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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河府〔2012〕37号

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受国家宏观调控、人民币升值、外部需求减弱、生产经营成本上升、河源企业网上招工平台难度加大等因素影响,我市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面临较大的困难,特别是融资难、融资贵、河源企业网上招工平台难、利润低等问题愈显突出,有些中小微企业甚至面临生存危机。为有效扶持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实体经济,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和省政府《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粤府〔2012〕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强化扶持意识

(一)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促进中小微企业科学发展,对我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河源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创新思路,积极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措施和良好服务。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扶持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作为工作重点,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和经营发展,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与产学研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帮助中小微企业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特别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贷款规模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主动让利,切实减轻企业融资负担,与企业共渡时艰,帮助企业实现转型升级。

二、规范金融秩序,改进金融服务

(一)强化政策指导,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

1.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工作的导向作用,引导各银行机构特别是农信社、村镇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强化中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政策落到实处。

2.鼓励银行加大信贷支持。深化银行信贷六项机制建设,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管理建设及资源配置力度,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鼓励和支持银行机构积极向上级行争取资金、授信管理等政策倾斜,扩大中小微企业信贷资金总量。

(二)改进信贷服务,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1.丰富适销对路金融产品。鼓励银行机构根据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创新推出商品融资、订单融资、存货抵押贷款等信贷新产品,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抵押物缺乏的困境;稳步开展专利权、收费权、经营权、应收账款、供应链融资等抵质押融资业务,拓宽中小微企业可供融资担保财物范围。

2.优化信贷投向。重点推动集群、链式企业发展,加大对支柱产业、重点发展行业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信贷支持,推动企业区域聚集,形成集群效益;优先满足创业型、创新型、外向型、配套型、品牌型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

3.简化信贷审批流程。银行机构要设立中小微企业信贷服务专营机构,制定简便、高效的信贷评审制度和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对中小微企业信贷实行“单独统计、单独考核、信贷优先”政策,加大中小微企业贷款营销和管理力度。

4.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落实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不规范经营问题的相关意见,严厉打击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乱浮利率、一浮到顶,以贷收费、浮利分费,转嫁成本、增加负担,违规收费、擅自提价,强制捆绑、不当搭售,高息揽存、借道收息,套餐服务、蒙骗客户等各种行为,引导银行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5.帮扶企业提高资金运用能力和效率。建立和完善以信贷支持为主,财务规划、现金管理、咨询服务、风险管理等综合配套的金融服务体系;根据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实行灵活的信贷政策,使信贷资金发放规模、期限与企业生产经营需求特点相匹配。

(三)拓宽融资渠道,搞活中小微企业融资出路。

1.创新政银企合作方式。由政府牵头,支持协调银行、保险、融资担保机构创新合作方式,设计开发适合和利用中小微企业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资源的融资产品,以及可分散企业融资风险的保险、担保产品;支持银行、保险、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合作,对无抵押、无担保的中小微企业开展信用贷款业务。

2.推进银企跨区合作。用好“评信通”融资平台,加强“评信通”融资平台宣传,主动向“评信通”推荐有融资需求的优质中小微企业,推进深(圳)河(源)银企合作,引导中小微企业通过“评信通”平台进行异地融资,利用异地资金推动我市企业发展。

3.推动企业开展直接债务融资。积极开展各类债务工具的宣传培训,指导辖区金融机构转变观念,加大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拓展力度,大力推动辖区企业积极运用债务融资工具进行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满足中小微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

4.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引导、培育一批成长性好、业绩优良的中小微企业上市,借助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实现直接融资。

5.拓宽民间资本合法出路。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或参股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组织,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三、增加资金补助,提升企业活力

(一)安排银企合作激励资金610万元(在市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下同)。主要对银行放贷服务实行考核奖励,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助。

(二)安排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300万元。一是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融资贴息;二是用于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三是用于实施企业家提高素质培训工程。

(三)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81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获得发明专利并形成生产规模的企业,获得省百强民营企业称号和入选省现代产业500强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不同标准的一次性奖励。

(四)安排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350万元。对经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对孵化企业予以扶持。

(五)安排产学研专项资金100万元。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对骨干民营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结成对子,并获得省部产学研立项和获得资金支持的市直项目,给予资金支持20万元。

(六)安排节能专项资金300万元。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宣传培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等相关项目,给予不同标准的资金支持。

(七)安排“菜篮子”专项资金1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发展蔬菜种植基地化生产的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村合作社。

(八)安排现代农业东江特色水果产业带专项资金5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种植春甜桔、柠檬、板栗、鹰嘴桃等东江特色水果的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村合作社。

(九)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330万元。主要用于对全市旅游景点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

(十)安排外资和民营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资金500万元。主要用于补助与市政府签订了改造协约的市区酒店。

(十一)安排国际市场开拓资金1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外贸进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十二)安排上市公司奖励专项资金200万元。用于奖励我市实现上市的企业。

四、减轻企业负担,缓解企业压力

(一)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将年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经有权限的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缓缴土地使用税1-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二)加大社会保险政策扶持力度。对保证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可使用就业专项资金为其在岗职工(属就业困难人员的)支付社会保险、岗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从2012年5月1日起,将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从18%降低为15%;对确实比较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经批准可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6个月。

五、提高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

(一)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政策宣传,有效利用各类媒体,做好重点政策的宣传和解读,促使企业用足用好现有各类政策。坚持正确舆论引导,宣传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国家劳动法规定,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企业与职工共同应对困难、早日走出困境的良好社会环境。建立和完善舆情应急预案,维护社会稳定,增强发展信心。

(二)提高政府部门服务水平。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为中小微企业服务,使企业充分享受省政府《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粤府〔2012〕17号)等文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帮助我市企业获得税费减免、资金补助和融资支持。

(三)健全中小微企业服务长效机制。建立完善领导干部联系中小微企业制度,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联系所在辖区的2家以上中小微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中小微企业联系机制,深入企业开展调研,切实提出针对性、有效性的帮扶措施,同时进一步优化行政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

(四)建立困难企业应急救助机制。成立由经济和信息化、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司法、担保机构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困难企业应急救助工作组,对生产经营正常但面临应急性资金链断裂风险的企业,开展全面、全过程的协调服务,努力做到银行不压贷,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确因经营不善、濒临倒闭的企业进行封闭操作,推动企业兼并重组,以防止资金链、债务链风险的扩散。

本意见未尽事项,按粤府〔2012〕15号、粤府〔2012〕17号文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