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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仲恺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HZGS—2016—009

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仲恺高新区战略性

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园区,各镇(街道),区直及驻仲恺各单位:

《仲恺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区管委会常务会议(惠仲常务纪〔2016〕17号)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1日

仲恺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111号)和《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财工〔2013〕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仲恺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区管委会决定,区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关键技术突破、产业创新发展、重大应用示范以及区域集聚发展、专业园区建设等工作的资金。

第二章安排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坚持以下原则:

(一)集中资金,扶持重点。围绕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明确的高端新型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生物、节能环保、新材料等发展方向,以平板显示、LED、移动互联网、新能源以及云计算、高端装备制造“4+2”战略性新兴产业为支持重点,选择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关键瓶颈,集中资金,综合扶持,促进重大关键技术突破和产业化,引导产业链协同创新,推动区域集聚发展。

(二)竞争择优,公正公平。专项资金分配引入竞争机制,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竞争性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确保公正、公平。

(三)区别对象,创新方式。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及阶段性特征,针对不同对象、不同阶段、不同问题,创新体制机制和支持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基金公司及其他社会资金投入,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四)权责统一,分工合作。专项资金采用分类切块支持方式,各主管部门分别牵头负责所切块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各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确保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依法依规、积极有效。

(五)绩效导向,防范风险。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在资金切块、项目申报、评估审查及使用监管等环节,坚持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专项资金风险防范意识,加强风险研判、预防和处置,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由区科技创新局、区经济发展、区财政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配合区科技创新局、区经济发展局组织项目申报、竞争性评审,审核、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负责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区科技创新局负责组织移动互联网、LED、云计算等产业方向的项目申报、竞争性评审、下达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并配合区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平板显示等产业方向的项目申报、竞争性评审、下达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并配合区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范围内,但不属于区“4+2”战略性新兴产业范围的项目由区管委会另行确定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支持方式和类型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股权投资、无偿补助、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并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形势适时进行调整,其中,股权投资方式重点支持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且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战略性信息产业项目产业化突破和企业发展。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类型包括:

(一)产业集群类项目。围绕技术路径清晰、产业发展方向明确的新兴产业或新兴技术,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引导上、中、下游相关产业自主跟进,推动产业要素向区域特色产业集聚。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联盟建设,推动行业骨干企业整合产业链创新资源,加强协同创新、产学研联合攻关、新一代技术储备、专利池集聚等,带动全产业链发展。

(二)公共平台类项目。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针对行业或技术领域特点,支持开放性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协同创新平台、产业化验证平台和标准认证检测平台建设等。

(三)研发及产业化类项目。围绕受关键技术严重制约,关联性、基础性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牵头开展关键产品攻关和产业化工程建设等。 

(四)示范应用类项目。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市场化导向,突出新产品的消费使用和新业态的培育发展,支持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技术的示范工程、推广应用以及配套建设等。

(五)其他类项目。根据区委、区管委会工作要求和产业发展需要确定的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以及国家、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配套项目等。

第四章支持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单位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须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属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范围,并列入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项目承担单位为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万元,申请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

(四) 项目承担单位具有良好的诚信、社会信誉和综合实力,其中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好,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五)项目实施须在仲恺高新区行政区域内;

(六)项目须具备的其它条件由区有关主管部门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进一步明确。

第八条 股权投资类项目的管理程序、资金拨付等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的意见(试行)》以及我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产业集群类项目、公共平台类项目、研发及产业化类项目、示范应用类项目采取公开申报的形式,由区科技创新局、区经济发展局根据分工职责分别牵头组织实施。其它类项目需经区管委会同意后进行组织申报。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程序包括:

(一)制订年度申报指南。区科技创新局、区经济发展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研究制订专项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区科技创新局、区经济发展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要求。

(三)组织项目申报。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由区科技创新局、区经济发展局按分工组织实施。

(四)项目评审。区科技创新局、区经济发展局牵头组织开展本部门切块资金项目评审工作,由区纪委派驻各相关单位的纪检组对评审进行监督。

1.资格审查。区科技创新局、区经济发展局牵头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筛选出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入专家书面评审环节。

2.书面评审。由区科技创新局、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各派1名人员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小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及评分。

3.公开答辩。采用演讲、现场答疑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公开答辩,评审小组现场打分确定进行实地考察的项目名单。

4.现场核查。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出具书面考察意见,并综合项目书面评审、公开答辩等情况,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

具体评审方案由区科技创新局、区经济发展局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订。

(五)项目公示。由区科技创新局、区经济发展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审核确认拟扶持项目名单,报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确认并报区管委会备案,同时对该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向区财政局或者区科技创新局、区经济发展局提出异议的,区有关主管部门应会同区财政局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六)项目下达。公示结束后,公示没有异议的项目确定最终获得扶持资金,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程序报批后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

第五章 支持额度

第十一条 产业集群类项目、公共平台类项目、研发及产业化类项目、示范应用类项目均按照区财政预算的专项资金进行安排扶持,每个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为20-100万元(含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具体支持额度标准由年度申报指南按项目类型、投资规模等项目要求予以细化明确;申请扶持额度超过100万元的重点(大)项目,由区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照“一企一策”方式报区管委会审定。

项目最终获得的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局联合区有关主管部门最终确定的扶持金额为准,区财政局可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分期拨付。

第十二条 其他类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确定支持额度。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区科技创新局、区经济发展局会同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追踪问效,组织有关机构开展专项核查等。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依法提出的检查意见;区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目标考核,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实现政策目标。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各主管部门专项资金切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除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全额追回外,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科技创新局、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3年9月23日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的《仲恺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惠仲委办〔2013〕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