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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高新区公共创新及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指导意见》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精神,加快推进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我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规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支持区内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区内外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第三条 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认定的平台实行动态管理。第四条 对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认定的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我区将予以重点扶持。第二章主要功能第五条 针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小企业发展需要,鼓励服务平台具备多种服务功能:(一)信息查询: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二)技术创新:开展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技术应用等服务,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创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和创新资源共享。(三)质量管理:提供质量检验检测。原材料性能测试,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产品标准。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员,提供大型加工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帮助企业申请相关体系和产品认证,参与质量评奖活动。(四)管理咨询: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指导企业加强现场管理,提高生产力水平。(五)创业辅导:为拟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信息、商务计划书编制、创业培训,以及工商登记等政务代理和相关行政许可申报服务;为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项目诊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筹资融资、财税申报、法律援助等辅导服务和创业场地。(六)市场开拓: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帮助企业建立营销网络,应用电子商务,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七)人员培训:为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八)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第三章认定条件和发展要求第六条 服务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服务平台一般应在本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工作场所及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和组织科技攻关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二)主要为区内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50家。(三)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和组织社会资源能力;拥有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化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服务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行为规范。收费合理,服务内容、流程、标准、收费和时间能做到“五公开”。服务收入占营业额的比例不低于50%,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第七条 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发展要求:(一)加强能力建设。服务平台要加强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提高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水平。要不断增加专业服务人员的比例,建立激励机制,优化人才结构,增强服务能力。要适时更新仪器设备和设施,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扩大服务的覆盖面和受益面。要努力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认证,增强服务的可靠性和权威性。(二)创新发展模式。服务平台要积极探索建设方式和发展模式,通过与大学、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性服务机构、企业等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集聚优质资源,提升服务水平。专业机构间要加强合作,建立协同服务机制。要通过开放实验室、专业化设备共享与租用等多种形式,满足中小企业发展需求,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三)培育服务品牌。服务平台要增强服务、市场和品牌意识,建立服务质量标准,完善质量保障制度,制定品牌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树立品牌形象健全信用制度,注重诚信经营,树立良好信誉,不断提高信用等级。培育企业文化,提高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第四章认定程序和认定管理

第八条 需认定的服务平台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四)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它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九条 区科技信息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区管委会批准,结果在高新区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条 服务平台名单将及时在高新区网站公布,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第十一条 服务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将工作总结报区科技信息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 区科技信息局负责对辖区内的服务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将区内服务平台的工作总结汇总报告区管委会进行测评,结果在高新区门户网站公布。第十三条 服务平台的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第五章扶持政策第十四条 被认定的清远高新区公共创新及公共服务平台将享受我区出台的《清远高新区科技专项资金投入与管理办法(试行)》扶持奖励政策,同时可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先收后返”的优惠。积极鼓励被认定的服务平台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符合我市多个扶持奖励政策条件时,只可择一享受。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省、市新出台的政策不一致的情况,按新政策执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科技信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