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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促进金融产业集聚发展办法》的通知

ZXFGS—2018—001

珠香府办〔2018〕2号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促进金融产业集聚发展办法》的通知

南屏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珠海市香洲区促进金融产业集聚发展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金融服务中心反映。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6日

珠海市香洲区促进金融产业集聚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金融产业聚集,鼓励金融机构落户扎根香洲区,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意见》(粤府办〔2014〕29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珠府办〔2014〕31号),《香洲区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珠香委办〔2017〕6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其他经区金融服务中心备案的新型金融机构。本办法所称金融服务机构,是指除上述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外,与金融有关的其他组织形式。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是指具有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高管任职资格并在任现职的金融高管人员,及其机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以任命文件或有关法定文件为准。第三条 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受理本办法所涉及奖励申请及金融聚集平台资格认定工作。第二章 适用对象第四条 金融机构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经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省金融办等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二)商事登记和纳税地在珠海市香洲区;(三)金融机构总部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金融分支机构需为总部机构的一、二、三级分支机构(不包含证券机构的C型证券营业部)。第五条 金融聚集平台金融聚集平台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运营主体明确。运营团队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和纳税地在珠海市香洲区,配备专职运营人员,有健全的运行管理机制和规范的财务制度,已完成建设、招商、管理、运营和统计等基础工作。(二)服务体系健全。产业基础设施配套完善,能提供优质的公共平台服务。(三)产业集聚度高。建筑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入驻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机构占全部入驻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最近三年新成立或从区外引进的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机构,占全部入驻企业比例不低于50%,且商事登记和纳税地在珠海市香洲区的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机构不少于20家。第三章 奖励措施第六条 金融机构贡献奖。落户香洲区的金融机构,上一年度纳税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香洲区对其高管团队予以如下奖励:(一)上一年度纳税总额达5000万元(含)至3亿元的,按其上一年度对香洲区经济贡献增量的10%给予奖励,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二)上一年度纳税总额达3亿元(含)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对香洲区经济贡献总量的6%和增量的10%给予奖励,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属同一集团控股的多家金融机构,可选择合并数据进行申请,金融机构须符合第四条规定。第七条 金融分支机构落户奖。对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香洲区办理商事登记的一、二级金融分支机构,按其实际到位运营资本的5‰给予高管团队一次性绩效奖励,每个分支机构最高奖励50万元,同一家金融机构只奖励首家落户的分支机构。第八条 金融聚集平台奖。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金融聚集平台,运营团队可获得运营奖励,入驻企业可获得租金补贴。(一)运营团队奖励对聚集平台内的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对香洲区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或以上的,可按入驻聚集平台的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机构对香洲区经济贡献的5%奖励运营团队。单个运营团队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奖励期限3年。(二)企业租金补贴入驻在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金融聚集平台,商事登记和纳税地在珠海市香洲区的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机构,若面积为250平方米(含)以下,当年对香洲区经济贡献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若面积为250平方米以上,当年对香洲区经济贡献达到20万元(含)以上的,可以获得2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补贴面积最高500平方米,补贴年限3年。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第九条 区金融服务中心常年接受奖励资金申请,原则上每半年汇总一次(一般在申报年度的5月、11月的中旬)。奖励资金由香洲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若当年申请奖励资金总额超过预算安排额度,原则上顺延至下一年度兑现。第十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金融机构、金融集聚平台或入驻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金融机构贡献奖、分支机构落户奖1.《香洲区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领审批表》;2.企业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发展前景等;3.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公司章程、业务许可证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如有)、与集团公司的股权关系证明(如涉及合并数据申请);4.上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5.上两个年度及最近一期税务部门分税种纳税证明及税务事项通知书;6.验资报告或营运资金证明文件;7.高管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高管证明文件及资金分配方案;8.集团公司章程、上年度审计报告(如涉及合并数据申请);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二)金融聚集平台奖运营奖励1.《香洲区金融集聚平台认定及资金申领审批表》;2.金融集聚区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场所证明(包括房地产产权证及附图、租赁合同等)复印件;3.金融聚集区建设情况报告、各项管理制度;4.入驻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机构名册、租赁合同、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公司章程、业务许可证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如有)等有关材料;5.金融集聚平台运营团队高管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及资金分配方案;6.入驻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机构年度税务部门分税种纳税证明及税务事项通知书;7.上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8.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三)金融聚集平台奖入驻租金补贴1.《香洲区金融聚集平台入驻租金补贴申领审批表》;2.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公司章程、业务许可证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如有);3.租赁合同、发票;4.上年度及最近一期税务部门分税种纳税证明及税务事项通知书;5.上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以上资料一式两份,需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均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奖励的申请、审核按以下程序办理:(一)金融机构、金融集聚平台向区金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根据第十条要求提交资料;(二)区金融服务中心对企业提交资料进行初审;(三)区财政局根据企业提交的分税种纳税证明计算香洲区经济贡献;(四)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五)区政府研究决定;(六)区金融服务中心按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办理资金拨付。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 获得奖励及补贴资金的机构,应当承诺自收到奖励资金十年内,法人机构的注册地址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地址不迁出香洲区,不减少法人机构的注册资本或者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不改变在香洲区的纳税义务,在香洲区的持续经营不得少于十年。违反前款规定的,香洲区金融服务中心有权要求其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采取各种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有关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同时符合其他同类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不重复原则由企业自行选择申报,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章 附则第十五条 我区之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1:附件1-3.doc