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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县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一、引资人的确认。引资人从项目开始联络时应到县招商办登记并取得投资企业法人代表的书面确认。项目建成后,出具开始纳税第二年度有效纳税证明。每个项目只认定一个人,引资人为多人时,奖金分配由引资人自行商定解决;

二、奖励标准。按引进生产性企业投产后开始纳税的第二个日历年 (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所纳税额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按企业缴纳税收县级财政留成部分分段计算,其中当年缴纳税收县级财政留成12.5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之间的,奖金按留成部分的10%计算;在50万元至100万元 (含100万元)之间的,奖金按留成部分的5%计奖;100万元以上的奖金按留成部分的2%计奖;

三、奖励申报。凡符合奖励标准和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引荐人向县招商办申报(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并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如下材料:(1)项目运转总体情况; (2)投资方和落户方 (引资单位)对引荐人的认可证明;(3)引荐人的身份证明、简介材料; (4)引进的企业当年纳税税票复印件。

四、奖励申报期限。在引进企业投产后开始纳税的第二个日历年结束的6个月内,由引资人向县招商办申报,超过期限,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认奖励。引资人向县招商办申报后,由县招商办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在该日历年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审核完毕。经县政府核准后,财政局在一个月内发放奖金。引资人必须如实申报,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奖金的,依法追回奖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