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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ZQFG2017008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政府

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3月23日十三届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日

肇庆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运行,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省财政厅《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财预〔2016〕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肇庆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引导基金不干预参股基金或跟进投资企业日常的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 引导基金主要以参股设立子基金或增资已在我市注册成立的产业基金的形式支持我市创新创业、中小微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发展。

第四条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政府掌握的资源、资产作价等安排的资金,重点整合财政各专项资金。

(二)引导基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按程序统筹使用部分除外)。

(三)经申请获得国家、省的政府投资基金或财政性资金。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五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评审和投资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为强化协同管理,充分发挥引导基金的政策导向作用,有效推动我市产业发展,市政府设立肇庆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行使引导基金重大事项决策职责,协调引导基金的运营管理,并对市政府负责。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协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为副组长,成员包括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局等部门及代表政府出资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二)负责引导基金参股和投资退出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三)审查批准引导基金投资、管理、风险控制、退出和考核等相关制度。

(四)审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托管银行。

(五)审议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运作报告、资金使用报告。

(六)审议与引导基金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引导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局),负责引导基金日常事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召开引导基金领导小组会议、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会议。

(二)监督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执行委托协议及领导小组决议。

(三)制定引导基金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

(四)执行引导基金领导小组的决议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引导基金委托符合资质的机构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受托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肇庆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资公司。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三)至少5名从事3年以上投资基金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

(四)有完善的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五)有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并管理投资基金的成功经验。

(六)最近3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严格按委托协议管理财政出资资金。

第十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代行出资人,包括下列职责:

(一)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在受托权限内负责引导基金的具体组建、制订引导基金章程、合作协议等;管理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的子基金承担有限责任,代表引导基金对所投资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和义务。

(二)综合考虑领域相关、业务专长、经营业绩等因素,组建或委托市场化、专业化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引导基金,并签订有关协议。

(三)负责财政出资部分资金的保值增值,建立多重风险防控机制。

(四)做好引导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年度考核,定期向领导小组报送引导基金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五)及时将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拨入引导基金托管账户并上缴国库。

(六)完成引导基金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投资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引导基金拟投资事项进行专业化的审查和评估,提出独立的评估意见,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制定引导基金投资的专家评审方案,推荐相应专业的专家给领导小组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领导小组负责。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创投行业专家及产业行业专家组成,成员总人数不低于7人的单数。其中,创投行业专家及产业行业专家不少于半数,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能作为评审委员成员。评审委员会产生的相关评审费用在引导基金中列支。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二)为引导基金领导小组需要评审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通过遴选择优选聘,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依法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有固定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经验的专职从业人员,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及风险控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领导小组确定的投资方向进行投资。

(二)拟订及实施引导基金的具体投资方案及退出方案,建立引导基金科学运营管理机制。

(三)对拟投资的子基金或合作方进行受理和初审,进行投资尽职调查考察、分析、前期投资谈判等,在审慎评估基础上提出初审投资方案及意见。

(四)负责引导基金日常运营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定期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及领导小组报告引导基金运行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接受领导小组及受托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应选择在肇庆市境内具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认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二)最近3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优先考虑与政府部门开展业务合作情况良好的。

第十五条 托管银行主要职责包括: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每季度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托管资金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包括:

(一)财政部门作为引导基金的政策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引导基金管理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审核设立引导基金,牵头遴选确定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报领导小组审定。会同市金融局、市国资委制订引导基金组建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核。

(三)配合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引导基金的扶持方向、制定支持产业目录或清单。

(四)根据市政府的授权,并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章程、合伙人协议,履行对财政资金注资引导基金的出资人职责。

(五)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引导基金参股各子基金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主要职责包括: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制订引导基金组建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核;指导属下国资企业受市政府委托代表出资,推荐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受托管理机构遴选引导基金管理公司,配合做好引导基金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市金融局主要职责包括: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共同制订引导基金组建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核;审核引导基金以及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的子基金设立建议和基金组建方案;参与遴选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指导各业务主管部门制订设立子基金方案;配合市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引导基金扶持方向、制定支持产业目录或清单。

第十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包括:

(一)业务主管部门作为政府投资子基金的具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行业规划,提出具体行业领域设立产业基金的建议并按程序报批。

(二)牵头制定产业基金组建方案,参与遴选确定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

(三)负责研究确定有关产业基金的扶持方向,制定支持产业目录或清单。

(四)协调有关部门支持产业基金设立工作,监督指导产业基金运行,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有关产业基金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定期向引导基金领导小组报告主管的产业基金运行情况。

(五)涉及跨部门共同管理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协调其他部门做好基金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可采用参股投资和跟进投资等方式运作。

第二十一条 参股投资是指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在肇庆发起设立产业子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产业基金的一种运作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一)投资规模。引导基金根据各子基金的实际情况确定在各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天使投资基金最高不超50%),且不做第一大股东。

(二)基金投向。子基金在存续期内投资于肇庆地区企业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三)存续期限。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可延期2年。

(四)出资缴付。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每次出资款均在其他投资人完成出资后按比例拨付。

(五)委托管理。参股子基金治理结构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委托具有专业业务团队、丰富投资管理经验、健全管理机制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子基金的日常管理运营。并由子基金按照行业水平和协议约定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和业绩奖励。

(六)组织形式。子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或合伙制形式设立。

第二十二条 跟进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的创业项目进行跟随投资的一种运作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一)投资对象。需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创业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属于我市创新创业、主导产业领域的企业;二是项目技术水平国际领先。

(二)投资额度。引导基金跟进投资额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现金出资额的25%。

(三)引导基金不得以“跟进投资”之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运作业务。

第四章 运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参股投资运作程序:

(一)公开征集。按照引导基金领导小组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领域要求,向社会公开征集投资合作方,包括:1.有意向在肇庆地区与引导基金共同合作发起设立产业子基金的管理机构或者投资发起人;2.已经成立并有意向引入引导基金参与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具体负责收取意向合作方的相关资料。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受理申请人的相关资料,与潜在合作方进行前期的接洽、尽职调查、投资方案分析与前期谈判,并提出投资方案的初审意见报送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审查后报领导小组审核。

(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制定专家评审方案,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审查后报领导小组审核。专家对申报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并提出独立的专家评估意见。

(四)社会公示。领导小组对初审合格和通过专家评审的拟投资的子基金项目或合作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将有关材料报领导小组审批。公示期间若发现问题,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组织重新征集、按流程评选合作方。

(五)最终决策。领导小组根据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初审意见、专家评估意见及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第二十四条 跟进投资运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申请。

(二)尽职调查。基金管理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上报的申请方案进行尽职调查,针对确定进行跟进投资的投资项目,向受托管理机构、领导小组提出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方案建议。

(三)专家评审。经领导小组审核跟进投资方案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的具体事务。专家对申报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并提出独立的专家评估意见。

(四)最终决策。领导小组根据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初审意见、专家评估意见及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第二十五条 经领导小组决策通过的投资方案,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原则上引导基金当期出资款项在其他出资人的当期出资款项实际到位之后,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程序拨付至子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账户。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进行投后管理,并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退出工作。

第五章 申请条件

第二十七条 新设立的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参与投资出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必须工商注册登记在肇庆市范围内。

(二)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少于5000万元(天使基金2000万元)人民币,存续期不低于8年。

(三)已经确定的其他意向出资达到子基金总规模的80%(天使投资基金规模50%),子基金意向的管理机构已明确,已有明确的意向托管银行。

(四)子基金所有出资人均以合法的资金认缴出资,除组成子基金管理机构外的单个机构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单个自然人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子基金出资人数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须对子基金实缴出资,具体出资比例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六)子基金管理机构已经具有一定数量的项目储备并制定了第一阶段的投资计划。

(七)子基金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按引导基金的要求明确不得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 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产业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新设立子基金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

(二)子基金规模原则不低于5000万元,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实际缴纳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三)子基金出资人根据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决议通过同意引导基金入股(入伙),且引导基金增资价格按不高于发行价格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协商确定。

(四)子基金依法依规经营,没有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九条 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业投资企业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已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既有投资业绩,有至少5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有至少5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三)跟进投资对象仅限于在肇庆市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且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在肇庆市内的企业。

(四)创业投资企业对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项目已经选定且尚未完成实际投资,跟进投资价格不高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价格。

(五)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六章 终止和退出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的退出方式。引导基金一般在子基金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的,应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子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将引导基金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从子基金退出,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引导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将政府引导基金回收的投资汇总上缴市财政。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与子基金的其他出资人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引导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超过1年,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二)子基金未按照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其他约束性文件之约定投资的。

(三)子基金管理机构或相关投资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以上投资退出事项,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 费用与激励

第三十四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年度管理费,按其所管理的引导基金资金总额,按照1亿元及以下、1—5亿元(含5亿元)、5亿元以上(不含5亿元)分别按年化1%、0.6%、0.5%的反向递减比例支付。上述管理费每年从引导基金提取。政府批准拨付的托管资金分期到位的,引导基金按实际到位金额、时间和上述标准,根据资金到位时间至当年度12月31日期间按日计算,每月15日前计提支付给引导基金管理公司。

第三十五条 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确定的标准,引导基金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日常管理费,费用来源从引导基金中列支。管理费包括:办公场地、人员薪酬、差旅费、尽职调查费、团队奖励等各项管理运营所必须开支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根据《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以适当让利。在子基金存续期结束后,引导基金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收回投资本金后将投资收益按照2:3:4的比例让利给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子基金,投资收益的5%留给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5%留给引导基金,并经领导小组审批实施。

第八章 风险控制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 引导基金必须专户管理,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第三十八条 引导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九条 引导基金原则上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但要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成立子基金应当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及亏损负担方式,政府不得向社会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最低收益,子基金亏损由出资方共同承担,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要按协议终止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合作。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与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签订明确的权利义务合约,合约应明确:

(一)因受托管理机构原因导致基金组建进度缓慢,未达到计划预期的,财政部门应根据绩效评价意见督促受托管理机构限期整改,经多次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财政部门可采取取消业绩奖励、中止受托管理业务等措施。发现受托管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受托管理资格,终止引导基金受托管理协议,3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基金受托管理业务。

(二)托管银行未及时拨付资金、未按托管协议履行好相关职责,托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取消该项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终止引导基金托管协议。

(三)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按基金支持方向进行投资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引导基金有权终止委托管理协议,重新选择基金管理公司;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未定期报告投资情况、不配合监督检查的,采取通报批评、减少管理费等方式予以惩罚。情况严重的,引导基金将有关情况通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四十一条 引导基金运行中的临时突发情况,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主要包括:

(一)违反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及投资基金章程约定投资的。

(二)基金所投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出现重大突发事件。

(三)其他重大突发情况。

第四十二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领导小组负责,接受其监督与指导,并接受其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受托管理的引导基金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进行审计检查。

第四十三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于每季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领导小组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提交注册会计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对引导基金运作中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机构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绩效评价作为财政安排引导基金规模、研究投资方向及方式的重要依据,并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引导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作情况的绩效评价、审计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肇庆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驻肇单位,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市属各院校。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7年05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