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清远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政府引导资金最大化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提升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市政府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第二条创新券的用途和分类(一)科技创新券是为支持企业研发创新而发行的“有价证券”。(二)科技创新券分为一般券和专项券。1一般券限于中小微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用于购买技术成果或技术服务等。2.专项券用于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市级工程中心,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创新基地,博士后工作站,农业科技创新中心,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院士工作站,企业重点实验室等。第三条创新券制度与实施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市政府设立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为全市创新券的最高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监督审批,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第五条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是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全市创新券的归口管理部门,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拟定创新券管理实施细则、创新券的设计和运行监管、会同各相关部门制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六条管理委员会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承接政府职能的社会组织负责创新券日常营运和管理,具体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兑现材料受理及评审服务等工作。第七条市财政局是全市创新券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年度市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和创新券兑现,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创新券形式

第八条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当年的财政预算资金。第九条一般券面额:为1万元,有效期2年;专项券面额5万,有效期3年,逾期不可兑现。第十条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十一条一般券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注册的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二)从事符合我市“十二五”产业发展规划的产业;(三)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申请创新券资金的3倍;(四)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五)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下。第十二条优先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一)优先支持有银行、风投、创投等资本投资的企业及科技孵化器和科技创新园区内企业;(二)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的企业,传统产业中实施改造升级的企业以及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能实现较大经济效益或者解决产业重大、关键技术的企业;(四)未获得过创新券及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的企业。第十三条专项券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相关申报指南所规定的条件。第十四条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第五章 申请与发放

第十五条创新券当年发放额度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则一政局确定。第十六条一般券由企业持申请书(申请书包括项目总体目标、主要任务、考核指标、项目预算等内容)向管委会委托的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受委托的社会组织审核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管委会审核。管委会择优公示后发放。第十七条二专项券由取得相关部门同意筹建研发机构资格的企业持申报书及批准文件向管委会委托的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受委托的社会组织审核后,由管委会公示后发放。第十八条管委会对创新券拟发放单位的公示时间为7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管委会同相关部门自异议提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第六章 兑现

第十九条创新券每年度兑现一次,企业可按项目进度情况部分兑现,亦可项目结束后一次兑现。第二十条市创新券管委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第二十一条管理委员会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决定是否开出创新券兑现确认书。第二十二条企业持创新券和创新券兑现确认书到财政部门兑现。

第七章 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管理委员会对骗取创新券资金的企业,住销其创新券,追回骗取资金,在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和政府各类奖补资金支持,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第二十四条管理委员会对绩效考核为优秀的企业可以在下一期创新券发放工作中继续优先支持。第二十五条受委托负责创新券日常营运和管理的社会组织每年须向管理委员会汇报创新券运营情况,管理委员会根据创新券运营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委托其负责创新券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