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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我市广大干部职工和社会力量招商引资积极性,进一步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引进资金在我市投资办企业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国内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和外商。

第三条 奖励范围

引进的资金或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范围内投资新建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生产性企业、旅游业(含农业生态园)以及政府认定的项目,并在本市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和缴税的,对项目引进者给予奖励(引入酒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金不属此列)。

第四条 奖励办法及标准

项目引进者按项目购地到帐资金实际支付金额、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含引进的实物)申请招商引资奖励。

(一)引进项目购买土地,按项目用地一年内缴纳的购地款的1%给予奖励。

(二)引进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生产型项目、旅游业(含农业生态园)或市政府认定等用地少、投资额较大的项目,也可按项目投产时实际到位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投入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取得购地奖励的,须在该奖励中扣减)。

(三)引进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的高新技术项目、世界500强境外企业项目和中国100强企业项目,两年内投资额超1000万美元的,在原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10万元人民币。

上述奖金为引进项目的全部奖金。当引进者为多人时,奖金由引进者自行协商分配。

第五条 奖励确认

引进人的资格必须经项目投资方、实施单位或资金接收单位书面认可,且在实际引进的资金、实物到位后方可进行申报奖励。具体条件是:

(一)引进的项目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在项目投产正常生产一个月后按实际投入的金额计算。

(二)引进的实物按抵达接收单位实际的数量为准,并要有海关报关单及商检鉴定证明。

(三)引进的国内外资金应实际到账,并有银行的进资证明和指定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四)引进固定资产资金、实物均要有接收单位的认可。

具备上述条件的报市外经贸局审批确认。

第六条 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报需提供的资料。凡符合奖励标准和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引进者向市外经贸局申报。需提供的申报奖励证明材料包括:

1、阳春市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资金到位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银行账单等,引进的实物要有海关报关单及商检鉴定证明);

4、投资方和落户方对引进者的认可证明(阳春市招商引资证明);

5、引进者身份证明;

6、购地付款有效凭证或建厂租用土地合同;

7、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报期限。申报购地奖励的,可在付清项目购地款后12个月内申报;申报按到位金额奖励的,在引进项目建成投产后12个月内申报。超过期限,视为自动放弃。

(三)审核查实。引进者申报奖励,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和市投资行政服务中心审核核实后,报市政府审批;审批手续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引进者必须如实申报,审查核实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骗取奖金的,依法追回奖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奖金发放。经审核符合奖励标准的,在报市政府批准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奖金。如已领取购地奖励金的,在申报按项目到位金额奖励时,须扣减购地所得奖励金。

引进者奖励收入为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应按规定缴交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投资规模大、产业链条长、对地方经济带动作用大的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一企一策的措施,给予引进者特别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阳春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春府〔2005〕36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