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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发展和改革(物价)局、财政局,大亚湾开发区工贸局、仲恺高新区科创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8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17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