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龙门县重点建设项目投资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管理,保证县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我县各级政府投资(范围以《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惠府令笫38号)为准)政府投资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企业投资额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含外币折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提高环境质量、协调区域发展、完善城市功能的重要基础设施项目;

(二)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高新技术项目、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

(三)优化经济结构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四)对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第三条 县重点建设项目分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和预备重点建设项目。

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年度计划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项目,已列为上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的续建项目和投产项目。

预备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本县中长期规划和远景规划期内需要开展调研、论证和组织实施,但尚未完成前期报批工作、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县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部门,在县发展改革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县重点建设项目综合协调与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县重点建设项目领导责任制工作方案,编制县重点建设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县重点建设项目协调管理,协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定期向县政府汇报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

(三)组织申报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工作,参与县特大建设项目的报批和筹办工作;

(四)负责县重点建设项目信息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五条 县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年度项目领导责任制,落实挂钩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明确工作目标。县政府副县长负责分管行业的重点项目,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各有关部门为责任单位,其一把手为责任人,负责抓好挂钩项目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县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给予县重点建设项目支持和配合;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在征地拆迁、移民安置、供电供水等方面给予支持和配合,保证其顺利实施。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县重点建设项目、预备重点建设项目每年确定一次。

第八条 申请列入年度市、县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向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列入市、县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书;

(二)发展改革、经贸、外经贸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确认文件。

第九条 申请列入市、县预备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向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列入市、县预备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书;

(二)项目法人注册文件或项目筹建办组建文件。

第十条 县重点建设项目、预备重点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申报和确定:

(一)县有关部门和县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建设项目进行收集、初审,于每年10月30日前向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列入下一年度市、县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申请。

(二)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对县有关部门和各镇乡(场)、管委会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有关要求的项目组织调研、论证和筛选,并根据我县当前发展需要,提出县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方案。

(三)县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方案上报县政府审定后,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在入选的县重点建设项目中选择提出,报县政府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县重点建设项目、预备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程序规范报批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用事业、交通、环保、消防、电力、通信、燃气等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县重点建设项目的业务指导,建立县重点建设项目业务办理“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间。

第十四条 县重点建设项目应按国家规定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等。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上述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十五条 县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每年应制定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内容、形象进度、工作措施等,并将材料报送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

第十六条 县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各项目筹备办公室,应自觉接受县发展改革部门的协调指导,设立联络员,建立月报制度,按月份向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书面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进展情况,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或报请县政府研究解决。

第十八条 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龙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专项规划,建立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将未来5年的拟建重点项目纳入储备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县重点建设项目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属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标准的80%缴纳;投资总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标准的70%缴纳;投资总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标准的60%缴纳。

(二)属企业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标准的80%缴纳;投资总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标准的70%缴纳;投资总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标准的60%缴纳。

(三)我县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指标由市、省国土资源部门单列上报省政府解决,不占用项目所在地用地指标;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后上报市政府解决。供水、供电部门优先安排解决项目用水、用电问题。

(四)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财政部门优先安排建设资金;企业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需要银行贷款并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机构应优先解决。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支持性政策。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项目,其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幅度,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重复享受优惠。

项目投资额以发展改革、经贸、外经贸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确认的项目投资总额为依据。

第二十条 纳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由项目单位在项目办妥相关手续正式动工前向县发展改革局提出申请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申请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龙门县重点建设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申请表》;

(二)发展改革、经贸、外经贸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确认文件;

(三)县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列入县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文件。

第二十一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单位优惠申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发《龙门县重点建设项目享受优惠政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县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龙门县重点建设项目享受优惠政策通知书》,在项目单位申办规划建设相关手续时,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向项目单位计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办理其他审批事项。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三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考核。责任单位考核内容:组织领导、配套保障、协调服务、建设进度等四个方面;项目单位考核内容:工程进度、规范管理、工程质量、投资控制、资金管理、自主创新、安全生产、廉政建设等八个方面。

第二十四条 建立县重点建设项目奖励制度。县发展改革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目标管理,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完成较好,成绩突出的单任和个人,由县政府通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骗取县重点建设项目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县重点建设项目资格,享受的优惠政策相应取消,并由县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县发展改革部门限期追回优惠规费;项目单位不按时补交优惠规费的,其所有新上项目均不得享受县重点建设项目优惠政策,并在新项目报建时补交已享受优惠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单位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用地指标的,国土资源部门有权收回已安排的项目用地,项目单位所有新上项目均停止土地供应;项目单位弄虚作假,骗取银行贷款的,金融部门有权收回贷款,将项目单位列入贷款黑名单,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重点建设项目有关责任部门和项目单位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 4 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