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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信用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清远市信用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4日

清远市信用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清远市融资环境建设,构建政府积极引导、市场运作的多元化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缓解清远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广东省《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粤府〔2012〕17号)以及《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3〕66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清远市政府设立清远市信用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通过与金融机构和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合作,建立政、银、保、企四方联动的风险补偿分担机制,为清远市具有一定成长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融资服务。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条 基金的设立

(一)清远市政府安排财政资金设立基金,首期基金总额为1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设立期限暂定3年。即从2012年5月16日至2015年5月15日。

(三)基金设立期间,基金动态最大承担贷款损失为1亿元人民币,即基金对外整体分险责任余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当基金收益部分不足以弥补风险责任代偿等消耗损失时,按照《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清府办〔2012〕8号)有关规定,经批准,由市财政对上年基金本金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四)基金设立期间,每年年初,由基金监管机构组织对基金上一年运作情况进行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基金届满的当年年初,由基金监管机构根据基金运作最近一年的评价结果,提请是否延续设立基金、完善基金设立、变更基金规模或终止基金运作。基金扩大规模时,按照《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清府办〔2012〕8号)有关规定,经批准,由市财政办理资金划拨业务;基金缩小规模时,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将缩减的资金及时归还财政;基金终止运作时,要按照相关程序对基金进行清算,于设立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将资金归还财政。对于终止前的所有已确认的基金担保贷款项目仍须履行完毕担保责任。

第四条 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分险。基金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项目)提供融资服务,以担保、风险补偿等方式分担银行贷款风险,让银行贷款资金顺利流向中小微企业。

(二)增信。依托政府信用,为中小微企业增加信用等级,使融资更加便利。

(三)增值。通过基金的结构性安排,开展基金保值增值服务,获取收益弥补基金消耗损失。

(四)其它业务,包括:

1.与合作金融机构、合作担保机构共同开发基金项下创新性融资产品(如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政银保小微贷业务等)。

2.为中小微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优债、中期票据、企业债、集合债、公司债、私募债等债务融资工具提供增信担保服务。

3. 促进科技与金融相结合,为科技型企业融资贷款建立风险补偿机制。与合作金融机构共同开发适合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融资新产品。

4.经基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第五条 清远市政府成立清远市信用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作为基金运作的监管机构。基金会由分管市领导任理事长、市金融局局长任副理事长,成员由市金融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审计局、林业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和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清远银监分局及合作再担保机构组成。

各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一)市金融局:受基金会委托,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负责基金管理办法的解释、修改、补充、完善,协调解决基金设立、运作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二)市财政局:负责基金划拨、资金补充;协助审批基金补充资金方案、变更基金规模;实施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三)市发展改革局:提供国家产业政策及清远市基础产业、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专项发展规划,协助核定企业信用担保推荐目录。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清远市产业发展规划,协助核定企业信用担保推荐目录。

(五)市科技局:根据全市创新体系建设发展战略、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政策、科技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划,负责推荐和协助核定科技型企业进入企业信用担保推荐目录,反馈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需求。

(六)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合作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协助合作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手续。

(八)市审计局:监督、审计基金的运作及使用情况。

(九)市林业局:协助合作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手续。

(十)市工商局:协助合作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办理股权质押、动产抵押权登记手续;协助核定企业信用担保推荐目录。

(十一)市质监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核定企业信用担保推荐目录,提供企业质量技术监督有关信息。

(十二)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督促参与合作的金融机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管理体制,并根据中小微企业经营特点,结合我市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信贷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

(十三)清远银监分局: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遵循市场原则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银担业务合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遵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与地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承担融资性担保监管协调职责。

基金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基金办),设在市金融局,日常工作由其下属市金融服务中心承担。

第六条 基金办应当建立并逐步完善财务核算体系,对基金资产、收益、费用等项目实行规范管理。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禁止投资股票、房地产等高风险项目,不得直接从事贷款和商贸活动。

第七条 审计机关加强对基金的资金来源、经济效益和运作管理的审计监督,每一会计年度审计一次。

第八条 基金办与金融监管部门、合作担保(再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共同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解决基金业务发展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全面加强清远市信用环境建设。

第三章 基金的运作

第九条 基金的服务对象为纳入企业信用担保推荐目录(以下简称企业目录)的中小微企业,以及经基金会评审认可的其它担保贷款项目。

纳入企业目录的中小微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及清远市产业规划要求,注册地在清远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清远市实现经营和销售收入且在清远市纳税的,具有一定成长性的中小微企业。

2.行业范围:科技型、出口创汇型、配套加工型、资源综合利用型优质中小微企业及具有一定产业集群基础的行业内中小微企业。

3.企业经营状况:企业两年内每年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企业销售额、利润、应交税金逐年持续增长。

4.有充足的第一还款来源,并能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措施。

5.信用记录:企业及主要股东银行信贷无不良记录,税务、环保、安监、劳动、工商、海关、外管、质监及金融机构等部门记录良好。

第十条 企业目录的建立办法:

(一)部门推荐。由清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等部门,以及合作担保(再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各行业协会等按照选定条件向基金办推荐企业。

(二)企业自荐。符合选定标准的中小微企业可向基金办直接提交自荐申请。

(三)基金办负责汇总建立企业目录,并征求发改、经信、科技、税务、工商、海关、质监等部门意见后,报基金会审核并向社会公布。

(四)企业目录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更新。

第十一条 基金的合作对象包括合作担保、再担保机构以及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一)合作再担保机构为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再担保)。

(二)合作金融机构为管理规范、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并经基金办评审认可的金融机构。

(三)合作担保机构准入条件:

1.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七部委2010年3号令)规定、已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在清远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开展融资担保业务1年以上。注册资本不足1亿元的,需同时具备有两家以上银行的准入资格。

3.有健全的组织管理和内部监督机构,建立规范的担保业务流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

4.开业以来担保代偿率不超过3%,代偿损失率不超过1%。

5.信誉良好,在各金融机构没有不良记录。无重大民事、经济纠纷,担保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担保收费不超过国家相关规定。

(四)每次合作期限为1年。1年期满后,如基金会和合作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均无书面提出终止意向,则在基金设立期限内合作期限自动延续1年。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

基金担保的项目单笔贷款额原则上应为1500万元(含)以下;超过1500万元的,由基金会另行核定。

第十三条 分险机制。

(一)担保贷款的分险机制。

当基金担保贷款发生损失时,由基金承担30%的风险补偿,其余分别由合作担保(再担保)机构、金融机构按约定比例各自承担。

(二)基金项下其它创新性融资产品,其分险机制按具体业务的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优惠政策。

鼓励中小微企业借助合作担保(再担保)机构和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解决融资难问题,对基金参与的贷款项目,可享受如免银行抵押、免保证金、优惠担保费率和利率等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基金会、合作金融机构和担保(再担保)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具体的合作协议中约定。

第十五条 担保费的收取。

(一)合作担保机构向基金担保贷款企业(项目)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率按规定不得超过该笔贷款利率的50%。除此以外不得再向企业收取其它费用。

(二)凡基金参与的担保项目,每笔均按分险比例,由基金向合作担保机构收取该项目担保费收入的30%。由合作担保机构按月逐笔上缴基金担保费收入,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基金项下其它创新性融资产品,费用收取标准根据具体业务另行制定,并报基金会审定。

第四章 基金当事方权责

第十六条 基金会职责:

(一)积极推广和宣传基金。

(二)指导和监督基金的运作和使用情况。

(三)审批基金补充资金方案,变更基金规模。

(四)选择和变更基金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

(五)评定每笔贷款的风险代偿损失、批准偿付和核销坏账。

(六)审核企业目录。

(七)审批基金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发的其它创新性融资产品。

第十七条 基金办职责:

(一)积极推广和宣传基金。

(二)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定基金补充资金方案、基金规模变更方案。

(四)拟定基金合作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的选定条件,初步核定(变更)基金合作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名单。

(五)建立企业目录。对企业(项目)融资需求进行搜集、整理,满足企业(项目)不同层次和类型的金融服务需求。

(六)对基金分险责任额度进行审核。

(七)审议合作担保机构基金担保业务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基金担保业务情况。制定每笔贷款的风险代偿损失、偿付和坏账核销方案。

(八)监督项目筛选、审核和保后跟踪、管理,并协助合作担保机构向借款企业(项目)追偿。

(九)不断创新,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发基金项下创新性融资产品。

第十八条 合作再担保机构(广东再担保)职责:

(一) 积极推广和宣传基金。

(二) 作为基金合作担保机构之一开展基金担保业务。

(三) 争取优惠的金融资源与合作条件支持中小微企业(项目)发展。

(四) 在基金政策框架下,与合作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联合开发基金项下创新性融资产品。

(五) 其它金融服务。

第十九条 合作担保机构职责:

(一)执行基金办批准的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基金办决议。

(二)对企业目录内申请基金担保贷款的企业(项目)进行独立评审,评审结果应报基金办进行额度控制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办理基金担保贷款业务,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积极采取反担保措施,根据企业(项目)的实际经营情况和风险度确定反担保要求,反担保包括提供反担保人、抵押或质押等方式。

(三)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基金办报告基金担保项目运作情况及相关分析资料,并提交被担保企业(项目)名单送基金办备案。

(四)提请基金会审议风险代偿、基金的偿付和核销坏账。

(五)监督企业(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若发现贷款企业(项目)有潜在风险损失的可能,应及时书面告知基金办、合作金融机构共同协商处理,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

第二十条 合作金融机构职责

(一)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二)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利率或费率。

(三)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四)监督企业(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若发现贷款企业(项目)有潜在风险损失的可能,应及时书面告知基金办、合作担保机构共同协商处理,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

(五)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基金办报告基金参与贷款项目运作情况及相关分析资料。

(六)研究开发与本基金业务相关的新型融资产品。

第五章 基金业务办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基金主要依托合作担保(再担保)机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展业务。业务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企业目录内企业(项目)在有借款需求时,向合作担保机构或金融机构申请。

(二)受理。合作担保机构或金融机构接到项目申请后,根据企业申请业务的具体类型对申请企业(项目)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受理的项目应马上进入审核程序。

(三)调查、评审。经调查评审,合作担保机构或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办理相关贷款手续,并将贷款申请材料报基金办进行额度控制审核。

(四)审批放款。合作金融机构、合作担保机构和贷款企业(项目)签订相关合同,由合作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五)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将完整的贷款材料送基金办备案,并分别进行保后、贷后跟踪管理。

第六章 风险控制与代偿、补偿及坏账核销

第二十二条 风险控制

(一)基金办、合作担保(再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建立风险预警信息传达机制,对贷款企业(项目)的以下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1.资产负债率连续2个月明显上升,对企业还款能力构成不利因素的。

2.流动比率连续2个月明显下降,对企业还款能力构成不利因素的。

3.主营业务收入连续3个月有明显下降。

4.利润总额连续3个月有明显下降。

5.纳税额大幅度下降。

6.用电、用水量大幅度下降。

7.重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8.存在虚增实收资本、抽资逃资现象。

9.存在违法经营或经济、法律纠纷。

当出现以上一种或多种情况时,认为贷款企业(项目)有潜在风险损失的可能,合作担保(再担保)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应及时与基金办商讨应对方案,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

对如政府重点项目、重点扶持项目等一些以中长期为主的担保贷款项目的风险控制,合作担保(再担保)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项目的不同行业特点和具体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二)当基金担保贷款逾期率达到3%时,基金办有权停止基金担保贷款业务,各方共商解决办法;逾期率下降后,可恢复基金担保贷款业务。

(三)当合作担保机构出现重大代偿情况,代偿率超过5%时,基金会有权暂停与该担保机构合作;当代偿率回落到5%(含5%)以下时,担保机构可提出继续合作申请,由基金会予以重新审核担保机构的准入资格。同时,合作双方对于中止前的所有已确认的基金担保贷款项目仍须履行完毕担保责任。

(四)基金项下其它创新性融资产品的贷款逾期率、代偿率等控制指标按具体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基金的代偿、补偿及坏账核销

(一)基金担保贷款损失风险的代偿、补偿及坏账核销程序如下:

1.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由合作担保机构按协议约定代偿逾期未清偿的贷款本息、逾期利息和罚息。

2.自发生代偿之日起30日内,由基金向合作担保机构补偿代偿款的30%。期间,合作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应积极依法追索欠款。

3.基金向合作担保机构补偿后,由基金办与合作担保机构负责按有关协议依法追索欠款,追索所得按各方承担风险比例返还。

4.基金代偿损失经确认后,由基金办按有关规定提请基金会进行坏账核销。

(二)基金项下其它创新性融资产品的代偿、补偿及坏账核销按具体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基金结构性安排及增值服务

第二十四条 为了兼顾担保分险功能和保值增值的目标,将基金分为分险基金和增值基金两部分。其中,分险基金的比例不低于30%。分险基金和增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分险基金主要用于保持流动性、应付日常代偿和弥补损失;增值基金主要用于保值增值、获取收益补偿基金消耗损失。若增值基金部分的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利率甚至未能保值增值,则基金委员会对增值基金部分的安排应重新议定调整。

第二十五条 基金的保值增值服务包括以下方式:

(一)购买银行、信托理财产品。

(二)认购合作担保(再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清远市企业为主体的集合信托计划、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等产品。

(三)经基金会认可的其它投资方式。

第二十六条 基金运作过程中获得的利息、担保费收入和增值收益100%归入基金,由基金按月逐笔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清远市信用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信用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2〕42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