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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来县鼓励投资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投资者来我县投资,进一步扩大利用内外资的领域和规模,加快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禁止的行业和污染严重的项目外,投资项目不限产业、规模、经营方式。鼓励投资者参与国有和集体企业改革转制。

第二章 优质服务

第三条 实行投资项目代办制度、服务承诺制度和“一条龙”服务。对投资者投资创办的项目所需办理的手续,“三资”企业和“三来一补”企业由县外经贸局代办;外地国内企业到我县投资的由县经贸局代办。投资项目所需办理的手续,由投资者提供齐全的资料和合格文件,属县内审批的,在七个工作日内办妥;属市以上审批范围的,全力跟踪,争取尽快办妥。代办单位不收代办费。设立投资者投诉中心(投诉中心设在县政府法制局,投宿电话:0663-6681244),及时受理投资者的投诉,积极为投资者排忧解难。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不得利用行业特权谋取个人私利或部门利益。对投资者的要求或申请,有关部门务必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解或答复。

第五条 企业需用工的,可与县人事部门、劳动部门联系,县人事部门、劳动部门应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 地质优惠

第六条 投资者投资创办项目用地,所有手续由项目所在单位协助办理。

第七条 鼓励投资者在我县开发建设工业园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县政府批准,可以通过依法受让、租凭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单独或合作连片开发土地,并对该地在规定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开发、建设和管理,享有直接对外招商引资的权利。

第八条 投资者投资工业项目用地,除上缴国家、省、市规定的各种费用和征地补偿费外,本县收取的费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县城工业园区用地的价格每亩6.5万元,其它地方工业园区内土地价格每亩25万元。对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或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称号企业投资的项目,以及投资1亿元以上的大型工业项目,用地价格给予特殊优惠。

第九条 大力鼓励租用厂房。投资者租用各镇场工业区厂房创办工业项目,租用厂房价格,县城4元/平方米/月以下,其它镇3元/平方米/月以下。

第十条 鼓励连片开发三高农业、生态农业、旅游观光农业项目。对连片开发山地1000亩以上、用于三高农业项目的,给予优先安排,租金100元/亩/年以下;利用山坡地投资开发生态农业、旅游观光农业的,给予特殊优惠,租金50元/亩/年以下。

第四章 水电价优惠

第十一条 在工业园区兴办工业项目的,免收供水扩容费;水价一律按1.15元/吨计收。

第十二条 投资者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的用电,在工业园区内生产的,以及在园区外生产用电量超过5万度的,电价0.8766元/度;在工业园区外生产月用电量在5万度以下的,电价0.9266元/度。实行电价优惠,月用电量200万度(含200万度)以上、500万度以下的,电价0.8元/度;月用电量500万度(含500万度)以上、1000万度以下的,电价0.75元/度;月用电量1000万度(含1000万度)以上、2000万度以下的,电价0.7元/度;月用电量2000万度(含2000万度)以上,电价0.65元/度。特大的工业项目电价给予更大优惠。工业电价随省物价局的调整作相应调整,其它类型用电价格按本县的价格对照执行。

第十三条 新办企业用水、用电,主管道和变压器前线路由所在地供水、供电部门负责架接,免收报装费和开口费。

第五章 税费优惠及奖励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的企业,凡符合国家和省的税收优惠规定的,全部兑现给企业,并简化办税手续,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创办的项目,在企业所得优惠期满后,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依法批准后,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六条 实行工业园区纳税大户重奖制度。在工业园区内投资新办的项目,视其对县财政的贡献程度给予奖励。年纳税总额县留成部分(下同)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奖给5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奖给2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奖给8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奖给15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奖给300万元。属高新技术企业、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或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称号企业,以及投资1亿元以上的大型工业项目给予更大的奖励。

第十七条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给予减免的优惠,降低投资者生产成本。

第十八条 继续实行外商投资企业“一个窗口”收费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所需上缴的规费统一由县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公司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核定收取。

第六章 代理招商奖励

第十九条 凡引进县外资金创办工业、农业开发项目和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实行以下奖励:

(一)引进的工业项目一次性投资额(人民币,下同)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奖励2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

(二)引进的农业项目一次性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4万元;

(三)引进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一次性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4万元;

(四)企业引进配套项目或高新技术项目,对地方财政税收贡献大的,实行重奖。具体视其税收贡献程度确定。

(五)引进项目的奖励,应在项目正式投产或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竣工后,由引进者向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经审核确认后奖给。

第七章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尊重投资者生活、经营习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我县创办的企业,其正常生产经营将受到重点保护,任何部门未经县、镇政府批准或企业同意,不得进入企业检查、了解情况和采访、参观。

第二十一条 凡在我县投资2000万元以上创办实业的,由县政府发给“优待证”;累计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由县授予“葵花” 勋章奖。持有“优待证”和“勋章奖”的投资者,在县内可受到优待、礼遇和照顾。

第二十二条 凡捐资赞助惠来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累计100万元以上的,由县发给荣誉证书;累计捐资500万元以上的,由县授予“葵花” 勋章奖。“葵花” 勋章奖每三年颁发一次。持有荣誉证书和“葵花” 勋章的人士,在县内可受特别礼遇、服务和照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生效。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