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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政府关于扶持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与促进实体经济

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关于扶持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20条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0日

关于扶持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广东省“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基本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应对经济增长速度下行的压力,积极扶持与促进我市实体经济发展,使全市经济保持平稳、持续、健康的发展势头,除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扶持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外,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扶持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实体企业的奖励

(一)对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企业给予奖励。

1、本市企业首次在沪、深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募集的资金用于本市企业,视其募集资金额的规模给予奖励,募集资金额3亿元以下,奖励300万元;募集资金额3亿元至5亿元的,奖励400万元;募集资金额5亿元至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募集资金额10亿元至15亿元的,奖励600万元;募集资金额超过15亿元的,奖励700万元。

2、企业首次在境外交易所上市,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均在肇庆市境内,且将所募集的资金全部投资于我市企业的,奖励300万元。

3、企业首次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奖励60万元。在国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融资成功的企业,按其募集资金总额给予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对高成长实体企业给予奖励。前3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三)对“四下”企业转为“四上”企业的实体企业给予奖励,每户奖励5万元。

(四)对成功落户我市的大项目给予奖励。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符合我市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底线指导意见,且投资总额超过5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在成功落户后主体工程正式动工时,对项目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

(五)对企业创新平台建设给予奖励。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企业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以及实验室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每年奖励资金不超过500万元。建立研发准备金及创新券后补助制度,推动企业普遍设立研发准备金,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

(六)对初次获得或获得但2014年没有奖励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以及获得国家专利奖、广东省专利金奖的企业给予奖励,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奖励。

(七)对获得政府质量奖和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奖励。获得国家、省、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初次获得名牌产品称号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上述奖励资金由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和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管委会各承担50%。

二、加大对实体企业的贴息支持

(八)对高成长中小企业进行贴息。每年筛选出50家高成长性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净增0.5亿元以上)作为重点培育扶持对象,对其贷款给予贴息扶持,单个企业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贴息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九)对积极进行转型升级的中小微型企业进行贴息。实体企业用于转型升级的贷款投入,给予贴息扶持,单个企业贴息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800万元。

上述贴息资金由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和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管委会各承担50%。

三、设立实体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十)今年起连续3年,市政府每年安排2000万元,设立肇庆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专项用于贷款合作银行对中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发生风险损失的补偿,重点支持我市具有优势特色和发展潜力的中小微型实体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