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供给、改善民生,稳定我市消费价格总水平,市政府设立平价商店、蔬菜大棚及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建设(以下简称“三项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稳定物价“三项建设”范围的项目扶持和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市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的以及市财政从其他渠道统筹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三项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扶持项目管理,会同市农业、财政部门和市供销合作联社审定、下达扶持项目计划,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工作。

市农业部门负责对蔬菜大棚及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建设项目单位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指导蔬菜大棚及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建设,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定、下达蔬菜大棚和农副产品储备冷库项目扶持计划,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工作。

市供销合作联社负责组织本系统内的平价商店建设,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定、下达供销系统平价商店项目扶持计划,配合市发展改革部门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企业自主经营、政府引导的原则。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等方式扶持。对能够获得银行贷款、能放大财政资金乘数效应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优先扶持。对同一项目的扶持只能采取一种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为:

(一)平价商店建设项目。专项扶持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形式,扶持通过产销对接,销售群众生活必需农副产品或日常药品,并在价格异动时承担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等社会责任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及药品平价商店。具体扶持内容为:

1.对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每半年根据检查评估等次(优秀、良好、合格),分别按4万元/间、3万元/间、2万元/间的标准给予奖励,检查评估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奖励。对确需补充新建设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经检查评估合格后按6万元/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奖励。

2.对药品平价商店每半年根据考核等次(优秀、良好、合格),分别按0.7万元/间、0.6万元/间、0.5万元/间的标准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奖励。对确需补充新建设的药品平价商店,经检查评估合格后按1.2万元/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奖励。

3.当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对执行政府价格调控任务的平价商店,按“先控后补、补贴金额与实际差额基本相当”的原则,对其经营价差给予适当补贴。

(二)蔬菜大棚建设项目。扶持通过产销对接,生产群众生活必需农副产品,并在价格异动时承担保障市区供应、平抑价格等社会责任的蔬菜基地大棚建设。具体扶持内容为:对当年一次性新建或扩建100亩规模以上的大棚,取得银行贷款的,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水平按申报当年年初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没有取得银行贷款的,按不超过5000元/亩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建设项目。扶持储存群众生活必需农副产品,并在价格异动时承担保障市区供应、平抑价格等社会责任的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具体扶持内容为:对纳入政府应急储备基地的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取得银行贷款的,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水平按申报当年年初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没有取得银行贷款的,按不高于冷库建设造价的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纳入“三项建设”范畴的补贴项目。

第八条平价商店建设专项资金扶持申报程序。

供销系统平价商店建设扶持向市供销合作联社申报,其他平价商店建设扶持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报。

申请平价商店专项扶持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申请书;

(二)平价商店或平价经营专区建设协议书;

(三)门店装修合同(报价表)或门店租赁合同;

(四)平价商店或平价经营专区经营商品目录;

(五)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药品平价商店不需提供);

(六)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七)平价商店检查评估或考核结果通告文件。

申请价格异动补贴的平价商店项目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组织调运农副产品品种、销量及价格的相关单据、凭证;

(二)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九条蔬菜大棚和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建设专项资金扶持申报程序。

蔬菜大棚和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建设项目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和农业部门申报,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产销对接合同或供货协议;

(四)蔬菜大棚或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建设项目投入资金的证明材料;

(五)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六)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承包合同;

(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应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利息结算清单等复印件(验原件);

(八)第三方测绘机构出具的项目测绘图纸材料及相关部门出具的项目验收材料。

第十条专项资金扶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申报方式。其中,平价商店专项资金、蔬菜大棚及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建设补贴采取定期申报方式,每半年申报一次;价格异动补贴采取不定期申报方式。

第十一条申报平价商店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申报当年上半年的扶持资金,于次年3月底前申报上年下半年的扶持资金;申报蔬菜大棚及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建设补贴的项目在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后申报专项资金。价格异动补贴在调控任务结束后一个月内申报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农业部门和市供销合作联社应会同市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应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联合下达扶持项目计划,专项扶持项目资金预算由市财政部门下达。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市直扶持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仲恺高新区扶持项目单位专项资金按预算级次由市财政部门下拨到仲恺高新区财政部门,由其实行集中支付。

第十四条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建立检查评估制度,市财政、发展改革、农业部门和市供销合作联社应根据各自职责,按规定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

第十六条对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印发〈惠州市“三项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5〕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