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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认定、提供研发报务等最高奖励1000万元

1.企业及产业联盟创办新型研发机构:

●对企业或产业联盟与科研院所、著名高等院校合作兴办的研究院、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

资助方式:

按照不超过机构近5年投入的在用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无偿资助。

2.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

●由市财政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25%,给予投资方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的无偿资助。自认定年度起两年内,对孵化器(加速器)经营管理机构所交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奖励资助。

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

●由市财政分别给予孵化器(加速器)经营管理机构一次性3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

●科技企业于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在孵期间或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一家,由市财政给予企业所在科技创业服务载体的经营管理机构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

●天使投资基金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按其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自第一个盈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落实技术服务收入税收减免政策。新型研发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其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科技主管部门对技术合同进行认定后,可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免征增值税。一个纳税年度内,该机构符合税法有关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详见政策:

《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东府〔2014〕116号)

5.有效期:

2014年9月19日-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