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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县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连平县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为鼓励外商和县内外所有经济实体及个人在我县投资兴业,提高我县招商引资的竞争力,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确保到2020年与全省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对投资者实行优质服务

第一条 加强服务外来投资者的组织领导工作。

县成立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保商安商服务队、招商督查小组。保商安商服务队由公、检、法、司、税务等职能部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专职负责保商安商工作,为外商在解决增资扩产、生产运营等方面遇到的问题提供全天候服务(具体职责另行规定)。招商督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工作,负责督促各职能部门做好服务外商工作,并就查处破坏投资环境行为向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一门式”办事服务

县引进协作办公室负责牵头协助办理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发证、登记和年审等业务,对新上项目,实行“一条龙”办事和“并联审批”服务。凡符合产业政策、材料齐全的项目,在县审批权限内,3个工作日内办毕有关手续。

外来投资者需要缴交的有关费用,实行一个窗口收费,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直接向投资者或外来投资企业收费。

第三条 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保姆式”跟踪服务

县引进协作办公室对引进项目负责牵头协调选址、洽谈等前期工作,并会同项目引进负责人对投资项目从筹建到建成投产后企业的生产、生活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工作。

第四条 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便利服务

全面营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县发展与改革局、建设局、经济贸易局、对外经济合作贸易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规划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环保局、外事侨务局、对台工作办公室、公安局、消防大队、卫生局、技术监督局、供电局、电信局、广播电视局、人口与计划生育及各镇人民政府都要制订和完善对投资者的挂牌承诺服务制度,并由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凡违反承诺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提供人事和人才优质服务。凡属外来企业的各类技术人才,其个人档案可免费放在县人才交流中心(即人才市场),凭用人单位证明免费托管,免费服务,免费办理符合条件的职称认定手续。如需要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凭用人单位的用人计划,由县人才交流中心帮助引进。如需要招收大量工人,由县劳动服务中心为企业招工提供帮助。

对外来投资企业因业务需要需派遣管理及技术人员赴港澳及出国考察学习的,外事侨务和公安部门等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优先办理证照。

外来投资者及其企业中层干部以上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需将本人和直系亲属户口迁入本县,公安部门应给予办理,其子女入学、入园与本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凡在本县外来投资企业务工满5年的非本县户口人员,其子女入学、入园享受本县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二章 对投资者实行规费优惠

第五条 对投资者实行“只收税不收行政规费”政策,即只按国家税法规定收税,不收取本级政府的行政规费,并对有偿服务实行优惠(详见附件一、二)。

第六条 对投资者生产性项目实行用地最高限价。用地具体优惠政策参见《连平县生态工业园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和《连平县工业园用地若干规定》。

第七条 对投资工业项目租赁厂房实行租金指导价,具体标准为:配套设施齐全的标准新厂房,月租金8元以下/平方米;标准旧厂房,月租金6元以下/平方米,普通厂房,月租金5元以下/平方米。

第八条 对投资、开发项目租赁土地实行租金指导价,山地每亩20元以下/年,旱地每亩50元以下/年,水田每亩300元以下/年。

第九条 供水、供电、电信部门负责将公用水、电及电信管网铺设到工厂用地边缘(企业专用管线除外),并优先安装用水、用电及通讯设施。

第十条 大工业用电实行优惠电价,并免收燃料附加费、城市建设附加费、电力增容费。

第十一条 投资生产性企业按现行水价给予一定优惠(同时实行价格保护,水价最高不超过0.65元/立方米),并免收城市自来水设备管网补偿费、增容费。

第十二条 对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纳税大户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对投资者实行保护制度

第十三条 对外来投资者及其企业实行“十不准”制度。即:①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不准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各种检查,依法需到企业进行有关工作检查或审计的,须出示县政府办公室的证明。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对持有“连平县外来投资者绿卡”的外商进行人身、车辆、住宿检查(突发情况除外)。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到外来投资企业收费。④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向外来投资企业乱摊派、拉赞助和乱罚款。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对外来投资者和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闹事、恶意刁难、敲诈勒索、吃拿卡要。⑥任何单位未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不准查、封外来投资企业的财产和帐目。⑦公安干警未经县公安局主要领导批准,不准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⑧任何机关及媒体单位,未经县政府办公室同意,不准擅自到外来企业进行采访、参观等非生产经营活动。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干扰、破坏外来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⑩任何单位和个人与外来投资企业发生难以协调解决的矛盾,应及时提交县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不准激化矛盾和擅自处理。(第①③⑥⑦⑧项规定中依法享有独立检查权的除外)

第十四条 尊重外商的生活习惯,确保外商的正常生活。对在我县投资的外商颁发“绿卡”,有关部门对“绿卡”持有者提供工作生活等方面的便利。凡需对外来投资者比较集中的宾馆、酒店和娱乐场所(具体范围由县政府规定)进行检查的,须经县主管政法工作的领导批准后依法进行。(刑事案件除外)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生效。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