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肇庆市招商引资鼓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招商引资鼓励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3月7日十二届5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6日

  肇庆市招商引资鼓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本市招商引资工作,促进符合产业导向政策的重大投资项目落户,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招商引资支持经济发展的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项目,是指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本市范围内落户,经认定符合有关条件的新项目,包括外资项目和内资项目。

  外资项目是指外国和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到我市投资的项目。

  内资项目是指本市以外的国内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投资人到我市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投资项目引荐人(以下统称引荐人),是指通过各种渠道向本市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市与投资人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引荐到我市实现投资项目落户的单位或个人。引荐人为2人以上的称引荐团队。

  第四条 招商引资鼓励资金(以下简称引荐鼓励资金)每一年度集中认定1次,具体申报时间和程序由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引荐鼓励资金由投资项目落户所在的县级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支付。

  第五条 投资项目的认定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符合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节能环保等有关规定,属于我市先进装备制造、高端新型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服务业等五大主导产业和现代农业的优质项目以及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的经营总部或区域总部项目。

  (二)在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登记注册。

  (三)实际投资已到位,并已开工建设或生产。

  (四)项目投资总额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1. 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3亿元以上;

  2. 现代服务业项目1亿元以上;

  3. 农业产业化项目5000万元以上;

  4. 科技研发类项目1000万元以上;

  5. 电子商务项目1000万元以上;

  6. 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的总部或区域总部项目1个以上落户。

  (五)投入产出比、税收贡献率、集约节约用地情况等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和产业要求。

  第六条 引进内资项目,以固定资产投入占项目投资总额一定比例为引荐鼓励资金。当固定资产投入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0%以上时,引荐人可申请引荐鼓励资金,每个项目最多申报2次。

  引进外资项目,以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占项目投资总额一定比例为引荐鼓励资金。当实际到位注册资金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0%以上时,引荐人可申请引荐鼓励资金,每个项目最多申报2次。

  第七条 引荐鼓励资金标准。

  (一)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先进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农业产业化等投资项目以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金额或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3‰作为引荐鼓励资金;科技研发类项目及电子商务项目,以5‰作为引荐鼓励资金。

  (二)每个投资项目的引荐鼓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三)引进的投资项目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对引荐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的经营总部或区域总部落户的引荐人,实现1个项目落户的给予100万元引荐鼓励资金,实现2个以上项目落户的每个项目单独申请引荐鼓励资金。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引荐人可以向投资项目落户地的县级招商引资主管部门领取和填写《肇庆市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引荐人为个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引荐人为法人单位的,提交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引荐团队的,提交引荐团队全部引荐人共同签名的委托书,以及团队全部引荐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申领引荐鼓励资金的,提供引荐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所引荐项目的登记注册、项目批文、验资报告(内资项目)复印件等资料。

  (三)会计师事务所等合法验资机构审核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

  (四)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五)项目投资人和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或市直部门对引荐人资格的确认函。

  (六)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七)引荐人引资情况、过程的文字说明。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资料。

  第十条 县级招商引资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化、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人社、农业、审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组成引荐鼓励资金评审小组,负责受理、审核申请资料,核查投资项目情况,核算资金发放数额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入围的申请人信息、项目情况以及认定结果应在当地县级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引荐鼓励资金评审小组将认定结果及认定情况说明上报当地政府(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当地县级财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给引荐人,并依法纳税。

  经认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县级招商引资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1个项目只认定1个引荐人。引荐人为引荐团队的,所获得的资金由团队内部自行分配。

  第十三条 项目投资人、引荐人相互串通,骗取资金或领取资金后抽逃注册资金、撤回投资的,由有关部门追缴已发放的引荐鼓励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评审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引荐鼓励资金事项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荐人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亲属。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相关政策依据修改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