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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县招商政策

(一)实行重点扶持政策。

对年接待游客30万人次和3A级以上的景区景点,三星级以上的旅游酒店、宾馆(其中清城区、清新县五星级以上,英德市、连州市、佛冈县、阳山县四星级以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星

级以上),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旅游购物商场,从事旅游纪念品开发的企业,当年缴纳入库的营业税(不含销售住宅楼房地产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

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超过100万元以上,且逐年增长幅度超过20%以上的,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如同一开发商在同一地点开发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的,只能合并为一个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行政事业性规费优惠。凡属我市范围内各部门(包括中央、省驻清单位)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除堤围防护费、水资源费和河道堤防占用费按规定上缴国家、省部分和工本费外,一律按现行收费

标准的50%计收。

2、财政奖励优惠。

(1)新办旅游企业当年缴纳入库的营业税(不含销售住宅楼房地产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首次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新增部分,或再

次超过100万元,且逐年增长幅度达到20%以上的新增部分,以上年为基数(达不到100万元的也按100万元为基数),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新增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的

50%奖励给企业。

(2)上述企业如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拖欠职工工资、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职工多次上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之一的,不得申报和享受奖励,已领取的奖励金一律予以收缴。

(3)凡符合享受财政奖励条件的企业必须在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向财政等有关部门申报,逾期不予办理。奖励的资金除文件明确规定外,其他由财政负担的市直、清城区、清新县按清府〔2003〕77号执

行。具体的考核计算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3、创名牌方面奖励。新评创建国家、省级旅游品牌的县(市、区)、4A以上景区、四星以上酒店、全国“百强”旅行社,给予创名牌方面奖励。

4、关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按景区景点区域内建筑物(名胜古迹、百年以上的古建筑物除外)和经营项目的实际占地面积计收景区景点国有土地使用税。建筑物和经营项目的实际占用面积由税务部门界

定。

(二)加大财政对旅游的投入。

1、市、县(市、区)财政每年拿出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对具有新增长点的景区景点和重点旅游项目在起步阶段给予适当的引导性投资,以扶持其加快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出效益。政府的投入主要

用于外部环境的改善和引导性的投资,以及旅游资源的优化整合、旅游规划的修编和旅游的整体推介。由旅游、文化、质监、财政等部门组成评定小组,对被评定为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纪念

品,财政给予适当的开发扶持资金。同时,通过多种渠道,积极争取中央、省和对口扶持单位对重点旅游景区景点的支持,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2、对年接待游客30万人次以上的私人投资兴办的旅游景点景区,当年缴纳入库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超过1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

长幅度达到20%以上的新增部分,以上年为基数(上年达不到100万元的也按100万元为基数),其新增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

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三)加大金融部门的扶持力度。

对投资者在我市依法投资兴办的景区景点和相关旅游项目,各金融部门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对某些景区景点遗留的历史债务,可采取短期贷款转为长期贷款,抵押贷款转为按揭贷款等灵活变通办法处理,减

轻企业的债务负担。鼓励银企合作和金融服务创新,鼓励各地探索旅游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途径和办法。

(四)加大旅游整体推介力度。

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组织大推介,树立大形象,要从单一企业推介转向政府和企业联手推介、从分散推介转向整合推介、从落后推介转向先进推介,运用组节办会、强势媒体、网络等现代传播工具,提升清

远旅游整体形象。在坚持合法和企业自愿的前提下,政府和企业联手搭建活动平台。要利用“开心清远”这一活动平台,加大旅游整体推介力度,整体推介经费主要采取“取之于旅游、用之于旅游”的筹资方式解决。

市政府每年在财政收入中安排市旅游局200万元,专项用于清远旅游宣传促销;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在财政收入中安排当地旅游局50万元的资金专项用于当地旅游宣传促销,并按财政收入增长比例和旅

游发展情况逐年适量递增。积极争取省财政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对我市“开心清远”活动的支持,争取到的资金用于整体推介,并由市财政局监督使用。

(五)加强对旅游项目、酒店、宾馆、景区景点的管理。

1、旅游建设项目立项时,要先向清远市旅游局递交项目申请报告,征得同意后,再按照建设相关程序报批。符合我市旅游整体规划的项目,可享受本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2、在旅游行业开展优质旅游服务活动。由市旅游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安监

局、市委宣传部等单位,对我市星级旅游酒店、宾馆和景区景点的服务设施、服务质量、守法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选出若干家优质旅游服务酒店、宾馆和景区景点作为动态管理单位。对被评为优质旅

游服务的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主管政法工作的领导批准或受其委托的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乱查房、乱扣人和乱罚款,违者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未评定优质旅游服务单位

的旅游企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欺客宰客、重大投诉、环保不合格、环境卫生差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限期整改。

3、为进一步规范旅游购物市场,凡开办旅游购物商场,必须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已开业的旅游商场补办审批手续),再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 4、完善星级酒店、景点景区、旅行社、旅游公司、旅游购物商场的诚信管理和质量监督;完善对旅游企业的礼仪培训、导游人员的业务培训,90%以上的导游经培训达到持证上岗的要求。加强诚信服务建

设,建立健全诚信评价与奖励制度,每两年对旅游企业、导游人员、旅游从业人员进行综合性考评,评出“十佳旅游景区、十佳旅游酒店、十佳旅行社、十佳导游员、十佳服务员”等,由市旅游局、市旅游协会

授予荣誉证书,并给予表彰奖励。

5、加强市、县两级旅游协会的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引导公平竞争,共同发展,打击虚假广告。

(六)营造旅游大发展的良好环境。

各级各部门要通力协作,积极配合,为营造清远大旅游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交警、交通、城监、工商、卫生、环保、质监等执法部门,要切实做到文明礼貌执法。对违反交通规则的外来旅游车辆要多教

育、多引导、多解释,做到少罚款、少扣证、少拖车,树立清远的良好形象。

加快景区交通、道路、旅游服务中心、公共卫生、商场、酒店的配套建设。交通部门对重点景区要优先安排开通旅游专线车。市、县交警部门在节假日要增派警力疏通主要旅游交通道路,对测速区域、路段

要有明显标志,引导车辆遵规行驶。

(七)切实加强旅游招商引资工作。

1、引进大企业,促进大发展。对新开发的亿元以上项目、4A级以上景区、四星级以上酒店、10000平方米以上购物商场、国家级和国际级旅游品牌项目,以及原投资亿元以上旅游景区,增添新景点、延长

产业链条、提升企业品牌而增加投入,其新增资产部分达8000万元以上的扩建项目实行“优先纳入开发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优先安排融资,特事特办”的办法,做到早立项,早建设,早出效益。除按规定

上缴国家、省部分和工本费外,项目建设过程中一切行政事业性规费一律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通过上大扶大、扶优扶强,到2012年全市4A以上景区、五星级以上酒店、10000平方米的购物商场分别达到10

个以上。

2、加快旅游招商。充分发挥旅游资源优势,进一步加大旅游招商引资和国有景区的改革力度,探索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经营权流转的新办法,吸引外资民资参与国有景区产权改革,提高资源配置效

率。积极鼓励外地客商以独资、合资、合作、租赁等形式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景区景点、酒店、宾馆、商场、文化娱乐等旅游项目。对以本地旅游资源作价与外商合作兴办的旅游项目,可采取先让利外商,后

双方按合同比例参与分配。

3、激活民资,发展农家乐。我市的农家乐、乡村游资源非常丰富,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开发和利用。新开发建设的农家乐、乡村游项目,达到本规定扶持条件的一视同仁给予扶持;经营面积达到

5万平方米以上的,在争取省的旅游扶贫专项资金和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支持时,给予优先申报,作为开发农家乐项目的扶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