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项目:
●总投资额500 万元及以上;
●项目符合“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节能减排产业发展方向;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独立法人资格;
●当年节能考核达完成等级;
●申报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2.资助方式:●事后奖励:按投入总额20%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200 万元;
●拨贷联动(贷款贴息):◎发放信用贷款,按立项资金最低1:1 比例发放;◎贷款贴息,按实际贷款利息补助,贴息时间≤2 年;◎奖励资金=立项资助额-贴息额
3.详见政策:《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15〕30号)
4.有效期:2015年4月8日-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