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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阳区2015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阳区2015年度

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公告

惠府〔2016〕153号根据惠州市和惠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惠州市惠阳区2015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6〕488号),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府依法征收惠阳区淡水街道淡环村三村经济合作社,淡环经济联合社,东华村金星、孙屋经济合作社,古屋村牛牯湖、石井、吴屋、杨屋、余屋经济合作社,古屋经济联合社,新桥村常春、东干塘、黄屋、江屋、九围、排浪、谢屋、新民、张屋、陈屋、长潭、中围、竹长经济合作社,新桥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51.6243公顷,作为惠阳区2015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

需征收地块位于惠阳区淡水街道淡环村三村经济合作社,淡环经济联合社,东华村金星、孙屋经济合作社,古屋村牛牯湖、石井、吴屋、杨屋、余屋经济合作社,古屋经济联合社,新桥村常春、东干塘、黄屋、江屋、九围、排浪、谢屋、新民、张屋、陈屋、长潭、中围、竹长经济合作社,新桥经济联合社,属上述相应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共51.6243公顷(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规定的五类区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

地类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元/亩)

耕地 39000

园地 30000

林地 13734

养殖水面 40500

未利用地 12000

(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执行。

三、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到淡水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3344193)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本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