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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新型研发机构用地需求

1.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在市属园区、水乡统筹片区、粤海装备制造园投资

●土地开发面积≥3万平方米

●单位用地投资强度≥3000万元/公顷

●单位用地产值≥3000万元/公顷

2.资助方式:

●建设用地需求予以优先保障

3.详见政策:

《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东府〔2014〕116号)

4.有效期:

2014年9月19日-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