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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十三五”绿色清洁生产工作推行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绿色清洁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6〕23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经信局、市环保局联合制定了《惠州市“十三五”绿色清洁生产工作推行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方案》要求,抓紧联合制定本辖区《“十三五”绿色清洁生产工作推行方案》,并按照“各县(区)“十三五”完成审核企业数量指导指标”(见附件2)确定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分年度工作计划及审核企业名单等,经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定,于10月18日前报送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备案后印发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可向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反映。

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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