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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企业上市最高奖励500万元

1.扶持对象:

经市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

2.资助方式:

●上市前辅导费用资助:按照企业上市前实际发生的券商收取的上市辅导费用,会计师事务所收取的财务会计审计费用,律师事务所收取的法律服务费用,资产评估机构收取的资产评估费用等四项费用(不包括与上市辅导无关的常年服务费用)总额给予50%的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200 万元。

●上市后再融资资助:按照企业成功直接再融资的实际额度给予 0.5%的资助,每家企业累计最高资助500 万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资助:

①挂牌资助。对于成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企业,按照券商收取的推荐挂牌费用、会计师事务所收取的财务会计审计费用、律师事务所收取的法律服务费用、资产评估机构收取的资产评估费用等四项费用总额给予50%的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50 万元。

②融资资助。对于成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企业,自挂牌之日起3 年内(含3 年)且在本实施细则实施期间,通过直接融资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融资,且所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资在东莞的,按其直接融资额的1%给予资助,每家企业累计最高资助100 万元。

●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贴息:市财政对我市首次成功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首年按发行额的2%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累计贴息额度不超过50 万元。

3.详见政策:

《东莞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施细则》(东府办〔2015〕33 号)

4.有效期:

2015年4月8日-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