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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高新区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暂行)

仲恺高新区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拔尖人才队伍建设,创建人才特区,为高新区二次创业提供坚强有力的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根据中央、省、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拔尖人才管理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进一步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速建立有利于发挥人才作用的激励机制,促进各类人才多出成果、出好成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拔尖人才是指从事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在工农业生产、技术革新、项目建设、城市建设、经营管理、社会管理等学科、行业领域的第一线起主导和引领作用,近三年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具体分为经营管理类拔尖人才、专业技术类拔尖人才、社会技能类拔尖人才、农村实用类拔尖人才。

第二章选拔原则、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拔尖人才选拔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严格标准、总量控制的原则,不受学历、职务、资历、身份的限制,以对社会实际贡献为依据。

第五条拔尖人才选拔工作面向全区,凡在我区工作的各类人员,年龄在55周岁以下(特别突出的条件可放宽),身体健康,均可参加评选。

第六条拔尖人才推荐对象必须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符合下列四类人才条件之一者均可推荐为区管拔尖人才候选人:

(一)经营管理类

本办法所称企业经营管理拔尖人才是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领办、创办企业,能奋发向上、锐意改革、勇于创新,带领企业员工抢抓机遇,积极投身经济建设,在促进推动仲恺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

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组织管理能力强,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开展党建工作,在推进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规模以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企业经营管理拔尖人才:  1、企业生产效益明显增长或扭亏为盈、经营状况明显改善,职工年收入逐年增长,能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入库税金200万元以上或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  2、深化企业改革,致力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优化企业资源配置,重视生产经营对环境的影响,着力于引进新技术和人才,效果显著,在全区有较大影响的;  3、重视科技创新和项目开发,其成果获区级以上名牌产品、知名商标及开发具有市内先进水平以上新产品的;  4、在解决就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活动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社会公认度较高的。

(二)专业技术类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领域,从事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并代表着当前仲恺高新区领先水平,为仲恺高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专业技术拔尖人才:1、在技术研究方面的发明和改造,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等工作中,解决了疑难问题或关键性技术问题,主要产品经区级以上部门检验合格,其成果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者,或是获省级以上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奖以及优秀设计奖等奖项,市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项,区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2、在工业生产第一线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在加速发展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成绩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者;

3、在文化、艺术、教育、卫生、体育等专业研究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其专业水平在区内同行处于领先地位,对三个文明建设有重大贡献的。

(三)社会技能类

本办法所称高技能拔尖人才是指在生产、运输和服务等领域一线岗位,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的拔尖技术工人和社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能拔尖人才:

1、有被社会公认的精湛技艺或操作技能,达到或超过区内先进水平,在全区有较大影响的;

2、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攻克工艺、设备难关和提出合理化建议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区有较大影响的;

3、具有较高的技能水平,在某一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区有较大影响的;

4、在开发、推广、运用先进科学技术并把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区具有较大影响的;

5、在区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在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前十名,或在全省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6、在指导青年工人和技工学生技能训练,培养徒弟,传授技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农村实用类

本办法所称农村实用拔尖人才,是指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一定影响力,为农村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在服务农民、发展农业、建设农村等方面发挥带头示范作用的各类劳动者,主要包括种养殖能手、能工巧匠、经营管理者和乡村科技人员等农村技术人员或经营管理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农村实用拔尖人才:

1、在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方面成绩显著,创造了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2、有真才实学,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超,在产业创新、试验示范、成果转化等方面,创造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农村科技致富带头人;

3、在农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等方面贡献突出,直接创造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4、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方面形成较大规模,且品种优、效益好,辐射带动能力强的产业带头人和创业能手;

5、在创办各类经济实体,安置城乡富余人员和向国家交纳税收方面有较大贡献者;

6、在带领群众共同致富、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壮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村级管理人员;

7、掌握一技之长,技艺精湛,知名度高的农村能工巧匠;

8、在发展农村经济中积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拔尖人才选拔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党群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九条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评选前下发评选通知,并在新闻媒体、互联网公布评选原则、条件、办法和程序。

第十条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的办法,逐级推荐选拔对象。组织推荐的,先由各单位根据选拔条件进行初审,提出本单位拔尖人才推荐名单报所在基层党(工)委,再由所在基层党(工)委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单位推荐的对象进行评审,确定本基层党(工)委拔尖人才推荐名单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个人自荐的,个人可直接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能够反映本人管理工作实绩、专业技术和技能水平以及论文、著作、获奖证书等原始材料(涉及经济效益材料的,要有财税部门的证明)。

第十一条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对推荐对象的政治表现、专业水平、社会经济效益、群众认可度等方面进行考察,提出区级拔尖人才候选人名单。

第十二条区管拔尖人才初步人选名单经区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会议审议,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确定区管拔尖人才正式人选名单。

第十三条区管拔尖人才正式人选名单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后无不良反映的人员,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区管拔尖人才由区委、区管委会命名表彰。

第四章管 理

第十五条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届两年,管理期满后自动终止拔尖人才待遇,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参加下一批拔尖人才的评选。

第十六条拔尖人才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党群办公室进行综合管理,各基层党(工)委协助管理,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具体管理,逐级建立人员档案。

(一)建立目标管理制度。拔尖人才根据自己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切合实际的两年奋斗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填写《年度(阶段)任务书》,并以书面形式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所在党(工)委报告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

(二)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按照考核目标和《年度(阶段)任务书》,每年由区党群办公室组成考核组,会同各基层党(工)委和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对拔尖人才的政治思想、工作表现、科研情况及成果进行考核,并写出考核报告,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晋升或调整的依据。

(三)建立领导(挂钩)联系制度。区领导、区党群办公室、各基层党(工)委和拔尖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同志要与拔尖人才建立挂钩联系制度,以党(工)委为单位每年召开一次拔尖人才座谈会,与拔尖人才进行思想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积极帮助解决其在工作、生活中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

第十七条从外地引进或调入我区工作的县(区)级以上在管理期间内的拔尖人才,列入管理范围。

第十八条区管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况的,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取消其拔尖人才称号和本办法规定的待遇:

(一)因个人原因给国家或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二)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三)有违法犯罪或参加反动组织行为的;

(四)经考察发现不适宜作为拔尖人才管理的;

第十九条区管拔尖人才出现工作变动、职务调整或受处分等事宜,拔尖人才所在党委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待 遇

第二十条区管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区管拔尖人才由区委、区管委会授予仲恺高新区区管拔尖人才称号并颁发证书。

(二)区管拔尖人才从批准次月起每人每月享受津贴费1000元。经费由区财政统一划拨。管理期内去世或调离本区的,从离岗之日起不再发放津贴。

(三)区管拔尖人才享受区委、区管委会相关的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和科研项目资金支持。

(四)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拔尖人才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出外疗养。

(五)大力奖励科研成果取得显著效益或重大社会影响的拔尖人才。

(六)积极推荐或选送拔尖人才参加相关的培训班学习,不断提高拔尖人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七)积极推荐或选送拔尖人才参加省、市级拔尖人才的选拔和学术研究、经验交流及各种表彰活动。

(八)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拔尖人才的先进事迹和精神风貌,鼓励广大人才争作贡献,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

第六章职 责

第二十一条拔尖人才要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特别注意研究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课题,积极撰写学术或专业论文。

(二)刻苦钻研业务,大胆创新,发挥学术、技术、技能带头人作用,主动承担各类研究课题,在管理期内承担并完成或阶段完成一项以上研究项目并努力使研究成果达到省、市级以上水平。

(三)积极为高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出谋献策,积极为重大项目论证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提供咨询和服务。

(四)每人帮带2名以上培养对象,在管理期内,使帮带对象的能力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五)积极举办作品或成果展览,勇于开展各类交流和推广活动,在管理期举办不少于3场且规模较大的各类讲座。

第二十二条各基层党(工)委和拔尖人才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和人才政策,为广大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激励更多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二)关心、爱护拔尖人才,在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放手使用,生活上关心照顾。

(三)组织拔尖人才每年开展科技服务活动,深入工厂、农村,帮助基层解决难题。

(四)各党(工)委要参照本办法各项规定评选出5—10名本级管理的优秀(后备拔尖)人才。

(五)对扶持、保护拔尖人才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压制、刁难甚至打击拔尖人才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查处,情节严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