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扶持对象:
对大型物流设施提供商引进在莞结算电子商务企业的
2.资助方式:●按其引进的在莞结算的电子商务销售企业在莞投产之次年度,在我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20%标准给予奖励。
●每年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上述奖励将根据每年专项资金的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按比例调整核定最终奖励额。
3.详见政策:《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4〕73号)
4.有效期: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1.扶持对象:
对大型物流设施提供商引进在莞结算电子商务企业的
2.资助方式:●按其引进的在莞结算的电子商务销售企业在莞投产之次年度,在我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20%标准给予奖励。
●每年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上述奖励将根据每年专项资金的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按比例调整核定最终奖励额。
3.详见政策:《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4〕73号)
4.有效期: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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