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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远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区各单位:

《清远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业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7月23日

清远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 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清远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鼓励创新创业,推动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建设和发展,规范高新区孵化器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清远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促进孵化器发展的科技经费,用于孵化器建设贷款贴息和新增面积补贴、孵化器提供公共技术等各种服务补贴、孵化器集中采购服务补贴、在孵企业融资补贴、场租补贴、创新创业活动补贴和毕业企业落户我区成效奖励、孵化器取得其他孵化成效(如企业毕业、企业上市、企业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等)奖励以及专项管理费用等。

第二章各方职责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区科技信息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区科技信息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和日常的审核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中介机构独立开展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的明细分配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区管委会书面汇报资金拨付、使用及项目运作情况。

第五条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管,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对财政专项资金和自筹专项资金分别进行单独核算;应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孵化器、投资机构、在孵企业、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等。

(一)孵化器是指按照《清远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规定,纳入我区孵化器登记范围且通过年度绩效评价的孵化器,包括孵化器建设投资机构和孵化器运营机构;

(二)投资机构是指在我区注册,具有金融投资功能,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区在孵企业的机构;

(三)在孵企业是指办公场所和注册地均在孵化器内的科技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42个月(中央千人计划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不超过60个月);

(四)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是指孵化器采用合作共建、自建或引进等方式在孵化器内设立的,为在孵企业提供设计、开发、试验、工艺流程、装备制造、检验检测和标准化等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分为补贴类资金和奖励类资金。补贴类资金是指经评审,对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事项给予的补贴;奖励类资金是指经评审,对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给予的奖励。

第九条 补贴类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孵化器建设贷款贴息补贴:通过贷款投资建设孵化器的,按企业实际发生的建设投资贷款利息给予孵化器建设投资机构一次性补贴,若企业该贷款项目利息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补助,则剔除已获补助对差额部分给与补贴,每个孵化器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此项补贴只适用于本办法出台后新建的孵化器申报。

(二)新增孵化面积补贴:按照新增孵化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以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一次性补贴。新增孵化面积以在孵企业实际租用面积(租约需半年以上)为准;新增公共服务面积以孵化器建设图纸为准。补贴面积累计不得超过孵化器总面积,每孵化器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已经享受新增孵化面积补贴的孵化器,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三)公共技术平台建设补贴:对在孵化器内配套建设(包括自建、合建和引进)并主要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公共技术平台,按照其设备及仪器购买投资额的30%给予公共技术平台运营机构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购买孵化和技术服务补贴:孵化器通过集中购买为在孵企业提供设计、开发、试验、工艺流程、装备制造、检验检测和标准化等技术服务以及工商、法律、财税、金融、知识产权等服务的,按照孵化器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个孵化器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创业导师工作补贴:孵化器聘任创业导师,且创业导师服务满一年并经孵化器考核合格和区科技信息局核准的,按照每聘任一位创业导师3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一次性补贴,每年每家孵化器的补贴金额不超过60万元。

(六)投资在孵项目补偿:对孵化器内创业投资失败项目,参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有关补偿内容,按照创业投资机构所承担的项目投资损失额的50%,其中10%给予创业投资机构补偿。每家机构年度补贴额不超过 100万元。

(七)银行贷款风险补偿:对在孵企业首贷出现的坏账项目,参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有关补偿内容,按照银行所分担的坏账项目贷款本金lO%损失,其中5%给予风险补偿,单个项目不超过25万元。在孵企业首贷项目是指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首次贷款项目。

(八)在孵企业贷款担保费补贴:按照企业所付贷款担保费全额补贴给被担保企业,已享受各级财政贷款担保补贴部分应予扣除,每家企业年度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九)在孵企业场租补贴:企业进入孵化器发展,按照在孵企业实际租用孵化面积给予最长两年的场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20元,企业实际支付场租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场租进行补贴,最大补贴面积200平方米。

(十)在孵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补贴:凡报名参加广东省珠江天使杯科技创新大赛并进入复赛的在孵企业一次性补贴5万元;被推荐至国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在孵企业一次性补贴10万元。同一个参赛企业不能同时申报两项补贴。

(十一)在孵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补贴:被列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上级财政资金的在孵企业,可按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补贴,每家在孵企业当年不超过50万元。同一个项目不能重复申报清远高新区科技专项资金。

第十条每个孵化器年度获得的第九条(二)到(五)款补贴类资金累计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奖励类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孵化器认定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和国家级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省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试点单位的给予一次性 50万元的奖励。

(二)孵化企业毕业落户奖励:毕业离开孵化器后在高新区落户发展两年以上并实现盈利的企业,按每家 20 万元奖励该企业所毕业的孵化器。本区孵化器在境外设立(或合作设立)海外孵化器(含虚拟孵化器),成功引进海外孵化或毕业企业在高新区落户发展两年以上的并实现盈利的,按每家50万元奖励该孵化器。

(三)孵化器绩效奖励:对年度绩效评价得分80分(不含80分)以上的孵化器,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四章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申报采用常年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区科技信息局通过高新区网站公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常年接受申报,每年7月31日前申报的资金经评审后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

第十三条资金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依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提供相关纸质资料;

(二)区科技信息局审核、推荐申报事项;

(三)中介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对专项资金申报事项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区科技信息局;

(四)区科技信息局依据评审结果编制专项资金年度计划报区管委会,待区管委会通过后公示;

(五)区财政局对按照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区科技信息局、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超过2%的管理费,用于孵化器管理、调研、统计、规划和委托服务等工作。管理费列入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

第十六条区科技信息局会同财政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专项经费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科技、财政部门相关责任人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资金申报人(负责人)、参与人有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区管委会给予撤销当年申请项目资格;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有以上违法情形之一的,2年之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区孵化器专项资金,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以虚领、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评审专家利用评审权索取、收受申报单位或个人财物的,区科技信息局建立黑名单制度,登记其不良信用记录信息,通报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项目组织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其评审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参与项目评审、评估的中介机构采用提供虚假的评估或鉴定结论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责令改正、列入黑名单、取消资格等处罚。未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区财政局收回购买服务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由区科技信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