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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仲恺高新区委办公室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仲恺高新区拔尖人才工程》等六个工程的通知

仲恺高新区引进扶持高层次人才激励政策(修订)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恺旋人才计划,贯彻落实《中共仲恺高新区委办公室、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仲恺高新区拔尖人才工程>等六个工程的通知》(惠仲党办发〔2013〕4号)精神,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扶持力度,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仲恺高新区转型升级中的重要引擎作用,构建具有仲恺特色的人才创新创业环境和人才工作品牌,全力创建现代创新型、生态城市型国家级高新区,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及发展需求,制定本激励政策。

第二条高层次人才工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实施。区党群办公室主要负责高层次人才日常管理和服务,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高层次人才各项激励政策;区科技创新局、区经济发展局主要负责高层次人才项目的引进;区科技创新局同时主要负责高层次人才项目的评审与管理;其他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能各司其职、齐抓共管、通力合作,共同推动高层次人才工作创新开展。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的范围和对象

1.在高新区企业范围内工作的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才、高级职称人才或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才;

2.具有较高的科技创新能力,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内、国际同行中处于先进水平,拥有国内顶尖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的创新科研团队;

3.带项目、带资金、带技术、带团队到高新区领办、创办企业的创新人才;

4.急需紧缺的符合高新区经济发展方向,在某一专业领域有较高造诣且成果显著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其他特殊贡献的国内外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创业型人才;

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能力强、市场潜力大的产业急需紧缺人才。

急需紧缺的人才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认定。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特定补贴待遇

与我区企业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享受区财政生活津贴,落户我区后,还可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

1.两院院士。由区财政发给津贴每月1万元,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50万元;

2.国家千人计划人才。由区财政发给津贴每月2000元,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10万元;

3.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由区财政发给津贴每月1000元,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5万元;

4.高级职称人才。经政府职称评定部门评定并经所在企业聘用和推荐,通过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察确定;对企业自行评定和聘任的高级职称人才,经考察特别优秀的,由区财政发给津贴每月1000元,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5万元;

5.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由区财政发给津贴每月500元,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3万元。

第五条高层次人才日常优惠待遇

1.住房待遇:根据需求状况,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化运作,逐步建设一批高层次人才公寓,廉价出租或限价出售给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人才凭区高层次人才引进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可享受本区廉租房申请优惠政策,简化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尽可能地解决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问题。

2.医疗待遇:建立高层次人才保健档案,每年定期组织高层次人才进行体检。建立高层次人才优惠速诊卡制度,持高新区高层次人才优惠速诊卡到区内主要医疗机构就诊时,享受免收挂号费等优惠服务。

3.配偶就业:高层次人才的配偶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安排就业或联系安排就业。如用人单位确实无法安排的,可报区党群办公室或区社会事务局推荐就业。

4.子女就学:高层次人才的子女需转入高新区公办中、小学校读书的,凭区高层次人才引进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以本地户籍学生条件办理有关入读手续。

5.学习交流:高层次人才可参加由领军人才及各类专家教授为导师的小微企业创业讲座,还可加入HR经理人俱乐部、名企高层次人才俱乐部、恺旋创业沙龙、商业模式创新沙龙等平台,加强学习合作。

第六条高层次人才在我区创办企业的,优先参加区级各类人才评选表彰,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参加区创新创业领军人物(团队)评审认定(详见《仲恺高新区创新创业领军人物(团队)扶持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被认定为杰出贡献团队的,给予100万元工作资助经费;被认定为创新创业领军团队的,给予50万元工作资助经费;被认定为创新创业领军人物的,给予30万元工作资助经费;被认定为创新创业后备人才的,给予10万元工作资助经费。

第七条创业扶持政策

1.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入驻区内孵化器或加速器,根据需要提供最大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工作场地,2年内免除场地租金,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免租时间可延长至3年。

2.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可优先入驻北京中关村、美国波士顿等高新区异地孵化器,享受《仲恺高新区异地孵化器发展激励政策(暂行)》(惠仲委〔2013〕2号)优惠。

3.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或创业激励资金(资金发放条件及程序另文规定),经费从区人才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八条项目扶持政策

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的研发项目,优先获得区小微企业扶持资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项目的扶持。

第九条金融扶持政策

1.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用于研发、技术改造、产品升级等研发活动优先获得银行贷款贴息扶持,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贴息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2.引导恺萌、恺创等高新区风险投资基金优先对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进行风险投资(阶段参股),阶段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新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

3.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优先享受高新区风险担保资金池贷款担保。

第十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扶持政策

在高新区内依法批准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区财政给予每个工作站10万元启动经费,用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研设施建设。博士后在站研究期间,区财政给予每名博士后科研补助经费3万元,科研补助经费分三次发放。在站博士可申请每月1千元的生活津贴,落户我区后,可申请5万元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其他扶持政策

1.辅导培训。根据需求为高层次人才及其创业团队提供全周期企业成长培训,聘请专家学者、创业导师对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进行现代企业管理、商业模式、财务管理、营销管理等辅导。不定期组织高层次人才到区外参加各类研讨培训活动。

2.知识产权贴身服务。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协助企业申请注册商标、版权,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发掘企业创新成果,协助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纠纷。

3.产品优先推广。大力扶持高层次人才初创企业成长,在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在我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使用符合项目要求的本区高层次人才企业产品。

第十二条对我区经济和社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充分展示我区创新创业良好形象,在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方面支持力度大,千方百计为人才成长创造有利条件,为增强我区人才引力做出不懈努力的企业,授予人才工作特别贡献奖。每年评选1个,奖励资金200万元,经费从区人才专项基金中列支。评审工作由区党群办负责,认定时间和程序参照区创新创业领军人物(团队)评审认定时间和程序实行。

第十三条对重点人才(团队)引进、重大项目优先布局等特别重大事项,可按照一企一策、一人一策提请区委、区管委会另行确定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上各项扶持政策,内容相同的,原则上按就高不重复处理,特殊情况需要重复享受的,需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认定。

第十五条区科技创新局对获得创业资金资助的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进行年度考核评审。区党群办公室、区监察与审计局负责各项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享受优惠政策但未开展创新创业的,经核实后,可采取责令整改、暂停享受优惠政策、收回补贴等措施。

第十六条本政策涉及的各项资助、补贴所产生的税费(注明税后的除外)由人才或项目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本政策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党群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政策自2014年5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2011年11月31日印发的《仲恺高新区引进扶持高层次人才激励政策(暂行)》(惠仲党发〔2011〕24号)同时废止。

仲恺高新区创新创业双星工程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恺旋人才计划,贯彻落实《中共仲恺高新区委办公室、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仲恺高新区拔尖人才工程>等六个工程的通知》(惠仲党办发〔2013〕4号)精神,提升我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选拔一批有较强技术研发和经营管理能力的创新创业人才,加大对创新创业激励扶持,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营造勇于创业、服务创业、促进创业的良好氛围,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双星工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实施。区党群办公室主要负责创新创业新锐评选表彰,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他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能各司其职、齐抓共管、通力合作,共同推动创新创业双星工作创新开展。

第三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树立和宣传一批创新创业典型,加速建立有利于发挥人才作用的激励机制,激励仲恺创新创业人才群体成长崛起,努力创建省级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

第四条 选拔表彰一批引领和支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创业人才,带动一批创新创业人才在核心技术及重大产品的自主创新方面进入国内一流或国际先进行列,打造一批快速发展、竞争优势明显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为建设现代创新型、生态城市型高新区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第五条 选拔原则、范围和条件

(一)每年进行一次创新创业新锐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表彰20名左右创新创业新锐个人或团队。

(二)评选对象为:技术、管理、经营模式等方面的创新人才和团队及成长性、典型性的创业人才和团队。具体包括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从事产品开发和技术研发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团队,创新企业经营管理方法、经营模式的经营管理人才和团队,行业潜力较大、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主及创业者,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创业人才和团队。

(三)评选范围包括:

1.产业发展方向符合我区4+2产业体系政策要求;

2.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违纪行为,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产值和利润收入总额每年有较高增长;

4.用工规范,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5.在产业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和较强的代表性;

6.应用自己的高新技术成果,领办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同行业的综合竞争实力处于领先地位,对国家和社会作出较大贡献的人才。

第六条评选程序

(一)宣传准备。每年9月份下发评选通知,并在新闻媒体、互联网公布评选原则、条件、办法和程序。

(二)报名推荐。推荐单位或个人登录恺旋人才网(http://hr.gov.huizhoucloud.com:8207),下载填写《仲恺高新区创新创业新锐报名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到区党群办公室。

(三)评选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1.初审。区党群办公室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对象行业类别、专业水平、社会经济效益、群众认可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并按照不低于1:2的比例提出候选人名单;

2.专家评审。从区人才工作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专家评审小组对候选人进行评审打分,并写出评审意见,上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3.群众投票。在恺旋人才网上公布候选人名单,发动群众进行投票,投票结果将作为参考;

4.认定。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综合专家意见、群众投票情况进行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确定创新创业新锐人选名单;

(四)公示表彰。名单确定后,在恺旋人才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后无不良反映的,由区委、区管委会通报表彰。

第七条资助经费

每个创新创业新锐团队发放30万元工作资助经费,每名创新创业新锐个人发放15万元工作资助经费,经费从区人才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八条 优惠政策

(一)可优先获得区恺创风投基金和恺萌天使投资基金的支持,符合《仲恺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申请办法》相关规定的,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孵化种子资金。

(二)符合《惠州仲恺高新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优惠政策》(惠仲委〔2010〕60号)、《惠州仲恺高新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第二批)》(惠仲委〔2011〕107号)相关规定的,可获得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的扶持、地方税务的优惠及其他奖励或补贴优惠。

(三)可优先安排进驻区内孵化器、加速器,享受工商行政、孵化场地、科研中介、科研设备、科技金融等综合孵化服务和办公场地房租补贴。

(四)实行导师挂钩制,可获得我区小微企业导师对其创新创业、企业发展等方面进行指导。

(五)积极推荐或选送创新创业新锐参加上级各类创新创业评审表彰和学术研究、经验交流等活动。

(六)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创新创业新锐的先进事迹和精神风貌,鼓励广大人才争作贡献,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

第九条创新创业新锐要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刻苦钻研业务,大胆创新,发挥学术、技术、技能带头人作用,主动承担各类研究课题,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带动我区创新创业人才群体成长崛起。

(二)积极为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出谋献策,积极为重大项目论证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条各级各部门和创新创业新锐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落实恺旋人才计划相关政策,为广大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激励更多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二)关心、爱护、支持创新创业新锐,在政策上充分支持,生活上关心照顾。为人才提供全方位、高效率的服务。

(三)对扶持、保护创新创业新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压制、刁难甚至打击创新创业新锐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查处,情节严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

区党群办公室、区监察与审计局对创新创业新锐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资助经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挪用资助资金的,经核实后,可采取责令整改、收回资助资金等措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党群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2013年7月1日印发的《仲恺高新区创新创业双星工程实施细则》(惠仲党办发〔2013〕15号 )同时废止。

仲恺高新区创新创业领军人物(团队)扶持

培养工程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恺旋人才计划,贯彻落实《中共仲恺高新区委办公室、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仲恺高新区拔尖人才工程>等六个工程的通知》(惠仲党办发〔2013〕4号)精神,重点引进一批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领军人物(团队),激励创新创业人才群体成长崛起,进一步加快推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转型升级,引领和推动仲恺高新区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领军人物(团队)工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实施。区党群办公室主要负责创新创业领军人物(团队)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区科技创新局主要负责创新创业领军人物(团队)组织推荐(申报)和评审认定工作;其他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能各司其职、齐抓共管、通力合作,共同推动创新创业领军人物(团队)扶持培养工作创新开展。

第三条创新创业领军人物(团队)的扶持培养工作常年开展,每年扶持培养一定数量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具有国际国内一定影响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物和创新创业后备人才,全力将我区打造成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集聚区。

第四条引进(培养)方式

采用柔性引进、智力引进、特聘租赁的方式,拓宽引进渠道,确保引进领军人物(团队)不受国籍、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的制约;加强培养工作,采用研修深造、交流学习、平台搭建、项目带动、团队建设等方式培养领军人物(团队)。

第五条评审条件

每年评审认定1个杰出贡献团队、10个创新创业领军团队、5名左右创新创业领军人物、20名左右创新创业后备人才。杰出贡献团队、创新创业领军团队、领军人物和后备人才必须是诚信守法、学风正派,同行业公认、工作业绩显著,对仲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引领作用明显的优秀人才,应具有科学的创新精神和坚韧的创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所在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承诺书)或持有所在企业20%以上股份(两院院士不受此限制),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杰出贡献团队

1.团队至少拥有1名具有较高行业影响力的核心成员和3名以上优秀人员; 2.团队掌握行业国际或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成绩显著,有较高的知名度; 3.团队为所在企业和仲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二)创新创业领军团队

1.产业发展方向符合我区4+2产业体系政策要求,能够明显提升我区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2.至少拥有1名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团队核心人物和3名以上团队优秀成员;

3.所在团队掌握核心技术或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处于国际先进水平,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可实现产业化,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对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经济竞争力有推动作用。

(三)创新创业领军人物

年龄在50周岁以下(两院院士不受此限制),每年在我区工作服务时间不少于5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对我区4+2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关键项目攻关、重要科研基地建设有较大促进作用,且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仲恺创业的人才;

2.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权,技术成果处于国际先进水平,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可实现产业化,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对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经济竞争力有推动作用的人才;

3.具有海外工作背景,属于国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能够引领产业发展走在国际前沿的人才;

4.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科技类、管理类、人才;

5.入选国家千人计划;

6.国家两院院士或欧美、俄罗斯、日本、以色列等先进国家科学院院士;

7.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主要完成人,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首席科学家或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完成人;

8.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国家级优秀人才。

(四)创新创业后备人才

年龄在45周岁以下,每年在我区工作服务时间不少于8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为企业的技术进步、产品研发做出较大贡献,在从事的科技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2.掌握核心技术或知识产权,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3.承担过区级以上科研项目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或获得区级以上科技进步奖;

第六条资助经费

(一)被认定为杰出贡献团队的,给予每个团队100万元工作资助经费,经费从区人才专项基金中列支。

(二)被认定为创新创业领军团队的,给予每个领军团队50万元工作资助经费,经费从区人才专项基金中列支。

(三)被认定为创新创业领军人物的,给予每名领军人物30万元工作资助经费,经费从区人才专项基金中列支。

(四)被认定为创新创业后备人才的,给予每名后备人才10万元工作资助经费,经费从区人才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七条评审方式

创新创业领军人物(团队)评审工作实行动态申请、统一评审认定的方式,辖区内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及个人可随时申请评审,每年7月集中进行统一评审认定。

第八条评审认定程序

(一)申请。申报单位或个人(推荐)登录恺旋人才网(http://hr.gov.huizhoucloud.com:8207)下载填写《仲恺高新区创新创业领军人物(团队)申请表》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到区科技创新局;

(二)初审。区科技创新局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对象行业类别、专业水平、社会经济效益、群众认可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并按照不低于1:2的比例提出候选人名单;

(三)专家评审。根据候选人所属专业领域,邀请省内外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开展评审工作,并写出评审意见,上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四)认定。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每年7月份集中评审,综合专家意见进行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确定杰出贡献团队、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物、创新创业后备人才名单;

(五)公示。名单确定后,在恺旋人才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后无不良反映的,由区委、区管委会通报表彰。

第九条组织管理

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交流制度,加强沟通,切实帮助领军人物(团队)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区党群办公室、区经济发展局等有关单位对领军人物(团队)申请的项目,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扶持;区科技创新局要严谨细致做好创新创业领军人物(团队)的组织推荐(申报)和评审认定工作;区财政局要把领军人物(团队)扶持培养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人才专项基金。

第十条监督管理

区科技创新局对获得工作资助经费的杰出贡献团队、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物、创新创业后备人才进行年度考核评审。区党群办公室、区监察与审计局对创新创业领军人物(团队)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资助经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挪用资助资金的,经核实后,可采取责令整改、收回资助资金等措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党群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2013年7月1日印发的《仲恺高新区创新创业领军人物(团队)扶持培养工程实施细则》(惠仲党办发〔2013〕15号 )同时废止。

仲恺高新区技能人才百千万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恺旋人才计划,贯彻落实《中共仲恺高新区委办公室、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仲恺高新区拔尖人才工程>等六个工程的通知》(惠仲党办发〔2013〕4号)精神,加快我区技能人才培养,提高劳动者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形成有利于技能型人才引进、培养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技能人才工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实施。区社会事务局主要负责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他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能各司其职、齐抓共管、通力合作,共同推动技能人才工作创新开展。

第三条 技能人才是我区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结合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全力将我区打造成省级人才管理改革实验区。

第四条 拓展技能人才引才育才渠道,形成政府主导,企业、行业、社会团体与职业技术院校共同参与的技能型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未来5年内引进培养高级技师100名、技师300名、高级工1000名、中级工3000名,初级工10000名,全区技能人才总量达50000人以上,建成一支结构合理、梯次布局的百千万技能人才队伍。到2020年,全区技能型人才总量达6.3万人,其中高技能人才总量达1.9万人。

第五条每年在企业一线岗位上工作的技师中选拔50名首席技师、200名优秀技师,给予每名首席技师2万元工作资助经费、每名优秀技师5千元工作资助经费。经费从区人才专项基金中列支。

(一)评选条件

1.首席技师

在我区企业一线岗位上工作的优秀技师,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参加首席技师评选。

(1)职业技能处于区级以上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关键技术难题或者有绝技、绝活,并取得比较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2)在培养技师、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在区内有较大影响的;

(3)在技能研究领域取得显著成果,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在区内同行中有较大影响的;

(4)依靠技能工艺革新,使经济效益连续三年在区内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的;

(5)在新技术引进、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6)在国家、省、市各类技能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7)其他在所从事的技术岗位上成绩特别突出的人员。

2.优秀技师

在我区企业一线岗位上工作的技术能手、技能骨干,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参加优秀技师评选。

(1)在我区企业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55周岁以下;

(2)近5年内已获得市技术能手或省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

(3)已取得初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并且职业技能处于区内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技术问题,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已取得初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并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成绩突出,在全区有较大影响;

(5)在国家、省、市、区各类技能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6)其他在所从事的技术岗位上成绩特别突出的人员。

(二)评选程序

1.宣传发动。首席技师、优秀技师评选工作每年5月份下发评选通知,并在新闻媒体、恺旋人才网公布评选原则、条件、办法和程序;

2.报名推荐。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的办法,推荐单位或个人填写相应表格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区社会事务局;

3.考察评审。区社会事务局对申报对象进行考察,并从区人才工作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开展评审;

4.认定。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综合专家评审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确定首席技师、优秀技师人选名单。

5.公示表彰。名单确定后,在恺旋人才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后无不良反映的,由区委、区管委会通报表彰。

第六条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技能人才使用和激励机制。

1.建立名师带徒津贴制度。企业要按照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原则,合理确定高技能人才的工资待遇,拉开档次。实行名师带徒津贴,充分发挥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在生产建设、技术创新中传绝技、带高徒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带徒传技并与企业签订协议书的,每月按照等级给予一定津贴补助,费用从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生产作业关键工组(工序)应当普遍使用高级工,并配备有技师资格的人员。

2.建立职业培训补贴制度。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的职工,原则上每年可享受为期15个工作日的带薪脱产、半脱产职业培训。职工个人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岗位技能晋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用人单位可给予一定的培训和鉴定补贴;劳动者个人参加区、市组织的培训考核,取得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且被本区企业录用的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500元、1000元、1500元的培训和鉴定费用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区社会事务局制定。

3.鼓励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职工录用和晋升的激励机制。在录用方面,对引进的技能人才,放宽学历、户籍等限制条件;在晋升方面,充分考虑技能水平,拓宽晋升渠道,对有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可实行年薪制、股权和期权激励,并在住房、带薪休假、学习进修、健康检查等方面给予优待。

(二)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引进培养机制。

1.开展对农村劳动力的技能提升培训。进一步完善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普惠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有培训需求的农村劳动力实行免费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注重培训专业(工种)设置,开设与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相适应、技术含量高、通用性广的专业,不断提高培训层次,对初次参加培训的列入初级工技能培训,对已获得初级或中级职业资格的列入高一等级的技能培训。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使之通过培训学习掌握职业技能,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和稳定率。对曾享受过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的省管理系统数据内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每提升一级技能等级(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提升到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区财政可给予一次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开展对新成长劳动力及下岗失业人员的技能就业培训。大力实施就业技能普及计划。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对城乡应届初、高中和高校毕业生等有就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新成长劳动力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促进就业。全面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对符合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将下岗失业人员培养成技能人才,提高再就业能力,实现再就业。

3.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开展技能人才培养。企业是技能人才使用主体,也是培养主体。各类企业要依法建立和完善职工全员培训制度。大力实施岗位技能提升计划,开展经常性的技能提升培训。加强上岗培训和转岗技能培训,与员工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培训内容和时间。借助技工院校、中职学校的师资及培训设施,对企业在岗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训练,提高技能水平,实现企业产品质量的提高和职工队伍的稳定。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与职业院校及技工院校联合开展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所需费用可以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加强协调和指导,定期预测技能人才需求,提出本行业技能人才合理配置比例标准,制订行业技能人才培养规划,总结推广培养经验,推动行业技能人才培养工作。高新技术企业的高级工以上高技能人才应占职工总人数一定比例。积极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4.加快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创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区(基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区(基地)是政府部门提高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水平的重要平台。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区(基地),在规模以上企业建立5-7个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基地),组织示范区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和远程职业培训,全面提升劳动者素质,形成覆盖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公共体系。示范区(基地)依托区人才大厦为载体,建设规模不少于500平方米,具备开设4个以上职业工种的能力,配置相应实训设备,一次性培训规模不低于200人,年培训鉴定能力2000人次以上。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基地)根据企业岗位培训需求,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开展技能人才培训工作。建立以校企合作为基础的区域-学校-企业三级实训中心体系,结合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建设2-3个专业特色鲜明、错位发展的学校专业实训中心,建设2-3个企业实习基地(中心)。

5.加强校企合作,建设百校千企信息化平台。经我区批准承担技能人才培养任务的各职业技工类学校、各定点培训机构,应积极主动开展技能培训工作,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确定和调整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实行双证并重制度,采取非全日制、走训制、导师制等多种培训形式开展技能人才培养。全面实行校企合作,改革培训课程,创新培训方法,结合就业市场需求、企业岗位需求和产业发展对后备技能人才的需求,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积极探索推行校企双制合作培养技能人才新模式,以政府出政策、企业出岗位;招工招生、送岗送学、双制培养为核心的校企双制模式,探索建立有效的技能人才培养机制,增强培养的针对性和适应性,促进我区人力资源提升和有效配置。实行校企合作的培训费用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区成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指导意见,指导和协调学校与企业开展合作。加快百校千企信息化平台建设,为实现用人单位与职业技术院校信息互联互通,现场招聘与网络招聘、视频招聘同步进行,人才定制、联动办学共同实施,应大力推行校企合作管理信息化、动态化和规范化,打破区域限制瓶颈,实现企业与职业技术院校零距离无缝对接,降低引人育人成本,提高人力资源工作效率。

(三)建立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及选拔机制。

1.建立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大力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一步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学历限制,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技能人才的主要标准,建立一个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类型的技能人才,采取不同的评价方式,形成多元化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拓宽技能人才成长通道。对从事社会通用性职业(工种)的技能人才,采用社会化考评方式,按照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核、企业聘任的原则,实行鉴定机构考核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考评办法;对企业生产一线技术复杂、操作性强和企业急需职业(工种)的技能人才,由企业职业技能考核评价机构组织专家在生产过程中,通过工作场所的能力考核与业绩评定方式在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资历条件基础上,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现场考评;对在生产实践中确有绝招绝活、能发挥技能带头人作用、关键岗位的业务骨干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解决生产一线关键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突出贡献的技术工人,由所在单位破格向区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逐级申报,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报省认定为技师或高级技师。

2.实行预备技师证书制度。选择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进行预备技师考核试点,对普通高校毕业生考取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发给预备技师证书。对取得预备技师资格的毕业生在相应职业岗位工作满两年后,经所在单位认可,可直接申报技师考评。

3.建立以公平竞争、择优晋级为导向的技能人才选拔机制。要按照省《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劳社〔2000〕54号)规定,加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统筹管理与协调指导。充分发挥行业、社会团体的作用,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通过技能演讲、技能竞赛、岗位比武、技术创新、同业交流、技术观摩研讨、传授绝技绝活、拜师学艺等多形式、多层次的竞技活动,引导广大劳动者通过学技术、比技能,实现岗位成才,形成不断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的新机制。

(四)建立完善技能人才交流和保障机制。

1.建立高技能人才交流服务体系。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设高技能人才专项服务窗口,开展职业介绍、劳动合同鉴证、办理社会保险关系、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打破高技能人才引进的身份、地域和所有制限制,对从市外、省外调(引)进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在户籍、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与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同等对待,其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可按照有关政策随迁仲恺高新区。建立区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和技能成果信息库,为高新技术开发、技术交流、技艺传授、技能成果展示及高技能人才交流等活动提供服务。根据需求状况、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化运作,由高到低逐步加大技能人才住房保障力度。大力宣传技能人才积分入户政策,引导技能人才落户。

2.完善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险制度。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为高技能人才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将技能津贴纳入缴费基数。具备条件的企业,应为高技能人才购买补充医疗保险。

第七条实施保障

(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通过政府资助、企业投入和社会筹资等渠道,设立技能人才专项引导资金,专款专用、服务于我区技能人才引进培养工作。

(二)切实落实待遇政策。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工资定级、福利待遇等方面与大专学历毕业生同等对待。受聘在相应岗位上的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享受本单位的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同等待遇。

(三)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创新宣传模式,整合利用好我区宣传资源,强化典型、突出导向,加大技能成才和技能创业的典型事例宣传力度,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活动,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

(四)加大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区纪委监察和审计局、财政局、社会事务局要加强对校企合作奖励、培训补贴及企业职工教育相关经费的核拨、提取与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引导企业落实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企业工会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切实维护职工的学习权利,督促企业履行对职工的培训义务,并依据已签订的集体合同中有关职工教育培训的条款参与监督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企业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分别履行监督企业提取与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职责。

第八条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党群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2013年7月1日印发的《仲恺高新区技能人才百千万工程实施细则》(惠仲党办发〔2013〕15号 )同时废止。

仲恺高新区大学生苗圃工程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恺旋人才计划,贯彻落实《中共仲恺高新区委办公室、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仲恺高新区拔尖人才工程>等六个工程的通知》(惠仲党办发〔2013〕4号)精神,优化创新创业就业环境,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吸收更多更优秀的大学生到高新区就业,推动我区大学生苗圃工程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苗圃工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实施。区社会事务局主要负责苗圃基地和优秀大学生评选表彰,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他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能各司其职、齐抓共管、通力合作,共同推动大学生苗圃工作创新开展。

第三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确立人才优先发展的战略格局,围绕创建省级人才管理改革实验区,大力实施恺旋人才计划,营造特别适合大学生创业就业的内外环境,形成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创业就业的有效载体,完善大学生创业就业的工作体系,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培育未来企业家。

第四条计划用5年的时间,逐步建立以高新科技为主导的大学生创业(苗圃)基地,帮助20个以上团队成功创业,创造就业岗位2000个以上,引进优秀大学生5000人以上,打造吸引大学生创业就业的人才高地。

第五条加强人才培养与就业示范基地建设。

每年在有规模、有影响力的企业中选择建立5个人才培养与就业示范基地。被确定为人才培养与就业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20万元工作资助经费,经费从区人才专项基金中列支。

(一)评选条件

在我区人才培养与就业工作方面表现突出,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报参加人才培养与就业示范基地评选。

1.已获得我区合作高校授牌的企业人才培养与就业基地,且每年接收应届本科毕业生30人以上,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依法购买社会保险;

2.具备完善的大学生入职教育、岗位技能和专业技术培训等人才培养体系,形成企业独特的人才培养模式;

3.在岗位实践中注重大学生实际工作能力锻炼,注重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培养;

4.结合生产实际,不断改善企业工作和生活环境,重视大学生人文关怀;

5.根据大学生的专业和特长等方面情况,为大学生成长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职业生涯规划。

(二)评选程序

1.宣传发动。人才培养与就业示范基地评选工作在每年5月份下发评选通知,并在新闻媒体、恺旋人才网公布评选原则、条件、办法和程序;

2.报名推荐。采取单位自荐和主管单位推荐的办法,申报单位填写相应表格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区社会事务局;

3.初审考察。区社会事务局对申报对象进行初审及考察,并按照不低于1:2的比例提出候选名单;

4.专家评审。从区人才工作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候选名单进行评审打分,并写出评审意见;

5.认定。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综合专家评审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确定人才培养与就业示范基地正式名单;

6.公示表彰。名单确定后,在恺旋人才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后无不良反映的,由区委、区管委会通报表彰。

第六条主要措施

(一)搭建创业平台。依托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利用其创新创业资源优势,设立仲恺高新区大学生创业(苗圃)基地,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完善服务体系,吸引省内外优秀大学生来高新区创新创业。各园区、各镇(街道)根据孵化器和专业镇建设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大学生创业园工作,形成大学生创业良好氛围。

(二)出台扶持政策。结合高新区实际,出台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意见,从创业资助、房租补贴、场地补贴、会展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等方面,加大创业资助力度,形成有利于大学生创业就业环境。根据广东省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相关措施,中小微企业当年每新招用一名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加强创业辅导。推行创业导师制,壮大创业导师团队,聘请创业培训老师、成功企业家和政府专家,采取授课指导、会诊指导和咨询指导等方式提高大学生创业实践能力,扶持大学生创业。

(四)做好跟进服务。为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政策法规、金融服务、人事代理、职业指导、证件办理等保姆式服务,切实做好大学生创业服务工作。

(五)加强人才招聘。每年定期收集企业用工信息,筛选适合大学生就业岗位信息,组织企业赴广州、武汉、长沙、西安、北京等高校集中地区开展校园招聘会和专场招聘会,重点加强与985工程大学和211工程大学合作,吸纳更多更优秀的本科以上毕业生来我区就业,力争全区企业每年接收优秀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1000人以上。

(六)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走出去,加强与各高等院校联系,校企双方通过资本、技术和人力等各方面的合作,优化资源配置,形成利益共同体,深化产学研合作。

(七)加强区校合作。深入省内外各高校,通过召开座谈会、宣讲会、文化沙龙等形式,大力宣传我区政策、产业、区位和交通等优势,提高高新区知名度,增进大学生对我区的了解,吸引各地优秀大学生来我区实习和创业就业。

(八)建立信息平台。加强与专业信息网络服务公司合作,创新校企合作服务方式,搭建校企供需服务信息平台,完善功能设置,提升服务效能,推动校企合作深入开展。

(九)加强就业服务。完善我区就业服务体系,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人事代理等服务,全面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组织本市有就业愿望暂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来我区参加见习活动,积累工作经验,提升见习生的实践能力,促进毕业生实现就业。

(十)开展优秀大学生评选表彰。每年在我区企业工作的上一年度应届全日制高校本科毕业生(特别优秀者学历可为全日制大专)中选拔表彰50名优秀高校应届毕业生,每名优秀高校应届毕业生奖励5千元,经费从区人才专项基金中列支。

评选程序如下:

1.评选条件

(1)在我区企业工作的上一年度应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特别优秀者学历可为全日制大专);

(2)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无任何犯罪记录;

(3)爱岗敬业,恪尽职守,脚踏实地,无私奉献,能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4)能吃苦耐劳,任劳任怨,关心集体,富有团队协作精神;

(5)具有广泛而扎实的理论基础,业务能力强,善于思考,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6)乐于助人,主动关心帮助困难员工,团结同事,在工作、生活中能起表率作用;

(7)有明确的人生目标,崇高的信仰,坚定的信念。

2.评选程序

(1)宣传发动。优秀大学生评选工作每年5月份下发评选通知,并在新闻媒体、恺旋人才网公布评选原则、条件、办法和程序;

(2)报名推荐。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的办法,推荐单位或个人填写相应表格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区社会事务局;

(3)考察评审。区社会事务局对申报对象进行考察,并从区人才工作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开展评审;

(4)认定。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综合专家评审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确定优秀大学生人选名单。

(十一)加强人文关怀。全面掌握我区企业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情况,逐一登记造册,做好统计工作。利用中秋、春节等节日,举办应届高校毕业生座谈会,不定期开展企业走访活动,营造关心关爱应届毕业生的良好氛围,增强应届毕业生对高新区的归属感和幸福感。

第七条实施保障和监督管理

(一)加强部门协作。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职能,明确工作分工,大力推进大学生苗圃工程建设。区党群办公室要引导青年(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在创业中成长;区社会事务局要加强与各高校沟通联系,宣传政策措施,鼓励和吸引大学生来仲恺创新创业就业;区科技创新局要做好大学生创业项目引进和服务工作;区财政局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形成有利于大学生创业就业的投入保障机制。

(二)加大宣传力度。编制《仲恺高新区大学生创业指南》,深入各高等院校,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大学生全面了解我区的创业优惠政策和办理流程,吸引大学生来我区创新创业,实现大学生创业从校园向社会无缝隙衔接。

(三)营造良好环境。大力宣传恺旋人才计划,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价值观,形成全社会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的良好氛围。挖掘大学生创业就业先进典型,宣传大学生创业就业成功经验,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尊重创新的良好环境。

(四)加大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区纪委监察与审计局、社会事务局对大学生苗圃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经费资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挪用资助资金的,经核实后,可采取责令整改、收回资助资金等措施。

第八条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党群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2013年7月1日印发的《仲恺高新区大学生苗圃工程实施细则》(惠仲党办发〔2013〕15号)同时废止。

仲恺高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激励扶持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恺旋人才计划,加快我区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推动我区产学研合作,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仲恺高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博士后工作站是指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我区依法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和进站的博士后科研人员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

第三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制定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与进站的博士后科研人员签订协议书,明确在站期间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管理办法和协议书应报区高层次人才引进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条博士后工作站激励扶持政策

(一)在高新区内依法批准新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区财政给予每个工作站10万元启动经费,用于博士后工作站科研设施建设。

(二)博士后在站研究期间,区财政给予每名博士后科研补助经费3万元,科研补助经费分三次发放。博士后进站报到后,区财政即向其发放第一次科研补助经费1万元,进站12个月后通过第一次考核,区财政即发放第二次补助经费1万元,进站18个月后通过第二次考核,区财政即发放第三次补助经费1万元。

(三)在站博士可申请每月1千元的生活津贴,落户我区后,可申请5万元住房补贴。具体内容及其他待遇详见《仲恺高新区引进扶持高层次人才激励政策》。

(四)博士后在站期间,区高层次人才引进服务中心协助申报国家、省、市博士后科研经费项目、生活津补贴、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有关事宜。

第五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按时出站。如科研工作需要,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在站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年,期满出站,一般不受理提前出站申请。

第六条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博士后相关待遇。

(一)违反学术纪律;

(二)伪造出具假证明或受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

(三)因病连续请假3个月或无故旷工15天以上;

(四)出国参加会议等逾期不归;

(五)不能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任务,以及出站科研工作评审不合格;

(六)在站工作期满,未经同意仍滞留不办手续;

(七)被作退站处理的。

第七条鼓励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积极申报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建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等;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科研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五)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申报程序。

(一)拟设站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科技部门到申请单位调研、考察;协助申请单位填报《申请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和做好相关的设站筹备工作。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第九条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服务工作由区党群办主管,区科技创新局、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区社会事务局等单位应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博士后人才人才引进培养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党群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2012年1月17日印发的《惠州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试行)》(惠仲委办〔20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