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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园区引进入园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

1.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

●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

●电子商务企业在园区注册入驻数量达20家以上;

●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占比60%以上的。

2.资助方式:

●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核定

●每个园区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详见政策:

《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4〕73号)

4.有效期:

2014年8月6日-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