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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

惠府〔201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大力推动我市总部经济发展,尽快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主要思路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惠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惠州市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总体方案》等纲领性文件的部署,以增强我市城市综合竞争力,加速形成粤东地区和珠三角地区资源配置的交汇地和集中地,成为华南地区的总部经济基地为目标,打造适宜总部经济发展的营商环境,着力服务好现有总部企业,吸引和培育一批新的总部企业,推动全市总部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主要思路。

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壮大总量与优化结构相结合,大力引进和重点培育相结合,错位发展和协调发展相结合。重点引进一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跨国公司、中央大企业等在惠州设立综合型总部或职能型总部机构。巩固壮大一批我市现有大企业集团总部。培育和发展一批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商贸流通业以及其他优势产业总部企业。加强总部经济空间规划,惠城区主要发展金融服务、文化创意、商贸物流等总部;仲恺高新区主要围绕电子信息及其配套高技术产业发展研发中心、培训中心、中介服务、科技信息服务等总部;大亚湾开发区主要围绕石化和港口物流产业发展销售、研发、物流、采购、仓储等总部;其他县、区围绕自身产业特点,逐步发展旅游文化、农产品深加工等总部。

(三)总体目标。

到2017年,全市力争引进、培育和发展综合型总部企业达20家以上;职能型总部企业达40家以上;建立比较完善的总部企业发展环境、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形成企业总部向城市中心区域集聚,企业生产基地向土地、劳动力、能源等资源充裕的产业园集聚的总部经济发展格局。

二、发展重点和主要措施

(一)发展重点。

1.先进制造业总部。结合我市制造业发展优势和特点,鼓励国内外电子信息、石化、汽车及零部件、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企业在我市设立综合型或职能型总部。

2.现代服务业总部。鼓励国内外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商务会展、旅游业、金融、物流信息化服务、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企业在我市设立综合型或职能型总部。

3.商贸流通业总部。鼓励国内外批发、零售业等商贸流通业企业在我市设立综合型或职能型总部。

4.其他领域总部。除上述几类总部外,鼓励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其他行业企业在我市设立综合型或职能型总部。

(二)主要措施。

1.培育一批本土总部企业。扶持综合实力强的本土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形成一批符合惠州产业发展方向、关联带动力强、发展层次高的本市总部企业。支持国有企业打造重点优势企业集团,支持有条件的大企业集团到省外、国外建立分公司、子公司,鼓励本市优势企业特别是具有品牌优势和规模优势、发展态势良好的企业扎根惠州,发展壮大,培育发展一批本市总部企业。

2.引进一批国内外总部企业。创新招商理念和招商模式,加大城市宣传和营销力度,把引进总部企业纳入全市招商引资工作重点,围绕我市支柱和优势产业,加强产业链招商,引进一批经济实力雄厚、竞争力强、行业优势突出的总部企业,特别是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以及中央大企业,全面提升我市整体经济实力。

3.出台一批优惠激励政策。

(1)设立总部企业落户奖。自本意见施行后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企业,满一个纳税年度之日起5年内,按《惠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惠府办〔2014〕1号)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申请总部企业落户奖。奖励数额按该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下同)市、县(区)分成部分的50%计算,综合型总部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职能型总部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分2次给予,即认定当年给予奖励数额的50%,认定起2年后经核实企业注册地无迁离我市或减少注册资本的给予剩余的50%奖金。金融机构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金融业发展的意见》(惠府〔2011〕100号)规定进行奖励。

(2)设立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按《惠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惠府办〔2014〕1号)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当年起连续3年,可申请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奖励数额按照该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市、县(区)分成部分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30%计算,综合型总部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职能型总部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自本意见施行后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总部企业,从获得落户奖的次年起3年内,享受本奖励。

4.规划一批总部经济用地。

(1)统筹规划总部基地。把发展总部经济用地纳入城市发展规划,科学规划总部企业布局,形成有区域特点的总部经济带。在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和大亚湾开发区内选择交通便利、环境优美、配套齐全的区域相对集中安排总部企业用地,构建总部经济集聚区。鼓励其他县、区根据各自产业特点发展楼宇经济,吸引总部企业入驻。

(2)强化用地保障。总部企业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保障总部企业项目建设用地。大力支持三旧改造项目用地用于总部企业项目建设。对符合省级产业转移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属于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的规定,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的70%执行,但不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孵化器、科研用途的用地出让地价可按工业用地各级别基准地价×修正系数(1.3~1.6)计算;物流业项目用地,有关出让地价可参照工业用地价格与商业用地7:3的比例计算;办公用途的用地可参照市场周边出让的商业地价计算;总部企业建设用地,根据总部企业发展需要,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内合理确定用地年限,按规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5.吸纳培育一批高端人才。

(1)建立总部人才资源储备库。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大对人才工作的资金投入,创新招才引智方法,加大力度引进一批总部经济发展所需的管理、研发等高端领军人才,建立总部人才资源储备库。将总部经济人才培训列入全市人才培训计划,积极推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共同搭建培训平台,全面提升总部企业人才素质。

(2)加大总部企业重点人才扶持力度。总部企业重点人才被认定或评定为我市高层次人才的,可享受《惠州市加快引进和开发使用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惠市委发〔2008〕45号)、《关于吸引海外和留学人才来惠创业的暂行规定》(惠府办〔2011〕5号)、《惠州市人才双高计划实施方案》等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和优惠待遇。同时,开展 科技进步奖等活动,激励人才创先争优,多作贡献。

6.完善一批服务配套。

(1)完善城市配套服务。提升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公共文化体育、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惠州国际学校建设,解决外籍人员子女读书问题。加快惠港医疗合作进度,建设惠港国际医疗中心,为市民及港澳、外籍人士提供多元化、国际化全程跟踪式医疗服务。加强治安管理,打造平安惠州。

(2)完善政务服务。实行绿色通道服务,不断完善行政审批制度,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对总部企业的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年检等事项实施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税务部门为总部企业提供预约、个性化纳税辅导等优质服务,及时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易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两建一体化应用系统建设,实现各类系统对接共享,为总部企业及时提供便捷、全面的信息服务。建立回访服务制度,及时掌握并研究解决总部企业在我市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通过进一步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政策稳定性,全力构建公平正义、透明高效、竞争有序、和谐稳定、互利共赢的营商环境。

(3)完善金融服务。支持总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鼓励总部企业上市,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推动我市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惠府〔2008〕147号)的规定,对企业上市给予奖励并提供相应的服务。支持总部企业积极利用外资,争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支持总部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依法发行债券、引进创业基金等多种方式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总部企业扩大信贷融资,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政策要求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支持,因地制宜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探索通过银团贷款、集团授信、企业联保等方式满足总部企业的融资需求。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召集人的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我市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有关工作,协调解决总部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日常工作,并协调落实联席会议的相关决定。建立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市、县(区)联动机制,统筹协调市、县(区)两级力量,形成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合力。

(二)加强部门配合。总部经济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经济和信息化、外经贸、金融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统计、工商等部门,分别牵头负责内资、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和金融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市教育、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房管、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旅游等部门做好本行业及港澳台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

(三)加强监测督查。市统计部门牵头建立反映总部经济发展情况的统计指标体系和报送制度,完善总部经济运行监测机制。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检查评估各县、区和市直各相关部门对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落实执行情况和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绩效,定期通报相关情况。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应依法依规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本企业相关统计资料。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