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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汕头市财政局 关于汕头市优化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经信局、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和项目的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示范带动作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分配效率,促进我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升级优化和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汕头市优化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反映。

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18年3月19日

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汕头市财政局

关于汕头市优化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

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财政专项资金和项目的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示范带动作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分配效率,促进我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升级优化和持续协调发展,依据《广东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意见》(试行)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和项目(含专项资金项目库,下同)申报、审核、资金安排、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竞争性资金、促进产业园发展资金、项目制分配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资金安排、监督管理等,除适用本办法适应性条款外,依照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项目,指获得国家、省、市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股权投资、贷款贴息、奖补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称:市经信局)负责组织上报国家、省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及初审;负责省以因素法下达专项资金和市级专项资金的具体项目的落实,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资金安排、监督、验收(完工评价)和绩效自评工作。

属地经信部门负责推荐当地单位申报国家、省专项资金项目,负责省以因素法下达专项资金和市级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的受理、初审和初步核查;负责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验收(完工评价)和绩效自评。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市经信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验收(完工评价)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及时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属地财政部门配合同级经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坚持以问题和绩效为导向,树立集中力量办大事理念。遵循合法、客观、公开、公正、效能原则,统筹兼顾安排资金,保障国家、省级、市级重点项目对资金扶持的需求。

第六条 坚持财政资金扶持和财税贡献相适应原则。加大扶持创新创业企业和发展潜力大、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的力度,培育财税增长点。

第七条 坚持监督与管理相结合,建立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机制,强化监督问责。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建立分级项目库。属地经信部门根据企业立项情况,建立属地基础项目库,每个具体项目应当填写《进入基础项目库项目基本情况表》,载明立项时间、建设期限、投资总额、投资结构、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等内容,并于每月5日前将新增入库项目报送市经信局。

市经信局汇总属地经信部门项目入库信息资料,建立市级基础项目库。

第九条 实行专项资金项目库的项目资金申报方式。市经信局按照上级各专题资金项目库申报文件要求,结合实际,转发文件,提出贯彻意见,开展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申报。

除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技术改造专题专项资金项目库申报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额应当在1000万元以上。

申报文件应当及时在市经信局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公开。

第十条 属地经信部门根据上级各专题资金项目申报文件要求,组织已入基础项目库的项目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库。

未入属地、市级基础项目库项目,不得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库。

同一企业二个(含二个)以上项目进入基础项目库的,属地经信部门只能推荐其中一个项目申报同一资金用途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十一条 属地经信部门应当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开展符合性、真实性的现场初步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和申报文件规定,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审核推荐意见,并连同项目申报资料,报送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经信局对属地经信部门报送的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当场对申报要件进行审查,核对材料清单。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出具接收申报材料回执或其他交接凭据;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逾期报送且没有事先与市经信局沟通衔接的,或者申报项目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或受理申报材料。

第三章 项目审核

第十三条 市经信局自项目申报材料接收或受理截止时间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申报材料的初步书面审核。需要现场核查的,时间另计。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现场核查应当制作记录并由核查人员、企业相关人员签名确认;必要的,可以对现场进行拍摄、录像。

第十四条 实行合规审查制度。市经信局成立项目合规审查小组,负责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的申报专题符合性、申报材料齐全性和程序合规性进行审查。

未经合规审查项目,不得进入下一个办理程序。

项目合规审查小组工作制度和成员构成,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提交合规审查的材料应当包括:

(一)项目申报文件;

(二)项目申报材料;

(三)书面初步审核意见;

(四)其他需要说明问题的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因资金数额或扶持项目数量控制原因,需要竞争性评选的,或者因项目设备技术核查、资金核算原因,需要专业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聘请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审、核算。

第十七条 项目评选条件(标准)、资金核算标准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市经信局整理、综合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评审意见和资金核算情况,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需上级部门审查、决定的,提出上报建议,并办理上报手续。

(二)符合专项资金项目库申报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的,列为专项资金项目库候选项目。已入库的项目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清理。

(三)不符合专项资金专题入库条件的,退回申报材料,并办理退回申报材料交接手续。

第四章 资金安排

第十九条 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额、专项资金项目库情况、资金核算情况等,确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和补助项目计划。

第二十条 属省因素法下达专项资金的,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项目库情况、资金用途和实际额度,研究资金的初步分配方案,并在该项资金额度内,根据专项资金项目库情况、资金核算情况等,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二十一条 贷款贴息专题项目、奖补专题项目可先按照预定标准统一核算,再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确定专项资金项目库具体项目的补助金额。

除以下情形外,专项资金项目库具体项目的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在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所缴纳的税费总额:

(一)2015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前三年内首次申报项目;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申报项目;

(三)2015年1月1日以后“小升规”的企业首次申报项目;

(四)申报项目购置本市企业制造的设备金额占设备及技术投资额50%以上(含50%)的;

(五)农副产品深度加工项目。

企业年度缴纳税费总额包含免抵(退)税额、优惠税率返算额,但不包括社保费、代征代扣和代缴税款。

第二十二条 股权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优先扶持省、市重点项目。申报项目经必要审查程序后,根据受托管理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建议和可安排资金额度,确定项目投资额度。

股权投资项目的实施、管理,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扶持资金:

(一)承担两个同一专题专项资金项目且项目建设期限均已满,均未申请项目验收(完工评价)的,或者项目验收(完工评价)申请未得到属地经信部门受理的;

(二)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项申报的;

(三)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不同项目,再次申报或多项申报的;

(四)已承担同一专题专项资金项目进展缓慢,逾期仍不具备项目验收(完工评价)条件的;

(五)获得其他专题资金扶持的项目,经绩效评价存在问题的。

第二十四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对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进行审议。审议内容包括:

(一)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名单;

(二)拟补助项目计划;

(三)资金补助标准;

(四)具体项目补助资金安排。

以上审议形成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经公示无异议的,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市和项目属地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安排计划,按照程序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强化分级监管。属地经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级财政部门,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进度的监督检查,定期收集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按季度于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2月20日将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上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市经信局成立项目监督管理小组,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开展定期督查和抽查。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对未按计划建设、进展缓慢达不到要求的项目,或者不配合检查的项目承担单位,责令整改或收回财政扶持资金。

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落实绩效管理。对省因素法下达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省的要求,细化、量化绩效目标。

严格按照规定,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绩效自评。经绩效评价,属绩效低下或问题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级财政扶持资金。

第二十八条 加强项目的验收(完工评价)。属地经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验收(完工评价)的指导和督促工作。

除省另有规定外,项目实际投资(含建设期未满项目)已完成计划投资额90%以上(含90%)且建设内容已基本完成的,可申请项目验收或完工评价。

项目验收(完工评价)申请,由属地经信部门受理、初审后报送市经信局。

项目验收(完工评价)的具体实施,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制定责任清单,将主体责任分解到岗到人,确保责任主体明确、履职有依、问责有据,实行“一案双查”和责任倒查制度,对违法违纪问题严肃查处,同时追究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清单另行制订。

第三十条 加强内部控制。梳理业务流程,制定内部控制基本制度,切实做到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和分级授权。

第三十一条 实行全程痕迹化管理。市经信局、属地经信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及时收集、整理、记载,并附相关印证资料,做到准确、及时、真实、完整、规范,实现全程留痕、倒查有据,进一步压实“两个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发现的机关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按照相关规定问责;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问题实行“一案双查”,不仅严肃查处当事人,还要追溯追查申报、审批、督查等环节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行项目制分配资金,指国家、省分配到具体地区、用款单位和具体执行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因上级规定或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当适时修订。原《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管理工作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