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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仲恺高新区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园区,各镇(街道),区直及驻仲恺各单位:《惠州仲恺高新区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经区管委会常务会议(惠仲常务纪〔2016〕9号)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仲恺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仲恺高新区财政局 2016年9月1日

惠州仲恺高新区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惠州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扶持办法》、《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实施恺炬创新行动的若干政策意见》文件精神,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孵化器为主体,可由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包括但不限于大企业孵化器、异地孵化器、海外孵化器、创业咖啡、创业媒体、创业社区、虚拟孵化器等创新型孵化业态等组成,以下统称为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通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创新创业服务支持,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是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第三条 实施孵化器质与量双提升计划,倡导孵化器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发展专业化和国际化。鼓励企业、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孵化器,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提升产业竞争力。 第四条 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次考核。已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市级孵化器、市级孵化器培育单位认定资格的孵化器自动纳入我区孵化器的管理范围,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培育单位以上的孵化载体每年应按要求向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相关材料和统计报表。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对区内孵化器的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能参加孵化器运营评价及补助,并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提请上级科技部门撤销其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资格及取消享受区内孵化器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五条 孵化器扶持资金纳入恺炬创新行动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第二章 孵化器扶持办法与促进措施

第六条 鼓励各类孵化器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培育单位)认定管理办法的标准建设和运营,孵化器认定奖励实施实行市区联动原则,孵化器在获得惠州市政府相关补助的前提下,可以申请仲恺高新区孵化器认定奖励,分别按以下额度给予奖励扶持资金:(一)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单位,给予50万元;(二)认定为省级孵化器(即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的单位,给予30万元;(三)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单位,给予20万元;(四)认定为市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天使投资、种子基金、能力建设、成果孵化、科技交流等方面。 第七条 孵化器运营评价及补助: (一)设立孵化器运营评价及补助机制,由区科技创新局会同区财政局每年发布孵化器运营评价指标体系及申报指南,对认定为市级以上的孵化器进行评价,各孵化器自愿向区科技创新局申请运营绩效评价,参与有关评价活动。区科技创新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孵化器发展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孵化器运营评价指标体系。 (二)孵化器运营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补助100万元,B级补助60万元,C级补助30万元。 (三)新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质认定的孵化器,当年评价列为A等级,已申请区级认定奖励的,当年不参与评价后补助。 第八条 建立孵化器投融资机构风险补偿机制。 (一)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的方式与标准:支持对象为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投资于孵化器内在孵企业的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机构。对高新区孵化器内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失败项目,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精神,区财政按市级财政补偿的50%给予补偿,单个创业投资项目的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孵化器建设贴息:《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的文件精神,通过贷款投资建设孵化载体的,自其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起两年内,可申请区财政资金贴息,区财政局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请情况等因素确定贴息率,原则上不超过3%,若该贷款项目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补助,则剔除已获补助后的差额给予贴息,两年内每个孵化载体建设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三)孵化器投融资机构风险补偿的申报指南由区科技创新局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发文通知办理。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区科技创新局负责本办法的修订和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关于印发《惠州仲恺高新区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