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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办明电[201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2015年4月15日

附件: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