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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企业总部认定最高奖励300万元

1.扶持对象:

国内外知名、市场占有率高的电子商务企业在莞设立企业总部,或将企业总部迁移至莞,并经市政府认定为企业总部的。

2.政策内容:

每年按其实际租用办公场所面积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连续补助三年,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详见政策:

《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4〕73号)

4.有效期:

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