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器换人”应用项目:
●企业成立时间>1 年,并已投产项目
●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100 万元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申报前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资助方式:●拨贷联动(贷款贴息):◎发放信用贷款,按立项资助额最低1:1 比例发放;◎贷款贴息,按实际贷款利息补贴,贴息时间≤2 年;◎奖励资金=立项资助额-贴息额;
●设备租赁补助:按实际支付利息补助,补助时间≤2 年,单个项目补助额≤250 万元;
●事后奖励: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10%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200 万元;
●莞产设备资助:莞产设备部分按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15%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300 万元;
●重点示范推广应用项目:每年认定数量≤20 个;单个项目资助额≤400 万元;使用莞产设备项目资助额≤500 万元。
3.详见政策:《东莞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15〕30号)
4.有效期:2015年4月8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