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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驱动发展1+N政策意见的通知

韶府〔2015〕66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加快

推进科技创新驱动发展1+N

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现将《韶关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驱动发展1+N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地震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8日

韶关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驱动发展1+N政策意见

目 录

主体文件:韶关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 3

N1:韶关市财政局韶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韶关市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试行办法 9

N2: 韶关市财政局韶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韶关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13

N3:韶关市科学技术局韶关市财政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 .33

N4:韶关市科学技术局韶关市财政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 ....38

N5:韶关市科学技术局韶关市财政局关于韶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46

N6:韶关市科学技术局韶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管理的意见................................................53

主体文件:韶关市加快推进科技 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精神,加快科技创新,增强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大财政科技投入,2015~2020年,市财政共安排支持创新驱动资金5亿元以上。

二、建立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制度。按照省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的工作部署,引导推进我市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争取省的资金支持。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市、县(市、区)财政通过相应的预算安排,根据经核实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企业实行财政补助,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

三、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设立市科技创新券,省市联动面向中小微企业发放创新券和落实后补助,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向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服务,以及为建立研发机构而购买研发设备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激励制度。落实国家、省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优惠政策,研究制订我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试行办法,支持多主体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扶持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的孵化器、有机新材料专业孵化器、市科技企业创业园(孵化器)、“创智城”(暂定名)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及莞韶众创(装备)中心建设。支持各县(市、区)创建符合本地特色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韶关学院等高校科研成果、创新创业大赛优质项目进驻孵化,打造覆盖全产业链的科技企业孵化园。对引进外资和民间资本在我市建设并经市以上科技部门论证并同意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市将列入科技计划项目并给予资金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运作后,可根据年度企业孵化情况及孵化器增加的面积,申请科技项目经费的扶持。研究制定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孵化器用地指标。可按照工业用地性质以出让方式用于孵化器建设,孵化器在不改变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明确房产土地使用权属的可以进行转让。

五、推进财政科技资金改革。完善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制订完善市级有关科技专项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区域综合竞争力提高所面临的科技问题,加大对科技计划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完善创新激励机制,全面推进我市科技创新发展。具体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完善产学研深度结合机制。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联盟、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和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基地,加强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和成果推广运用。加快推进中科院广州化学所韶关育成中心、韶关市华工高新技术产业研究院、暨南大学韶关研究院建设,支持本地高校、科研院所创建服务产业发展的创新平台。探索运用市场化机制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在项目、人才、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市财政对经省科技厅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补助。积极探索实践“三链融合”(创新链与产业链、资金链融合)模式,深入推进特种材料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打造我市装备制造创新服务平台、特种材料创新服务平台和科技金融公共服务平台等创新平台,集中力量攻克一批行业重大关键技术,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计划,柔性引进一批高层次科技人才。

七、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优化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政策,重点资助发明专利、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专利申请。推动专利转化运用,加强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实施,扶持一批重点产业重大专利技术产业化。加强知识产权贯标工作,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快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链条,推进专利信息平台和专利数据库建设。探索建立重大经济和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审查评议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市县两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机制,继续抓好重点领域、重点商品专项整治行动,积极推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大力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优化我市知识产权营商环境,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水平。构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制度。

八、加快推进科技与金融结合。设立“韶关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完善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功能,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发挥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杠杆作用。支持设立韶关市重大科技专项创业投资基金、粤商新材料产业投资基金等创投模式,加快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本对接。落实科技金融特派员制度,实现技术创新与金融、信息、咨询、培训、管理提升、市场开拓等覆盖全产业链的综合性服务。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扶持政策,支持金融机构扩大质押物范围。

九、加大力度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对高技术项目确需扩大产能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探索高新技术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发展壮大全市高新技术企业集群。

十、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建立以财政投入和税收优惠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为支撑,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科技成果转化体系。逐步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重点支持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加大对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的扶持力度。

十一、深化韶关市与东莞市科技合作。学习借鉴东莞市发展经验,抓好项目建设这个“牛鼻子”,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发挥对口帮扶的作用,积极引进优质项目,进一步优化我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着力推进产业园区建设,为全市产业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十二、完善科技人才激励机制。落实省关于科技人员职称评审、岗位考核和高层次人才居住保障等政策,为外来人才及其家属的入户、教育、卫生、社保、居住等方面提供便利。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韶关市科学技术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要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加强对相关政策的绩效评估。

【名词解释】

1.企业研发准备金:指企业根据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资金,确保研发资金的需要。

2.科技创新券:指政府将财政科技资金,采用发放和兑换创新券的方式,引导和鼓励中小微企业创新,支持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购买技术服务以及开展产学研合作等活动。

3.科技企业孵化器: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4.新型研发机构: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组织。

5.韶关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指专门用于推动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对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投融资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提供统贷统还服务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

N1:韶关市财政局韶关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韶关市激励企业研究开发

财政补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试行方案>的通知》(粤财工〔2015〕59号),进一步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究开发投入,促进全市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韶关市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企业开展自主研究开发活动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评价后,市财政给予一定额度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采取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后统一兑付补助资金。

第四条补助资金来源于当年的市级财政预算资金,2016年预算资金200万元,以后逐年递增,至2020年达到2000万元。各县(市、区)应根据自身实际设立补助资金,对获得补助的县(市、区)企业,由市和县(市、区)分别承担补助额度的50%。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补贴额度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在韶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自主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二)企业开展自主研究开发活动应以《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指导目录》(含《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为指引,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实施地在本市,并事先在韶关市科技局报备;

(三)优先补助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

第六条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额度按下列公式计算:

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系数

(系数:当年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符合补助条件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

每个企业获得的年度补助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研发投入的10%。

第七条企业同一研发项目不能同时享受其他财政资金无偿支持。

第三章 申请和拨付程序

第八条 企业进行研究开发前应先向韶关市科技局进行研发项目备案登记,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第九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企业向市科技局提交补助申请。

第十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提交的补助申请进行审核,并依据产业发展方向、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专家审核结果、当年度财政补助预算金额等,拟定本年度补助的企业名单、补助经费等,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市政府批准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补助资金文件,并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应于补助资金文件下达 30 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办理拨款申请手续。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的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办理。

第十五条补助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规定的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市财政局,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补助资金的申请、使用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或绩效评价等,防止虚报骗取补助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十七条 获得补助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按要求如实上报相关科技统计数据,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八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补助资金或不按要求如实上报相关科技统计数据的,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有权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同时取消其在未来三年内申请各级财政资金的资格,并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N2:韶关市财政局韶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

韶关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3〕33号),参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与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开展科技信贷合作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通知》(粤中银〔2014〕401号),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改善我市科技型企业的融资环境,促进科技成果的资本化和产业化,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效应,推动科技、金融、产业的融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韶关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是指由韶关市人民政府设立,用于推动韶关市科技金融工作。风险准备金资金来源:1)韶关市财政性专项资金;2)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

第三条风险准备金以专户形式存放于银行,该专户为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仅作为风险准备金存放及代偿支出专用账户,实行双印鉴管理。风险准备金所有权为市财政局,资金孳生的利息扣除相关业务支出后滚存增加本金。与贷款条款相对应的风险准备金以外的资金,市财政局如有需要可以随时收回。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指银行按照银监会贷款五级分类办法确定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净损失,是指银行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在贷款本金、应付当期利息到期后,获得贷款的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并最后产生不良贷款,银行依据相关合同完成所有法律规定的追偿手续后仍无法收回的逾期贷款本金。

第五条建立风险准备金使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韶关市科学技术局(下称“市科技局”)、韶关市财政局(下称“市财政局”)、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下称“市发改局”)、韶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称“市经信局”)、韶关市农业局(下称“市农业局”)、韶关市商务局(下称“市商务局”)、韶关市政府金融工作局(下称“市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下称“市人民银行”)组成,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讨论风险准备金有关政策措施等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联席会议由市科技局负责召集。

第六条市科技局负责总协调,统筹管理风险准备金,与市财政局联合开设并管理风险准备金专户。负责初步审核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资料,审核企业提供的科技立项材料与知识产权材料的真实性,对项目是否符合韶关市科技发展方向提出意见,建立风险准备金支持的企业名录,即“韶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自评,协助市财政部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拨付风险准备金,负责对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资金使用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联席会议其他部门按照各自部门职能开展工作。

市科技局可委托经上级批准的具有科技金融综合服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风险准备金相关工作并签订服务合同。

第七条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原则

(一)根据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确定需要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规范程序,科学决策,择优扶持。

(三)专款专用,严格监督,确保风险准备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并及时核销。

(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八条风险准备金如有省或县(市、区)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管理要求可另行约定。

第二章 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风险准备金适用于韶关市辖范围,用于推动我市科技金融工作的开展,主要包括:

(一)支持鼓励各银行在当地成立科技支行,分担科技支行对当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的损失;

(二)扶持当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三)当地政府确定的需要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风险准备金适用范围为在本市注册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包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以及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其他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一)近5年内获国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

(二)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三)获得“GB/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

(四)近5年内,拥有1项(含)以上发明专利或6项(含)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且有效期覆盖贷款期限的企业。

第十一条适用风险准备金的科技型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为韶关地区的企业法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

(二)企业注册时间2年以上(特殊产业可适当放宽),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具有组织实施项目的研发能力、创新人才、管理团队和一定的经济规模;

(五)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信誉良好。

第十二条风险准备金对单个准入企业的贷款期限为3年,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特别优质的企业除外。

第三章风险准备金的设立

第十三条风险准备金由市财政性专项资金及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共同设立。

第十四条合作银行承诺向符合资格企业提供不低于风险准备金10倍数额的贷款总额度,且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30%,具体贷款额度、利率等条款内容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市专项资金及省级财政专项支持资金统一存入由市科技局在中国银行韶关分行开设的风险准备金结算专户,实行双印鉴管理。风险准备金专款专用,单独列账。

第十六条风险准备金除依据本办法支付不良贷款净损失外,不得随意动用。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从事股票、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业务以及赞助、捐赠和其他与风险准备金业务无关的活动等支出。

第四章 风险准备金运作程序

第十七条风险准备金项目的企业准入与贷款程序如下(流程图见附件2-1):

(一)发布征集公告。市科技局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风险准备金工作实施方案,发布关于风险准备金项目准入企业的征集公告,说明项目内容及准入条件。

(二)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向受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递交《韶关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企业申请表》(附件2-2)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第三方机构初审。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附件2-2)、填写《韶关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第XX批)初审汇总表》(附件2-3)等相关资料。

(四)联合评审。第三方机构通过征求意见的方式将初审资料提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必要时市科技局可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联合会审,对拟准入企业、科技信贷额度等进行核定,出具会议纪要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备案,并通知合作银行。

(五)发放贷款。银行根据会议纪要开展科技信贷工作,在当年度完成签订贷款合同及落实相关手续,并按企业需求尽快放款。

第十八条贷款项目在获得银行审核通过并发放贷款后,银行按季度向第三方机构提交资料,包括:

(一)《韶关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季报表》(附件2-4),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放款金额、贷款余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利率等要素;

(二)当季风险准备金银行账户对账单;

(三)当季借款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

(四)贷款合同(复印件);

(五)双方确认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九条第三方机构根据银行提交的材料,在每季末对相应贷款项目进行复核后,提交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如果贷款企业(以下称“借款人”)贷款本息发生逾期,则首先由放贷银行履行追偿义务,第三方机构可协助放贷银行追偿贷款。如果借款人确实无法还款,则启动准备金补偿机制,程序如下(流程图见附件2-5):

(一)确认借款人确实无法还款即列入不良贷款项目,由放贷银行履行诉讼责任,经法院判决后,申请启动准备金风险机制;

(二)银行以书面形式向第三方机构提交代偿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贷款损失材料:

1.《韶关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贷款代偿申请书》(附件2-6);

2.贷款合同(有担保的项目,提供银行与担保人签署的担保合同)及放款凭证;

3.贷款进入不良分类及损失金额的证明材料;

4.法院判决书;

5.双方确认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第三方机构经调查核实后,汇总相关资料,填写《韶关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贷款代偿审批表》(附件2-7)报联席会议审批,审批通过后报请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同意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批复贷款银行应核销的项目及金额,服务中心协助银行据此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相关账务处理手续。划扣风险准备金后3个工作日内,银行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开具相关风险准备金代偿凭证。

第二十一条单个不良贷款项目贷款本金所产生的损失,按银行50%、风险准备金50%的比例予以承担。

第二十二条风险准备金对单个银行贷款本金所产生的损失总额承担比例不超过该银行发放科技信贷资金年度总额的10%。

第二十三条风险准备金每年用于风险代偿等预算开支由第三方机构拟定,报联席会议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银行对借款人追偿贷款,追偿所获资金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银行的贷款本息后,按原扣除比例退回相应的风险准备金到风险准备金结算专户。

第二十五条经法院依法处置贷款抵质押物、并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后,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可再执行财产或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确认为不良贷款的净损失。以审批时点作为终点,重新计算不良贷款本金,按第二十条的规定由风险代偿资金按比例多退少补的原则,并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联合行文批复贷款银行应核销的项目及金额,核销各自贷款准备金损失部分。

第五章 风险准备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第三方机构应在每季度末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报告本季度科技信贷项目及入池企业的有关情况。市财政局应每半年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风险准备金的余额情况。

第二十七条风险准备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经联席会议同意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可用于作为第三方机构的业务开支,由市财政局结算后每半年向第三方机构拨付一次。

第二十八条建立检查制度。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负责对风险准备金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最大限度降低风险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风险准备金操作过程中,应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每季度由市科技局负责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等。

第三十条风险准备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有弄虚作假、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除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对有关款项予以追回外,一并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纪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合作银行负责对贷款及贷款企业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存在问题,防止出现贷款风险。当企业贷款发生逾期不能按时偿还时,合作银行未在发生风险的1个月内向联席会议作出书面汇报的,市财政有权不对该笔贷款提供风险代偿。

第三十二条 合作银行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利用政府风险准备金开展其它信贷业务、搭售其它金融产品、贷款利率上浮幅度超过基准利率30%的,一经核实,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警告,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情节严重的,政府取消其参与风险准备金业务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贷款企业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府风险准备金的行为,政府和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人民银行征信黑名单,定期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三十四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准备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政府和金融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韶关市科技局、韶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期满前,除非任何一方提出异议,否则本协议将自动顺延至下一年。

第三十七条 风险准备金工作结束后,存放于市科技局开设的风险准备金结算专户的资金余额退回市财政国库。

附件2-2

韶关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申请表

企业全称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万元)

主营业务

实收资本(万元)

所属行业

员工人数

总资产

(万元)

上年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上年

当年

当年

毛利润

(万元)

上年

所有者权益

(万元)

上年

当年

当年

流动资产

(万元)

上年

流动负债

(万元)

上年

当年

当年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移动电话

联系人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科技企业类型

□高新技术企业 □创新型(试点)企业 □省民科企业

□其他:

拥有知识产权数量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专利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软件著作权

注册商标

资金需求情况

说明借款主要的投向及资金需求合理性

贷款担保情况

说明借款人除政府风险分担之外可提供的抵押担保情况(抵押物位置、面积及保证人的资格与能力)

贷款效益评估

还款来源说明

第三方受托机构初审意见

说明:

(1)“资金需求情况”一栏简要说明需扶持的科技项目、资金用途及合理性;

(2)科技企业类型中“其他”注明符合第十条第二款中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哪一项条件。

(3)企业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证书、近2年财务报表,以及专利证书、科技项目立项证明、资质荣誉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以上资料需全部盖章)。

附件2-3

韶关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

(第XX批)初审汇总表

(联合评审使用)

序号

企业全称

科技专项名称

资金需求

(万元)

初审结果

1

2

3

4

5

6

7

8

9

10

第三方受托机构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4

韶关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贷款季报表

序号

企业全称

放款金额(万元)

贷款余额

(万元)

贷款年利(%)

发放

日期

到期

日期

偿还记录

1

2

3

4

5

6

7

8

9

10

XX银行韶关分行(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5

韶关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代偿流程图

附件2-6

韶关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入池贷款代偿申请书

XXX(第三方受托机构名称):

韶关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借款人XX于 XX年XX月XX日在我行贷款XX万元,期限XX,目前贷款余额XX万元。按照借款人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XX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应于XX年XX月XX日偿还我行到期本金XX万元。目前,借款人(及担保人)无力偿还该笔到期本息,造成我行贷款损失。我行已于XX年XX月XX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韶关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特提出该笔贷款的风险准备金代偿申请,代偿金额**万元。

请审核!

XX银行韶关分行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2-7

韶关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贷款代偿审批表

申请人

XX银行XX分行

申请代偿金额

借款人全称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万元)

主营业务

实收资本(万元)

所属行业

员工人数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移动电话

政银风险

分担比例%

省财政

市财政

区/县

银行

贷款合同金额

贷款余额

不良贷款本金

欠息金额

法院判决借款人应偿还贷款本息

实现债权

相关费用

申请代偿意见

负责人签名: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方受托机构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科技局

审核意见

业务科室意见:

签名: (科室盖章)

年 月 日

局领导意见:

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

审批意见

业务科室意见:

科长签名: (科室盖章)

年 月 日

局领导意见:

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N3:韶关市科学技术局韶关市财政局关于

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提升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水平,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科学发展,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粤科高字〔2015〕37号),结合韶关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享受后补助的孵化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韶关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有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孵化面积;

(三)有孵化服务团队和相应的孵化服务能力;

(四)有不少于20家的在孵企业。

第三条对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积和运营成效良好的孵化器进行补助。所需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孵化器所在县(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第二章 新增孵化面积补助

第四条补助对象和条件

对新建的孵化器面积和新增的孵化器面积进行补助。

(一)新建孵化器面积,是指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孵化器管理规定新建并经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建孵化器,在本试行办法施行之日以后竣工验收的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孵化面积。

(二)新增孵化器面积,是指已建孵化器在本试行办法施行之日以后,将自有或租赁(租期6年以上)建筑物通过改造扩建,建设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孵化面积。

上述孵化面积包括在孵企业和公共服务平台使用面积。在孵企业面积指工商注册地在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使用场地(包括办公室、实验室、试验车间,试生产车间等);公共服务平台面积是指为在孵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场地(包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会议室等)。

孵化面积必须占孵化器总面积的75%以上;单一在孵企业占用的孵化场地面积(包括办公及生产用房等面积之和),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三)已经享受补助的孵化面积,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第五条补助标准

新建孵化器面积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人民币;改建、扩建的孵化器面积按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申请程序和拨付

(一)提交申请。申报单位填报《韶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积补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补助的孵化面积及服务设施证明(资产证明、租赁合同、消防验收、环保验收证明等);本试行办法施行之日以后在孵企业分布建筑平面图和租赁服务合同、公共服务平台分布建筑平面图和使用说明、现场照片;《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毕业)企业情况》;

2.孵化器成立的批准、备案文件复印件,事业法人证书、企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账户的银行开户证明,孵化器机构设置与相关管理的章程性文件等。

(二)审查推荐。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实,提出推荐意见。

(三)审查核实。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拟定补助的孵化器名单及金额向社会公示。

(四)下达资金。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审查结果及相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由申报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章 运营评价及后补助

第七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可申请市财政运营评价后补助。申请市财政运营评价后补助的孵化器须先参加省科技厅组织的孵化器运营评价并获得A、B等级的评价。有关评价参照省《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申请程序和拨付

(一)提交申请。申请市财政运营评价后补助资金的孵化器,须提交以下材料:

1.《韶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评价后补助申请书》;

2.孵化器运营评价结果及相关附件证明材料;

3.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审查推荐。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推荐。

(三)审查核实。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拟定补助的孵化器名单及金额向社会公示。

(四)下达资金。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审查结果及相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由申报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对于符合申报条件,当年未能及时申报市财政补助的孵化器,可在下一年继续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本试行办法的修订和解释。

第十一条本试行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N4:韶关市科学技术局韶关市财政局关于

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

补偿资金试行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加强对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扶持力度,鼓励创投机构和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资金投向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支持金融机构为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促进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粤科规财字〔2015〕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配套统筹安排,用于孵化器发展,对孵化器内创业投资失败项目和对在孵企业首贷出现坏账项目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投资于孵化器内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机构。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孵化器内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是指企业的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的以下企业且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拥有自主科技成果(含专利、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等)的企业。

第六条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偿金的创业投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韶关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二)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机构总资产的20%;

(四)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六)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七)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七条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为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或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半(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年);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的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八条申请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银监会或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韶关市境内依法注册设立,专为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分支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

(二)申报时至少拥有5家以上存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客户;

(三)符合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监管标准,无违规经营行为。

第三章 风险补偿标准

第九条对孵化器内创业投资失败项目,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按项目投资损失额的20%给予创业投资机构补偿。本细则所称孵化期内创业投资项目是指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孵化器内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项目。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的标的为创业投资机构在财务年度内,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的实际投资损失金额。实际投资损失金额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在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权分红、股权转让收入、项目清算收益等)与其退出或清算前累计投入到被投资企业的资金总额之间的差额。

第十条对在孵企业首贷出现的坏账项目,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按坏账项目贷款本金40%分担损失。本细则所称在孵企业首贷项目是指孵化器内在孵企业首次贷款项目。

第十一条对单个项目的风险补偿或本金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备案和补偿程序

第十二条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在孵化器进行企业投资或贷款情况,包括投资协议或贷款合同等相关材料须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的投资机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风险补偿资金申请书,包括所报文件材料目录、对所报文件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二)创业投资机构基本情况表;

(三)创业投资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营业资格证明文件;

(四)创业投资机构的章程或其他进行投资和管理的主要文件,包括项目评估标准说明,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及激励约束机制说明等;

(五)创业投资机构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介绍材料,包括3名以上(含3名)管理人员的从业背景、投资记录等;

(六)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创业投资机构与所投企业其他股东或合作方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

(八)入资凭证复印件及加盖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印章的公司股东名单(含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额);

(九)相关创业投资项目退出或清算经专业审计机构审计并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信贷风险补偿的金融机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风险补偿资金申请书,包括所报文件材料目录、对所报文件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二)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营业资格证明文件;

(四)金融机构的章程或其他贷款管理的主要文件,包括项目评估标准说明,贷款审批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说明等;

(五)贷款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贷款合同、借据、贷款资金的发放凭证;

(七)企业首次贷款证明材料;

(八)企业首次贷款坏账证明材料;

(九)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五条办理程序及债务追偿:

(一)创业投资机构对孵化器内企业创业投资失败或金融机构对在孵企业首贷发生坏账后,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申请风险补偿。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推荐。

(二)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实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或者金融机构首贷是否符合补偿条件。

(三)对经核实计划兑付的风险补偿资金,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补偿资金(含省级部分)拨付至创业投资机构或金融机构。

(四)省级部分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向省级科技行政部门、省级财政行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据实与省结算。

(五)在信贷风险补偿以后,获得风险补偿的金融机构仍应追偿债务,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后,剩余部分按原比例回补风险补偿资金和金融机构所承担的损失。负责执行债务追偿的金融机构应定期向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报告债务追偿的进展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或其委托机构对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骗取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按照《财经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级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与创业投资机构串通骗取风险补偿资金或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补偿资金损失的企业,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给予限期搬离孵化器等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在申请风险补偿资金过程中,政府行政部门、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串通作弊造成风险补偿资金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本试行细则的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试行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施行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N5:韶关市科学技术局韶关市财政局关于

韶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粤科规财字〔2015〕20号),推动政府引导资金最大化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引导广大企业持续加大研发(R&D)经费投入,为我市中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争取省资金的配套支持,市政府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市政府为鼓励和支持企业集聚创新资源、提升创新能力而发行的一种“有价凭证”,由市政府向企业、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创新载体发放。领取科技创新券的单位在完成科技创新投入后,到财政部门兑现。

第三条科技创新券制度与实施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市科技局、财政局为全市科技创新券的管理部门,共同成立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监督审批,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是市科技创新券管委会办事机构和全市科技创新券的归口管理部门,设在市科技局,负责管委会的日常事务、科技创新券的设计和运行监管,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拟订和完善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管委会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承接政府职能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运营机构”,由于目前我市科技服务业不成熟,暂指定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承担)负责科技创新券日常营运和管理,具体办理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兑现材料受理及评审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市财政局是全市科技创新券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年度市科技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和科技创新券兑现,对科技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创新券管理费来源于年度创新券财政预算资金,金额为预算资金总额的3%—5%。管理费用于创新券的设计制作费、社会组织服务费、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管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开支等。社会组织服务费和第三方绩效评价费由管委会办公室与之协商确定。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创新券形式

第九条科技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当年的市级财政预算资金。2016年安排科技创新券市级财政预算资金200万元,以后逐年增加,到2020年科技创新券市级财政预算资金达600万元以上。

第十条科技创新券分为专项创新券、技术创新服务券。

第十一条科技创新券面额为1万元、5万元二种,有效期为2年,自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逾期不可兑现。

第十二条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遗失不补。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十三条科技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支持对象与使用范围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凡在我市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记录、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其中工业类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4亿元,其他类型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亿元。

受补助的中小微企业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近5年内获国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

3.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4.获得“GB/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

5.近5年内,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二)科技服务机构联合企业申报。协助中小微企业完成科技研发活动,以及实现科技成果产权化或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服务机构。

(三)高校和科研机构联合企业申报。向中小微企业提供科技服务或与企业共同完成研发活动的高校或科研机构。

专项券限用于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所需购买研发设备。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市级工程中心,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农业科技创新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以及博士后创新基地、博士后工作站、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等。

服务券限用于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服务等。“技术成果”是指可用于生产或指导生产的知识产权及经过鉴定和登记的科技成果。主要包括经专利权转让或独占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方法、新装置、新装备、新品种等。“技术服务”是指高校、科研院所为企业提供相关产品或工艺研究开发的设计、试验、检测、技术信息、改进工艺流程、技术诊断、技术培训等服务。

第十四条科技创新券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向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服务,以及为建立研发机构而购买研发设备等。企业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工业设计类服务及科技金融类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列入支持范围。

第五章 申请与发放

第十五条科技创新券当年度的发放额度由管委办确定,列入当年度科技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科技创新券由企业自主申请,由受管委会委托的运营机构受理初审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管委会审核。管委会择优公示后发放创新券。

第十七条单个企业每年只能申请专项券、技术服务券中的一种,单个企业每年申请额度为:申请专项券不超过30万元,申请服务券不超过20万元。持有科技创新券有效期内未兑现的企业,不能申请同类科技创新券。已获创新券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其它财政科技资金不再资助。

第十八条管委会对科技创新券拟发放名单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实名书面形式向管委办提出,管委办组织相关部门自异议提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第六章 兑现程序与要求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兑现。

第二十条创新券每年度兑现一次,持券单位可按项目进度情况部分兑现,亦可项目结束后一次兑现。兑现程序如下:

持券单位持申报书等证明材料向运营机构提出兑现申请;运营机构受理并对材料进行初审后报管委办;管委办委托第三方评审组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兑现名单和金额,公示后出具科技创新券兑现确认书;企业持科技创新券和兑现确认书到财政部门兑现。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评审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重点核查项目真实性及完成进度。科技创新券兑现材料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第七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科技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考核为优秀的企业可以在下一期科技创新券发放工作中继续优先支持。

第二十三条获得科技创新券的企业、科研机构等应规范使用财政资金,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按有关规定合法使用创新券,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管委会对骗取科技创新券的企业和科研机构,注销其创新券,追回骗取资金,在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和政府各类奖补资金支持,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二十五条运营机构每年须向管委会汇报科技创新券运营情况,管委会根据科技创新券运营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委托其负责科技创新券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N6:韶关市科学技术局韶关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管理的意见

为优化自主创新环境,加快实施孵化器倍增计划,促进韶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及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快孵化器发展等文件及我市节约集约用地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我市孵化器项目用地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孵化器项目的认定

本意见所称的孵化器用地是指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开发建设孵化器项目的用地,用地类别为新型产业用地(孵化器)。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二、孵化器项目的供地政策

孵化器项目用地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且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于新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用地使用权应当以网上公开交易方式取得。

利用新增工业用地建设孵化器且符合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发展目录和集约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