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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总部企业自建办公楼建设用地出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完善城市功能,根据《清远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清府办〔2013〕4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部企业在燕湖新城商务区范围(西至清辉路、东至静观路、南至湖城大道、北至清远大道)内自建办公楼。第三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建办公楼建设用地优先纳入供地计划,通过公开出让方式提供总部企业办公楼建设用地。第四条总部企业自建办公楼的建设规模必须符合燕湖新城商务区详细设计的要求,对建筑面积较小,建筑体量不能达到商务区设计要求的总部企业,可与其他总部企业合作共建总部商务大楼。

第五条符合《清远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清府办〔2013〕47号)第三条要求的企业,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均可在燕湖新城商务区范围内自建办公楼。第六条总部企业自建办公楼土地出让底价按商务区基准地价70%确定。第七条自建的总部办公楼在设计、体量、立面、功能等方面必须满足市规划部门提出的要求。第八条总部企业自建办公楼应当遵守有关合同约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一年内必须动工建设,三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超过合同约定动工建设日期满一年不动工建设,属企业原因造成的,按该用地出让价总额20%征收土地闲置费;超过合同约定动工建设日期满2年没有动工建设,无偿收回该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条规定,须写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第九条自建办公楼在至少自用50%的基础上,可自行出租、出售,但不得改变其商务、总部用途。第十条总部企业申请自建办公楼建设用地,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清远市总部企业自建办公楼用地申请表;(二)总部企业认定证书;(三)清远市总部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章确认的总部企业入驻证明;(四)总部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入驻承诺书;(五)清远市总部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总部企业申请自建办公楼建设用地,按以下程序报批:(一)申请。总部企业按要求向清远市总部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用地申请、相关材料和有效证明文件。(二)审核。清远市总部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和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三)审批。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总部企业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和出让手续。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