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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仲恺高新区恺炬创新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HZGS—2017—001

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仲恺高新区

恺炬创新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仲委办〔2017〕5号

各园区,各镇(街道),区直及驻仲恺各单位:

《仲恺高新区恺炬创新母基金管理办法》业经区管委会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惠仲常务纪〔2017〕1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技创新局反映。

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2月24日

仲恺高新区恺炬创新母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特设立仲恺高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并统称为恺炬创新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母基金由惠州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发起设立,旨在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入到我区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重大投资项目,支持相关产业发展与壮大。

第三条母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区管委会通过预算安排下拨的资金和国家、省、市各级部门的配套扶持资金、社会资本以及母基金投资运营所产生的收益。区财政统筹安排母基金的起步资金,母基金可以按需从金融机构募集资金以适当放大;母基金存续期内,区财政按照区内项目的需求情况和基金运作的实际需求拨付母基金专项经费。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有效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遵循产业发展规律,坚持以市场化方式主导基金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第五条转变方式、有偿投入。采取股权、债权、投贷联动等权益类方式进行投资,撬动金融、社会资金投入,放大基金规模。

第六条保本运行、滚动发展。基金坚持保本运行,避免投资过度集中,合理设置投资周期,实现滚动发展。

第三章母基金支持方向和范围

第七条母基金重点支持在我区设立的各类基金和产业发展、公共平台、科技创新、人才创业等关键领域的重点企业和项目。

(一)支持创新创业。主要投资专注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天使基金;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主要投资专注于具有市场前景、自主核心技术和高成长性中小微企业的VC、PE等风险投资基金;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主要投资专注于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符合我区战略发展需要的产业基金或并购基金;

(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主要投资专注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创新型研发机构等领域的基金;

(五)直接投资。对我区拟重点支持的科技、产业领域的重大项目和实体经济发展薄弱环节进行直接股权投资。

第四章 母基金组织架构

第八条母基金设立三级架构,以实现监督管理、运营执行和投资决策相分离。

(一)成立母基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区管委会牵头设立,领导小组成员由区监察与审计局、区两委办、区科技创新局、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和区科技园公司联合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区委、区管委会的相关决策部署;

2.制定母基金的发展规划,统筹实施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

3.审议批准母基金的募资方案和收支计划;

4.审议批准区管委会下属平台公司出资母基金;

5.审议批准母基金的收益分配、清算等方案;

6.审议批准母基金其他需要批准的事项;

7.完成区委、区管委会交办的有关母基金的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创新局,主要职能包括:

1.负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确保领导小组高效有序运行;

2.报批母基金的募资方案和收支计划;

3.报批区管委会下属平台公司出资母基金事项;

4.报批母基金的收益分配、清算等方案;

5.制定支持母基金及各子基金发展的相关政策;

6.制定母基金申报指南和相关制度;

7.审核母基金投资方案和重大事项;

8.跟踪母基金运营情况,负责对母基金运作开展绩效评价;

9.参与子基金项目推荐,审核子基金的各备案事项;

10.代表领导小组对外联络,包括对出资方和管理团队的联络;

11.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母基金管理公司。母基金各出资方协商确定母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或以其他约定形式委托管理该母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母基金的运营管理,主要职能包括:

1.建立完善运营团队,负责投资项目的发现、筛选、投资及投后管理;

2.遴选子基金管理人,对拟出资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与合作谈判,拟定子基金合伙协议、章程和其他必要协议;

3.负责母基金从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的退出与清算;

4.定期向出资人和母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母基金运作情况;

5.跟踪评估子基金绩效;

6.母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成立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决策委员会主要由产业发展、金融、投资、法律、会计等领域的专家及母基金出资方等单数委员组成,专家由母基金出资方推荐并报母基金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决策委员会对通过母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的投资方案进行独立决策,以确保基金投资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所有投资方案需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决策委员会成员投票通过方可确认。母基金因分期募集而造成出资方有变动的情况下,决策委员会成员进行相应调整。

母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派观察员进入决策委员会,观察员主要负责沟通联络和督促各专家尽责履职工作,观察员不具有投票表决权。

第五章 母基金运作管理

第九条母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有偿投入、科学决策”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

(一)由母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发布申报指南,向社会征集合作机构设立子基金;

(二)由管理公司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发现或筛选合作机构,对合作机构相关情况进行考察和核实,并与合作机构拟定投资条款,形成完整的子基金方案报母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由母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子基金方案进行审查后,提交决策委员会进行投票表决;

(四)经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子基金方案,由母基金领导小组批准母基金主体签订相关入股协议和持有相应份额,并根据子基金募集、投资进度,实际用款需求安排出资;

(五)子基金存续期满后母基金参股份额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报母基金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条母基金存续期内,有出资方要求退出的,与其他出资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母基金一般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的,应在各出资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报区管委会批准。

第十二条母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

第十三条 代表区管委会出资的平台公司以其实际出资份额对母基金承担有限责任,母基金对外投资也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六章 子基金运作机制

第十四条 子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

第十五条 子基金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明确基金的投资领域、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十六条 子基金应有合理的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七条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母基金可适当让利,或从政府出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对优秀母、子基金管理团队的奖励。

第十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控股公司担任子基金管理人的,子基金在投资各标的及实施各项资管计划前,需向母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事前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的项目除外),子基金管理人取得备案函后再进行投资决策;非区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控股公司担任子基金管理人的,该子基金在投资各标的及实施各项资管计划后,需要向母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事后备案。

第十九条母基金持有子基金份额大于或等于50%的,子基金全部募集资金必须投资到仲恺高新区项目(含区外企业在仲恺高新区新增投资项目);母基金持有子基金份额小于50%的,子基金投资于仲恺高新区项目的资金不得低于母基金实际出资的两倍。

第二十条子基金应选择在惠州市内具有托管资质的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

第二十一条子基金不得将基金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未投放资金应存放银行或购买短期国债;子基金及其投资的企业不得将资金投资于二级市场证券、期货、房地产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七章子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第二十二条母基金投资部分退出时,应当按照子基金设立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协议或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母基金出资部分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和终止承诺后续出资。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母基金出资拨付到位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或未按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投资的。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母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基金运行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整理评估后上报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情况,防范风险,及时掌握子基金法律文本变更、资本增减、管理机构变动、清算与解散等重大事项,每半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各参股子基金运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考核各子基金吸引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的杠杆率,经济社会效益以及对区级财税的贡献率。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我区设立的政府引导参股的创投基金,逐步将区财政出资份额纳入母基金管理,并根据本办法要求对相关章程、协议或合同进行补充完善。在仲恺高新区注册设立,运营情况良好的基金,经申请且通过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可以成为母基金的子基金纳入管理。

第二十八条母基金资金使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母基金合作机构和投资标的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等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创新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