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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2015年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

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管理,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充分发挥规范性文件指导、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人民政府2015年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修订)计划的项目,起草责任单位要加强对起草工作的领导,确保起草质量和进度。送审稿应当经过起草责任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由起草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照《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市政府。

二、起草责任单位应当对制定(修订)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并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相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的意见。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责任单位应当充分协调。对重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起草责任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中予以载明。

三、起草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计划要求完成规范性文件起草任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或者要求取消计划项目的,应当提前与市法制局沟通,提出具体的书面说明。未列入本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予审查。因特殊情况确需提请政府制定(修订)规范性文件的,由起草单位向市政府上报增列当年规范性文件计划的请示,经市法制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增列当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计划。

四、市法制局要对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及时进行指导,并严格履行审查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