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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招商

引资鼓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已经十三届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3日

肇庆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本市招商引资工作,促进符合产业导向政策的重大项目落户,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对象

(一)通过各种渠道向本市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市与投资方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方引荐到我市实现项目落户的单位或个人。引荐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引荐人为2个以上的称引荐团队。

(二)1个项目只认定1个引荐人(团队),由市商务局、项目落户地与投资方共同确认。

(三)投资方不能同时以引荐人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报鼓励资金。

第三条 条件及标准

(一)引荐人引荐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商注册登记和纳税均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项目应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禁止发展、限制发展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还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二)对引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高新技术企业3000万元及以上、农产品加工项目5000万元及以上),且主体工程已正式动工的引荐人(团队),按该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给予引荐鼓励资金。固定资产投入进度达到投资项目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以上的,经申请确认给予支付鼓励资金总额的50%,待固定资产投资完成并经审核确认后再一次付清余下引荐鼓励资金。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由项目落户地政府(管委会)确定。

(三)对引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包括金融类项目和电子商务项目)的引荐人(团队),按照该项目正式运营之日起12个月内实际缴纳入地方库的所有税收总额(包括跨年度缴纳入地方库的税收额)的6%给予鼓励资金。企业税收数据以市、县两级税务机关认定的结果为准。

(四)对引荐注册资本5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的引荐人(团队),按每家3万元给予鼓励资金;对引荐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正式开业之日起12个月内以股权或债权形式累计实际投放3亿元及以上支持肇庆经济社会发展,或开业之日起12个月内纳税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引荐人(团队),按每家机构投放额的万分之二给予鼓励资金。法人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由市、县两级金融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五)对引荐正式运营之日起12个月内纳税100万元及以上的电子商务项目的引荐人(团队),按照该项目正式运营之日起12个月内实际缴纳入地方库的所有税收总额(包括跨年度缴纳入地方库的税收额)的6%给予鼓励资金。企业税收数据以市、县两级税务机关认定的结果为准。

(六)对引荐国家级孵化器、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平台的引荐人(团队),按每家30万元给予鼓励资金;引荐省级孵化器、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平台的,按每家20万元给予鼓励资金。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平台由市、县两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七)对引荐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的总部或区域总部项目落户注册并运营的引荐人(团队),按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鼓励资金。

(八)引荐的项目同时符合多项鼓励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对其中一项进行鼓励,每个项目的鼓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九)对引荐特别重大项目的引荐人(团队),每个项目可单独申请特别鼓励资金。

第四条 申报程序和时限

(一)符合条件的引荐人(团队)可以向项目落户地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申报招商引资鼓励资金,申报程序由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结合当地实际出台实施细则确定,并报市商务局备案。

(二)引荐人(团队)必须在引荐项目建成投产或正式运营之日起两年内办理鼓励资金申领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条 资金来源

引荐鼓励资金由项目落户地的县(市、区)解决。对落户端州区、肇庆高新区的项目鼓励资金由市、区按财政分成比例共同负担。对落户肇庆新区的项目鼓励资金由肇庆新区、鼎湖区共同负担。

第六条 引荐人为引荐团队的,所获得的资金由团队内部自行分配。

第七条 项目投资方、引荐人(团队)相互串通,骗取资金或领取资金后抽逃注册资金、撤回投资的,由有关部门追缴已发放的引荐鼓励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引荐鼓励资金事项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荐人(团队)不包括本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引荐的项目。2016年3月20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引荐人引荐的项目继续适用《肇庆市招商引资鼓励暂行办法》(肇府〔2016〕3号)。项目引荐日期以合同的签订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肇庆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驻肇单位,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市属各院校。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7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