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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推进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推动我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推进产业多元化发展,提升综合经济实力,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5~2025年)〉的通知》(粤府〔2015〕7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4〕5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总体要求

先进装备制造业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装备、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节能环保装备、轨道交通设备、航空装备、新能源装备、汽车制造、卫星及应用、重要基础件等九大项,共含102个种类,重点产品包括高精、高速、智能、复合、重型数控设备和特种加工设备。制定实施以“互联网+制造”为方向的惠州市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和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充分发挥我市电子、石化支柱产业优势,引导大型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推动大型企业由应用智能装备向生产智能装备拓展,培育本地一批骨干先进装备制造业企业,引领带动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坚持精准招商,高起点引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的先进装备制造企业,促进先进制造技术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推动装备制造业向智能化、绿色化方向发展。

二、发展目标

按照工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总目标,以科技创新为动力、项目建设为抓手、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加快我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推动先进装备制造业产值年均增长15%以上,到2017年,我市先进装备制造业规模以上企业由2015年的141家增加至180家,总产值由346亿元增加到500亿元以上;到2020年,规模以上企业增加至250家,总产值达750亿元以上;力争到2025年,规模以上企业增加至300家,总产值达1000亿元以上。推进形成特色产品优势突出、核心技术自主研发能力较强、产业和产品结构优化、专业化协作分工合理的先进装备制造业产业集群,以产业链为纽带,加快我市先进装备制造业集聚发展,充分利用现有的产业优势和区位优势,将先进装备制造业打造成为我市新的重点产业,逐步发展成为省重要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之一。

三、发展措施

第一条 制定实施先进装备制造业企业培育计划,对年产值超2亿元以上的先进装备制造业企业,按照省政府大型骨干企业培育指导意见的要求,给予集中资源扶持;对投资额超亿元以上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予以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第二条 强化先进装备制造业产业链招商,创新招商方式,筛选相关重点行业的国内外招商目标企业,加大力度引进行业排名前5名、世界500强或与我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形成完整产业链的重大项目,进一步完善产业链和配套产业,带动我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对新引进先进装备制造业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或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引资有功人员(公职人员除外,具体奖励办法由项目所在县、区制定实施,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对注册资本或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主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在我市纳税市、县(区)分成部分3000万元以上符合条件的先进装备制造业企业,优先认定为总部企业,享受我市《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惠府﹝2014﹞1号)最高不超500万元的总部企业落户奖或经营贡献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第三条 鼓励先进装备制造业做大做强,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企业增资扩产,需新报建建筑物的,建筑密度经规划部门批准可给予放宽限制,项目所在县、区的报建费给予优惠收取。新增投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增资扩产项目,优先纳入市“政银企”合作平台,各有关部门协助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财政局、金融工作局。)

第四条 鼓励先进装备制造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重点支持企业机器人应用、设备更新等技改项目。我市财政当年安排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优先向开展技术改造的先进装备制造业企业倾斜,对当年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和选用本市符合要求且节能环保设备的企业,在本市现行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基础上再提高1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生产及配套设备投资依据企业提供的设备清单和购置正式发票予以确认。先进装备制造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同时同等享受事后奖补政策,即从完工下一年起连续3年,按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除省级分成部分的60%实行以奖代补以外,市、县(区)分成部分按60%实行以奖代补。(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统计局、地税局。)

第五条 加大对企业研发的支持力度。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并在此基础上,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 万元资金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30 万元、10 万元资助。对已获批准的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中给予重点支持。鼓励企业建立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加大对企业研发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第六条 加强研发创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深化产学研合作,促进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之间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支持在先进装备制造业领域建设一批新型研发机构、产品检测中心和创新创业孵化器等公共平台,为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提供专业化服务支撑。鼓励企业自建研发、检测服务平台,并以市场化方式为企业提供有偿服务。对于特别重要的公共服务平台,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市科技局、财政局。)

第七条 鼓励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对先进装备制造业企业进口列入惠州市鼓励进口目录内的先进技术、关键设备、核心零部件和原材料的企业经验证后优先给予重点支持。培育本地装备产品供需市场,以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和节能产品为方向,每两年更新一次本市装备产品目录清单,在规定年度内,本市企业通过采购纳入目录产品改造提升生产设备的,依据该项产品销售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额度为标准,一次性全额补贴给本市采购企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第八条 加大对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扶持力度。激励企业研发、生产和推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部件和基础件产品,对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除享受国家财政保险补偿(即按产品产值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入保费的80%补贴)外,按认定产品研发费用的50%进行奖励,获评国内首台(套)产品每个最高奖励50万元,获评省内首台(套)产品每个最高奖励30万元,市级财政在每年预算安排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同时争取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第九条 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拓宽融资渠道。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先进装备制造业企业。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企业通过上市、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解决资金困难。搭建银企对接合作平台,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的信贷支持。对中小微先进装备制造业企业,优先推荐纳入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和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数据库,基金合作银行对企业贷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帮助其实现融资。(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第十条 优先保证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用地需求,对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倾斜。对先进装备制造业企业和项目用地的出让底价,可参考规定的地方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执行。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以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在1年内分期缴纳。(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第十一条 加强高端和紧缺人才的引进。实施人才“双高”计划和“天鹅计划”、“东江学者”培养等人才工程,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引进和培育高层次管理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对引进国家院士或最高科技奖获得者奖励别墅一套,市财政给予一次性专项工作经费资助100万元,每月津贴1万元;“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及中央“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等奖励公寓一套,市财政给予一次性专项工作经费资助50万元,每月津贴5000元;对国际、国内具有领先水平创新科技团队和掌握核心技术领军人才,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和10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鼓励企业采用技术入股、派送股权、期权等激励方式,对科技人才的创新成果予以回报,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全面落实《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完善“人才双高计划”实施“人才双十行动”意见〉的通知》(惠市委发电〔2016〕3号)精神,从就业、生活、住房、补助、创业、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教育局。)

第十二条 加强先进装备制造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在技能人才培训、职业鉴定等方面给予指标倾斜。鼓励各类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围绕焊工、钳工等紧缺工种设立学科和专业,探索“订单式培养”模式。符合条件的焊工、钳工等高技能人才,可享受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第十三条 鼓励中小企业加强与先进装备制造业企业在生产、质量、标准、管理等方面的协作和融合,协助组建先进装备制造业产业联盟,设立联盟微信公众号,搭建生产-需求-服务三方对接交流平台,提高先进装备制造业企业在省、市或区域内的配套率,完善产业集群分工协作体系。鼓励引导企业通过联合、并购、租赁、控股、品牌经营和虚拟经营等方式对产业链上下游的关联配套企业进行整合重组,推动企业组织形态优化,提高产业集中度。(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商务局。)

第十四条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参照先进发达地区的做法,创新财政资金扶持方式,支持我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从2016年起,市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优先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企业项目的引进、设备更新、增资扩产、智能化改造等。各县、区按照市财政对本辖区先进装备制造业企业扶持资金给予一定比例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第十五条 建立惠州市推进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长任总召集人,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推进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协调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联席会议日常事务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惠府办【2016】8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