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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设备融资租赁,最高可获贴息融资额1500万元/年的支持

1.承租方融资租赁贴息:

●在我市注册、具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租赁业务合同时间在2015年1月1日(含)后;

●申报资金前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作为融资租赁承租方,正常还款付息;

●申报资金前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资助方式:

●单个企业列入贴息的融资额≤1500万元/年;

●年贴息额≤实际利息发生额≤120万元;

●单个合同贴息时间≤2年,贴息总额≤200万元

2.融资租赁机构:

●在东莞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租赁业务在2015年9月23日(含)后发生;

●服务对象为我市注册企业;

●通过“智造东莞”备案,及时反馈业务开展情况

资助方式:

●发生坏账损失的,给予风险补偿≤新增融资余额10%/年;◎发生坏账损失的,给予风险补偿≤新增融资余额10%/年;

●单笔业务补偿额=实际损失30%(省外注册的);

●单笔业务补偿额=实际损失60%(省内注册的);

●单笔业务补偿额=实际损失80%(市内注册的);

●单笔业务补偿额=实际损失100%(“拨贷联动”项目)

3.装备制造企业:

●在我市办理工商登记,具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申报资金前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从事设备生产,经审核确认,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

●以设备租赁形式出租(以租代售)自产设备;

●业务在2015年9月23日(含)后发生;

●服务对象为我市注册企业;

●通过“智造东莞”备案,及时反馈业务开展情况

资助方式:

●发生坏账损失的,给予风险补偿≤新增融资余额10%/年;◎发生坏账损失的,给予风险补偿≤新增融资余额10%/年;

●单笔业务补偿额=实际损失30%(省外注册的);

●单笔业务补偿额=实际损失60%(省内注册的);

●单笔业务补偿额=实际损失80%(市内注册的);

●单笔业务补偿额=实际损失100%(“拨贷联动”项目)

4.融资担保机构:

●在我市开展融资租赁担保业务;

●业务在2015年9月23日(含)之后发生;

●服务对象为我市注册企业;

●通过“智造东莞”备案,及时反馈业务开展情况

资助方式:

●发生坏账损失的,年风险补偿额≤新增融资余额10%;

●先由担保公司代偿,再由市财政给予其风险补偿;

●单笔业务补偿额=实际损失30%(省外注册的);

●单笔业务补偿额=实际损失60%(省内注册的);

●单笔业务补偿额=实际损失80%(市内注册的);

●不可重复申请

5.融资租赁履约保函补贴:

●依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市的分支机构;

●具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注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我市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商业银行出具履约保函;

●时间在2015年9月23日(含)之后

资助方式:

●补贴金额=履约保函实际担保金额3%;

●单家银行补贴总额≤200万元/年

6.融资租赁业务奖励:

●省内注册的金融机构;

●业务与设备融资租赁相关;

●服务对象为我市注册企业;

●当年新发生业务比上年度增长超50%;

●业务自2015年9月23日(含)后发生

资助方式:

●奖励金额=新增业务额0.5%;

●单家企业奖励额度≤100万元/年(省内注册的);

●单家企业奖励额度≤200万元/年(市内注册的)

7.详见政策: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省市 共建发展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东府办〔2016〕40号)

8.有效期:

2016年4月29日-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