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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完工评价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清远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完工评价

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规范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完工项目第三方机构管理(下称“第三方机构”),根据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经信技改〔2015〕439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工作指引的通知》(粤经信技改〔2015〕49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公开遴选,受委托后,接受各级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监管的具备向工业企业提供项目完工评价、技改投资情况核定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等服务资格的法人机构或其他中介组织。

第三条每年在市级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第三方机构完工评价经费,按照“一级事权,一级财权”原则,地市本级只安排高新区、清城区企业,由市级财政列入分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其他县市区由申报企业属地结合实际统筹。

第四条第三方机构主要负责对本市获得2015-2017年省、市、县财政支持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事后奖补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完工评价报告:项目类别、建设规模、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评定、经济效益分析评价、现场核查情况等。

(二)技术改造投资情况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报告:项目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额、新增固定资产增量、税收增量和税收增长率的核实情况、事后奖补资金额度建议等。

第二章遴选方式、条件和职责

第五条遴选方式: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自愿报名,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原则上遴选第三方机构不少于2家,并视技术改造项目量适当调整,择优确定。

第六条遴选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以及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五)具有履行合同协议所必需的设备和人力资源,以及开展业务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六)最近三年承接企业投资、财务等方面评价项目不少于10项;

(七)最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执业行为合法合规,未受到行政处罚和不良记录;

(八)履行职责所必需具备的其他资质和能力。

第七条第三方机构职责:

(一)受各级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委托,负责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技术改造投资情况核定、财政贡献增量额度核算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

(二)现场核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真实情况和检查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真实性。

(三)向各级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提交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情况报告、技术改造投资情况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报告等(一式6份,附电子版光盘2张)。

(四)各级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局交付的审核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其他工作。

第三章遴选程序

第八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发布公开遴选公告,明确申报条件和内容。第三方机构按照时限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第九条第三方机构的遴选程序按照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工作指引(粤经信技改〔2015〕490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服务流程

第十条第三方机构服务流程按照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工作指引(粤经信技改〔2015〕490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指导检查第三方机构开展委托事项工作。在确定项目的完工评价第三方机构时,需要公平公开,采取抽签的形式确定一个项目完工评价的第三方机构。

第十二条第三方机构的资格原则为两年,期满后再次通过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第三方机构参加完工评价的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企业的保密要求,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完工评价过程中知悉的项目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四条第三方机构组织完工评价应秉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若在完工评价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影响评价结果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完工评价意见,取消第三方机构完工评价资格并向社会进行通报。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