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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财政支持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奖励资金申报办法》

梅州市中小企业局 梅州市财政局文件梅市中小企字[2010]12号关于印发《梅州市财政支持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奖励资金申报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9]23号)的精神,2009年我们制订了《梅州市财政支持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奖励资金申报办法》(梅市中小企字[2009]08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根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我们对原《申报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正的《申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梅市中小企字[2009]08号文同时废止。梅州市中小企业局 梅州市财政局二○一○年三月十八日主题词:股份制改造 奖励资金申报办法 通知梅州市中小企业局2010年3月18日印附:梅州市财政支持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奖励资金申报办法 为充分利用资本市场, 促进企业建立规范化的生产及管理运行机制,推动企业改制上市,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9]23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股份制改造(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奖励之列),2009年—2012年经工商部门审核确认,登记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 第二条 奖励方式 采取奖励方式。对已实行股份制改造,经确认批准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市财政给予每家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注册地、税管地在梅州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的企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区产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梅州市财政支持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表)并附电子文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股份公司章程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提交材料时需携工商营业执照原件以便核对。 第五条 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次年4月前,向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提出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市中小企业局汇总。 第六条 审批程序 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联合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计划,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 第七条 本办法由梅州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在梅州市中小企业服务网(http://www.mzsme.com)公告,申报单位应在网上下载表格进行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