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摘要)

一、工业园定位为:工业园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资源精深加工型、劳动密集性、非资源型、高新技术等生产性企业为主。其入园条件为: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不低于2.5万元/亩或年纳税收不低于100万元的生产性企止。凡是入园的企止都须实行评估。

二、园区的生产性企业或新增的生产性项目(连片开发工业小区的企业除外),在开始纳税的次年1月]日起连续5个日历年内,按当年度达到的条件,享受下列财政专向性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开展挖潜改造、技术革新和科技开发、新产品试制试验: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县财政安排给该生产企业必要数额的专向性扶持资金:

1、当年入库税金县级财政留成部分75万元(含75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4500万元(含45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

3、生产国家级名牌产品(有效期内)的生产企业;

4、国家授予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享受县财政安排给该生产企业一定数额的专向性扶持资金:

1、当年入库税金县级财政留成部分50万元(含50万元)至75万元(不含75万元)的生产企业;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500万元(含2500万元)至4500万元(不含4500万元)的生产企业;

3、生产省级名牌产品(有效期内)的生产企业;

4、省授予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创新优势企业。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县财政安排给该生产企业适当数额的专向性扶持资金:

1、当年入库税金县级财政留成部分12.5万元(含12.5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生产企业;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至2500万元(不含2500万元)的生产企业。

三、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项目),可根据县委、县政府相关规定享受县财政给予的贴息补助。

四、对年纳税额达到县委、县政府奖励标准的企业给予“纳税大户”荣誉称号,并每年按纳税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五、在本园区投资的企业享受国家及省规定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六、对进入园区的生产性企业和扩建的生产性项目,在项目立项到投产期间,涉及本级政府的行政规费,县相关部门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部分行业性收费以及中介服务费等实行部分减免(详见附页)。

七、水费、电费

(一)生活用水价按县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园区内普通工业用水价不超过0.3元/立万米,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经批准,允许用水量较大的企业使用自取水。

(二)用电执行梅州大工业用电价,免收入户增容费。

八、鼓励在园区内连片开发工业小区自行招商。连片开发工业小区的投资者享受如下优惠:

自该工业小区第一家企业开始纳税的次年1月1日起连续5个日历年内,每年可享受县财政安排的必要数额扶持资金;第6年至第10年,每年可享受县财政安排的一定数额的扶持资金,用于小区扩大招商和完善设施。

九、鼓励建设标准厂房出租、招商。在园区兴建标准厂房出租、招商,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标准厂房产权所有人出租标准厂房,从承租企业中第一家企业开始纳税的次年1月1日起连续5个日历年内,安排给该产权所有人适当数额的专向性县财政将每年扶持资金。

十、租用园区土地按租用年限依照国家关于工业用地出让的最低价格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