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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暂行办法》已经六届第6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2日

清远市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推动我市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市金融工作局负责我市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即新三板)挂牌的政策宣传、改制辅导、服务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成为我市进入全国股转系统拟挂牌后备企业(以下简称拟挂牌后备企业):(一)在清远辖区内依法设立、注册登记、经营纳税;(二)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且存续满2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三)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四)企业市场前景良好。第四条 拟挂牌后备企业可自行申请,或由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业园区推荐,经市金融工作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确定。清远市上市后备企业可直接成为拟挂牌后备企业。

第三章 扶持政策与奖励

第五条 建立对拟挂牌后备企业的绿色办事通道,加大对拟挂牌后备企业的扶持力度,为已与中介机构签约的拟挂牌后备企业提供优质政务服务。(一)已与中介机构签约的拟挂牌后备企业享受清远市重点项目所有优先、优惠待遇,自动纳入审批绿色办事通道。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为拟挂牌后备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或开辟绿色办事通道。(二)各地各职能部门应进行全程跟踪和积极协调,优先解决企业在改制挂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于拟挂牌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应简化流程、特事特办,并提供办事优先服务,加快工作进度。(三)拟挂牌后备企业改制时需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使用土地及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的,由规划、国土、房管部门依法为企业办理用地手续及核发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对已完成股改的拟挂牌后备企业,其现有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或房产在申办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权证时,经批准后可优先办理用地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对已挂牌企业定向增发募集资金投资的计划项目优先办理报批手续;相关企业新增用地项目在已纳入市重点项目的前提下,市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市规划、环保等部门优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四)在拟挂牌后备企业申报我市其他公共政策支持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第六条 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奖励企业进入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交易。(一)奖励政策。1.挂牌奖励。企业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审查或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并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2.转板奖励。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企业申请转到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对成功转板上市的企业,奖励250万元,同时享受《清远市扶持企业上市试行办法》(清府〔2011〕51号)第二十一条企业上市后的奖励的奖励政策。3.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实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首次将挂牌企业注册地迁入清远,或异地已挂牌企业首次将注册地迁入清远,且转板成功的,可享受上述第2款转板奖励有关政策。4.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企业申请IPO上市的,按照清府〔2011〕51号文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5.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海外IPO上市不成功而转上全国股转系统,并且已享受过清府〔2011〕51号文件中上市奖励的,不再享受上述第1款挂牌奖励和第2款转板奖励。(二)奖励流程。1.符合奖励条件的拟挂牌后备企业向市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请。2.市金融工作局受理后,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批。3.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将奖励资金于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企业。(三)企业申请奖励须提交的资料:1.企业申请报告;2.《清远市企业挂牌全国股转系统奖励资金申请表》;3.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5.企业完税凭证和缴费凭证复印件;6.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的相应服务协议复印件;7.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同意企业进入全国股转系统的决议,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及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签字;8.主办券商出具同意推荐进入全国股转系统的内部审核意见文本复印件;9.证券管理部门或全国股转系统出具的核准确认函;10.企业在全国股转系统正式挂牌的相关证明文件;11.市金融工作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以上所提交材料一式3份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行为,将作出撤销奖励、追缴奖励资金、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财政资金资格、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等处理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中介机构协助申报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第八条 成功挂牌企业享受市财政奖励的,奖励后应在清远辖区内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从企业获得最后一笔奖励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必须全额退回财政奖励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