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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要求开展县级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实施方案(阳府函〔2016〕205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的通知》(粤府函〔2014〕124号)精神,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决定》(粤发〔2016〕9号)中“认真落实国家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将质量工作纳入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考核范围”的要求,推动各县(市、区)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加快质量强市建设,提升全市质量工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安全为先、以质取胜,切实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环境质量,切实提升质量总体水平和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以质量升级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加快建设质量强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二、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牵头,会同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三、考核内容

主要对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指标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两大方面(具体考核要点见附件),市质量强市办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实际对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进行适当调整并提前公布。

四、考核方法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对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地区,一律考核评定为D级。

五、考核程序

(一)目标备案。每年6月15日前,各县(市、区)根据本通知所附考核要点及本地实际,确定下年度质量目标和质量措施,经市质量强市办征求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后予以备案。

(二)自我评价。各地要对照考核指标及分值,对本地区上年度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认真自查自评,自评报告及证明材料于每年7月1日前报市质量强市办。

(三)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政府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和核查。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县(市、区)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县(市、区)政府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报批与通报。市质量强市办会同有关方面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于9月15日前报市政府。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五、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考核结果为D级的,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和分管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收紧或暂停对该区域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

(二)考核结果为D级的,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质量强市办。整改不到位的,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市领导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县(市、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问责的依据。

六、工作要求

市质量强市办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市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并按职能分工对各地考核指标测算给予积极指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开展自查自评,积极配合市的考核评价。考核工作要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自觉接受干部和群众监督,确保评价结果公正权威。对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