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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县鼓励投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提高我县招商引资的竞争力,推动东源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一)提供“一条龙”跟踪服务

县引进办负责牵头协调处理投资项目的政策咨询、初步选址、项目谈判等前期工作;负责对投资项目从筹建到建成投产后企业的生产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工作;负责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及时做好协调工作,热情为投资者排忧解难。

(二)提供“一门式”办事服务

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牵头协调办理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发证、登记和年审等业务,凡是符合产业政策、材料齐全,属本县可审批的项目,在3个工

日内办毕有关手续。

投资者需缴交的有关费用,在行政服务中心内的银行窗口缴交,其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直接向投资者收费。

(三)提供全方位便利服务

全面营造优良高效的政务环境。县计划、建设、外经贸、引进、经贸、税务、工商、国土、规划、劳动保障、环保、外事、侨务、对台、公安、交警、消防、林业、农业、房管、水务、集贸管理、农业银行、卫生、技监、供电、邮政、电信及计划生育等职能部门制订和完善对投资者的服务承诺制度,并由单位领导负总责。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督查各职能部门服务承诺制度落实的情况。

凡是在我县落户投资企业,都分别指定一名县领导挂钩,实行定期联系,切实帮助解决企业生产生活中实际问题。

第三条 为投资者营造低成本的投资环境

(一)对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和旅游景点建设实行“只收税不收行政规费”政策,即只按国家税法规定收税,不收取本级政府的行政规费,并对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详见附表)。

(二)对投资工业项目用地,已“三通一平”的,最低地价每平方米50元。对投资大型工业、旅游、三高农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实行更优惠的地价。

(三)供电、供水部门负责免费将水电管网铺设到工业开发区用地边沿(不含区内);优先安装使用城市自来水,同时实行价格保护,即水价最高不超过0.7

元/立方米。

(四)经有关单位核定后,在我县投资生产性项目企业的自用运输车辆和生活用车,进出我市境内免收过路费、过桥费,有关手续由县引进办协助办理。

第四条 对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纳税大户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优良的法治环境

(一)各有关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到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凡擅自派员到投资企业进行检查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工作人员私自到投资企业检查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尊重外商的生活习惯,不得干预外商的正常生产生活。凡外商居住和活动比较集中的宾馆、酒店和娱乐场所未经县主管政法工作的领导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进行检查。

第六条

对投资企业因业务需要需派遣管理人员赴港澳及出国考察学习的,外事.侨务和公安等签证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根据企业实际所需给予办理证照。

第七条 投资者及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需要将户口迁入市区和新县城的,公安部门给予办理,其子女入学与本市.县城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